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投资信息经贸新闻经贸活动埃及概况商情发布法律法规专题调研中埃合作商旅服务经贸机构企业名录站点连接苏伊士经济区中阿合作论坛中非合作论坛中国商务之窗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法规 >  劳工 >  正文

外派劳务的业务渠道
2002-03-14 10:42
  1991年10号法对1981年137号法有关从事外派劳务业务规定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进行外派劳务业务依靠两条主要渠道进行:

  第一条渠道:劳动部办公厅海外服务总局。

  该机构从下列方面提供优质服务:

  --接受有意从事海外劳务的埃及人的申请。

  --根据规定将申请分类。并从这些申请中按照劳务接收国家的雇主的需要推荐劳务人员,与海外雇主进行必要的接触。

  --总局对推荐的埃及劳务人员与海外雇主之间进行的合同谈判进行监督,以确保按照适宜的条件和要求获得海外劳务机会,维护海外劳务人员的权益。

  --劳动部提供的这些服务完全免费,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条渠道:从事外派劳务业务的埃及股份公司、委托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在这些公司获得从事外派劳务业务的许可后,劳动和移民部海外服务总局与其他有关机构对这些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

  1991年10号法及1991年98号实施条例规定了申请从事外派劳务业务的公司应该具备的条件。主要有:

  --公司的所有发起人为埃及人。

  --公司资本不得少于10万埃镑,并全部为埃及人所有。

  --公司提交由受埃及中央银行管辖的一家银行出具的、以劳动和移民部为受益人的、金额为50000埃镑的、无条件的、不可撤消的担保函。

  --向公司颁发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5年,可以重新换发。

  1991年10号法并规定了取消公司获得的从事外派劳务业务许可证的下述情况:

  --公司不再具备颁发许可证的条件。
 
  --公司高于规定的按照外派劳务人员第一年工资收入的1%收取管理费的比例向从事劳务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公司使用不真实的说明获取许可证。

  --公司违反上述法律的有关条款规定的行为得到证实。

  法律还规定了对违反法律行为的处罚。对于犯有下列罪行之一的,处以不少于6个月,不超过3年的监禁,并处以不少于1万埃镑,不超过2万埃镑的罚款:

  --没有获得许可从事外派劳务活动。

  --超过规定比例向从事海外劳务的人员收取费用。

  --向劳动和移民部和其他有关当局提交有关外派劳务协议或合同的不真实的情况。

                                 驻埃及使馆经商处
                                 李少彤、姚丹波撰稿
                                 2002年3月

推荐给朋友 打印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笔名:
发 送 取 消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 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 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 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21919
传真:86-10-87519093
邮箱:驻埃及经商参处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