| 关于修订1986年186号海关豁免法的2005年8号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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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3-02 20:22 文章来源:天津开发区苏伊士公司 杨志强 |
| 文章类型:编译 内容分类:政策 |
以人民的名义
共和国总统
人民议会通过了下述法律,我们予以公布:
第一条 将1986年186号海关豁免法第4、第8和第九条第1款修订为:
第4条 对于下列进口的商品按照其价值5%征收关税:
1、根据1997年8号投资保障和鼓励法以及1981年159号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和扩建的项目、在新城区内设立和扩建的项目、在沙漠地区设立的农垦和种植项目以及适用于1981年14号法的住宅合作组织从事的项目和财政部长在与有关部长协商后公布决定确定的有关方面从事的民用住宅项目进口从事项目活动所必须的机器、设备、仪器、生产线以及零部件。
2、根据1974年62号有关建筑的规定实施的建筑项目或扩建项目所需要的机器、设备和材料运输工具以及建筑专用车辆(客车除外)。
3、建设和扩建适用于1973年1号法的宾馆和旅游设施所使用的机器、设备和仪器。
4、建设或扩建根据1977年38号法获准从事旅游运输业的公司所使用的客车和大型巴士。根据财政部长与旅游部长协商后发布决定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享受上述关税。
第8条 在不符合按照1963年66号海关法第101条的规定放行货物的情况时,可对国内租赁或使用的机器、设备和仪器临时放行。在上述设备停留国内期间,按照临时放行之日执行的关税税率,按月征收相当于应纳税额2%的关税,最高限度为每年20%。直至上述货物重新出口或根据有关规则办理最终放行手续。
第9条第1款 对于免税货物,不管是全额免税,还是部分免税,或减低税率,或受本法第4条规定约束的货物,只有事先通知海关,否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不享受豁免待遇的他人转移货物所有权或将货物用于非免税进口的用途。
对免税货物禁止处置,自放行之日起实行,在没有根据处置时货物的现状、价格和使用年限,根据纳税时实行的税率交纳海关关税以及应缴税费以前有效。适用期限为:
1、建设或扩建获准从事旅游运输业的公司所使用的客车和大型巴士为5年。如果在3年内处置,应交纳全额关税和其他费用。如果在第4年内处置,应交纳应纳税费的40%。如果在第5年内处置,应交纳应纳税费的20%。根据本法实施条例说明的情况,条件是这些车辆确实使用于上述活动。
2、其他货物7年。
根据情况在上述期限期满前,没有通知海关,没有交纳海关关税和其他税费而对免税物品进行处置的,以海关走私论处。对于将享受免税、降低税率或执行本法第4条规定的货物没有用于规定的用途,以违反1963年66号海关法第118条第4款的规定论处。
在本条规定的禁止处置期满后,当事人可以不交纳关税和其他税费而处置免税物品。
第二条 海关豁免法第2条增加第10款,条文如下:
第2条 10、贸易样品和加工模型。
第三条 本法在埃及政报公布,自公布的次日起生效。
本法加盖国印,作为法律实施。
总统府2005年3月30日公布
侯斯尼.穆巴拉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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