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投资信息经贸新闻经贸活动埃及概况商情发布法律法规专题调研中埃合作商旅服务经贸机构企业名录站点连接苏伊士经济区中阿合作论坛中非合作论坛中国商务之窗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法规 >  劳工 >  正文

埃及如何维护其海外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2002-03-14 10:44
  劳动和移民部与外交部是埃及宪法规定的保护海外埃及人权益的专门机构。两部通过合作,起着指导海外劳务市场的作用。

  劳动和移民部在外派劳务活动中发挥着实际有效的作用。他们组织青年旅行团,寻求海外工作机会,并向埃及公民提供真正的工作机会,防止他们受掮客虚假的劳务签证的欺诈。

  目前大部分海湾国家的基础设施已经完善,这些国家劳务市场已经饱和。因此在目前的经济状况下,这些国家开始实行压缩外来劳工规模,实施职业本地化政策,每年聘用固定数量的当地人员。但是,劳动部成功地使埃及工人在所有接收劳务的国家存在下去,并且在部分国家扩大了规模。劳动和移民部通过下列机制维护了埃及海外劳务人员的权益:

  1、 在埃及外派劳务人员集中的国家的(埃及)使馆中设立劳工事务代表处
埃及在沙特阿拉伯王国(吉达、利雅得)、约旦、卡塔尔、也门、科威特、阿联酋、利比亚、伊拉克、黎巴嫩、希腊、日内瓦等地分别设置了两名负责劳工事务的专职参赞。他们的首要职责是:

  --通过与驻在国雇主和机构联系,为埃及劳务人员提供劳动机会。

  --研究驻在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了解对外国劳动力的需求规模,外国劳动力的竞争程度,提出埃及劳务人员在驻在国存在下去的保证措施。

  --解决埃及劳务人员与雇主的纠纷,帮助他们获得报酬。代表他们参与司法活动,督促兑现劳务人员的权利,索取已去世的埃及劳务人员的补偿,并将所得汇回埃及。维护埃及海外劳务人员的权益,帮助他们从代理人处获得应得的劳务结束的奖金、迟发工资、去世人员的补偿等。在1997-1999年间,通过上述各驻外劳工事务代表处汇回应得报酬和补偿金额为:
1002万沙特里亚尔(或100228亿里亚尔);
13858万埃镑;
2325万科威特第纳尔;
11126万黎巴嫩第纳尔;
34553万美元;
17062万卡塔尔里亚尔;
34592万也门里亚尔。

  2、扩大与埃及劳务接收国家签定的双边协定
此举旨在指导向海外输送埃及劳务人员,关注他们的利益,维护他们在驻在国的权益。埃及与卡塔尔、希腊、约旦、伊拉克、阿联酋、科威特、黎巴嫩、叙利亚、也门等签署了十几个类似的协定,并与摩洛哥、突尼斯、阿尔及利亚、罗马尼亚、也门签定了5个技术合作协定。

  3、埃及劳动和移民部长与劳务人员接收国家的劳动部长互访
埃及与阿拉伯国家的同行建立有直接联系,建立和协调彼此的关系,以有助于在驻在国法律的框架下,维护埃及海外劳务人员权益。另外,埃及劳动部也经常会见埃及旅居国外的侨民,就近了解他们的问题,提出合适的解决办法。 在1999年11月,埃及劳动部邀请了约旦和科威特的劳动部长或大臣访埃,在访问结束时,签署了联合声明。他们还邀请沙特劳动大臣在2000年初访问埃及,并于2001年访问阿联酋。

  4、高级联合委员会
劳动和移民部还直接参与由总理或外交部长主持的与阿拉伯国家和希腊的高级联合委员会的工作,旨在探讨双边全面合作,其中也包括派遣劳务的合作。

  问题和障碍

  谈到埃及劳务人员在海外遇到的问题,首当其冲的是担保制度问题。这种制度不管埃及怎样看待,埃及劳务输入国家仍然将其视做主权制度,在所有从事劳务人员中间不分国籍一概执行。

  海外劳务人员的外汇收入
  根据1999年11月份出版的埃及中央银行第32期月度统计资料提供的数据,1996-1997年度埃及海外劳务收入为32.54亿美元;1997-1998年度提高到37.16亿美元;1998-1999年度进一步提高到37.70亿美元。收入的提高不是凭空得来的,而是埃及海外劳务人员辛勤努力,积极参与驻在国发展计划和项目建设的结果,是政府关心他们,为他们架设与祖国连接的桥梁,积极努力,保持埃及劳务人员在海外的存在,并不断开辟新的劳务市场的结果。
这也不是说,收入不会减少。因为收入与驻在国的经济状况紧密相关,随时都可能影响到收入的减少。

  海湾战争的补偿
  埃及劳动部自1995年底开始接受因海湾战争受到伤害的埃及人的补偿,直至1999年7月收到最后一笔补偿。共向总数为38.66万在海湾战争中受到伤害的,要求予以撤离补偿、伤亡补偿以及低于10万美元财产损失补偿的埃及公民发放了11.32亿美元即相当于近40亿埃镑的补偿。相当于世界各国劳务人员应得补偿的50%。 劳动部根据补偿额向公民签发支票,并在他们位于埃及各省的住所向他们移交补偿所得。
                                驻埃及使馆经商处
                                李少彤、姚丹波撰稿
                                2002年3月

推荐给朋友 打印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笔名:
发 送 取 消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 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 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 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21919
传真:86-10-87519093
邮箱:驻埃及经商参处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