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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抵离埃及者实行海关申报措施的2007年219号决定
2007-06-03 17:48  文章来源:天津开发区苏伊士公司 杨志强
文章类型:编译  内容分类:政策

财政部长
在研究了1973年66号海关法及其实施条例,
研究了1986年186号海关豁免法及其实施条例,
研究了2002年80号反洗钱法及其实施条例,
研究了2003年88号埃及中央银行和金融机构法及其实施条例,
研究了财政部长2006年关于实施海关申报措施的425号决定后,
决定:

  第一条
  所有携带超过1万美元或等值外币的抵离埃及者应提交本决定所附海关申报表。该表要以清晰的笔迹填写。如有涂改,应由海关关长和申报人本人签字。并应注意下列各条的规定。

  第二条
  禁止抵离埃及者携带超过5000埃镑的埃及货币。

  第三条
  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外币申报单应在每个班次或每个工作日结束后,在外币申报登记簿上记载。登记应使用电子计算机以便查核。申报单原件根据商定的程序送交反洗钱机构。

  第四条
  本决定所附申报表格式分送各航空公司以及海上和陆上旅游运输公司,以便分发给有意前往或离开埃及者。
 
  第五条
  应在海关入口处以阿文和外文书写清晰的标语,以提醒应遵守本措施。

  第六条
  在执行本决定时,应注意最大限度保证便利和善意对待抵离埃及的本国居民以及外国人,从而不会对旅游活动产生影响。

  第七条
  本决定在埃及政报公布,自公布之次日起生效。

  第八条
  财政部长2006年425号决定予以作废。
  (2007年4月29日公布)

                     财政部长 尤素福.加利博士

  附:进出境海关申报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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