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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器、工具、材料临时进出自由区的情况、保证、条件和程序的2005年1689号决定
2006-04-09 19:44  文章来源:天津开发区苏伊士公司 杨志强
文章类型:编译  内容分类:政策

政府总理
  在研究了宪法,
  研究了1963年66号海关法及其修正案,
  研究了1997年8号投资保障和鼓励法及其修正案,
  研究了关于设立投资和自由区总局的1997年284号共和国总统决定及其修正案,
  研究了以政府总理2004年1247号决定颁布的投资保障和鼓励法实施条例,
  根据财政部长和投资部长提交的报告,
  决定:

  第一条 允许工具、机器、设备、具有特殊用途的运输工具由项目使用或他人租用,根据下列原则临时离开自由区进入国内并返回:
  1、准许自由区内项目根据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在国内从事经营活动而对工具、器具临时放行。并由投资和自由区总局承诺,如若不能返回,将交纳海关关税和销售税。
  2、放行期限为6个月,经海关总署署长批准可以延长。
  3、当为他人工作且超出临时放行期限时,将执行1986年186号海关豁免法和1963年66号海关法及其对两部法律的修订案所规定的一般规定。
  4、由投资和自由区总局出具项目经营活动的性质和从事活动的必要性需要上述物资离开自由区进入国内的证明。
  5、当事人承诺不使用上述物资在国内从事在自由区内核准的经营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
  6、当项目使用有关工具、器具在自由区外为他人工作,应自为他人提供服务之日起征收上述服务的应纳销售税。并执行其他法律对类似情况规定的一切处理原则。如果项目向他人租赁设备,则执行现行的海关通用规则。

  第二条 本决定在埃及政报公布,自公布的次日起生效。

  总理府2005年10月18日公布。

                      政府总理 艾哈迈德.纳齐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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