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和移民部关于批准外国人劳动许可的条件和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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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06-27 22:10 |
劳动和移民部长在研究了2003年12号劳动法第27、28、29、30条后,决定:
第一条
在考虑到对等原则的同时,在所有私人企业、国营企业、公共事业企业、和国家各机构、地方和中央机关使用外国人时均执行有关外国人从事工作的规定。劳动和移民部长根据有关部门的请示,确定执行对等原则的减免手续的例外。
第二条
外国人只有在从企业法定所在地劳动部门或劳动部长确定的办公室获得劳动许可后,方可从事工作。但是,他们必须获得以工作为目的进入埃及并居住的许可。
下列情况作为获得上述许可的例外:
1.根据以埃及为一方签定的国际协定明确规定豁免者。
2.驻在阿拉伯埃及共和国的阿拉伯国家、外国使领馆,地区性和国际组织的工作人员。
3.在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工作的外国记者。
4.免费从事宗教活动的外国宗教界人士。
5.在国家海域之外从事航海活动的埃及船舶的外国员工只需航海工作许可。
6.英联邦国家世界战争墓地委员会的工作人员。
7.慈善、福利机构的工作人员。
8.在埃及调查总局工作的德国汉斯.赛德尔公司的工作人员,但不得超过三人。
9.瑞士埃及古迹和古建筑研究院的人员。
10.在埃及参加不超过为期一年培训的人员。但应将培训人员的姓名、期限和培训计划通知外国人工作许可处。
所有使用无须办理工作许可的外国人的单位应在外国人开始从事工作和结束工作7天之内通知有关管理当局。
第三条
在企业工作的外国人,不管设有多个分支机构,其人数不得超过企业员工总人数的10%。
部长根据有关部门的申请可颁布决定确定不执行上述规定的特殊情况。
第四条
在发放工作许可时应考虑下述条件和情况:
1.外国人的能力和经验应与申请获得工作许可的职业相适应。
2.外国人根据国家现行法律和规章获得可从事的劳动职业工作许可。
3.外国人不得冲击国内劳动力。
4.企业确实需要类似经验。
5.国家经济需要。
6.许可使用外国专家或技术人员的企业应为他们配备能力与专家或技术人员应适应的埃及助手,在工作中进行培训,并定期报告其成长情况。
7.优先使用在国内出生和长期居住的外国人。
第五条
在第一次更新工作许可时,交纳手续费1000埃镑。手续费为期一年或不足一年。
上述手续费通过邮局汇至有关劳动和移民局局长名下。
设在投资总局、石油总局和公司局金融公司处的外国人工作许可办公室签发的外国人劳动许可,其手续费通过邮局汇票汇至劳动部总秘书处中央管理局局长名下。
第六条
下列外国人免除上述第五条规定的手续费:
-在阿拉伯埃及共和国私营企业工作的苏丹民主共和国人员。
-在国内居住不少于5年的意大利人。
-执行埃及与希腊于1981年签定的关于劳动问题双边合作协定的规定愿意在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工作的希腊人。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作为一方签定的国际和赠款协定规定的在协定范围内从事工作免交手续费的外国人。
上述规定与收取没有决定减免的手续费不相冲突。
第七条
愿意在埃及从事工作的外国人或愿意聘用外国人工作的企业向有关管理部门提交劳动许可的申请并附送下列文件:
1.交纳手续费的收据。
2.如果外国人前来要求工作许可应有有关工作场所同意工作的函。
3.需要时要提供从事固定职业的许可。
4.如果外国人系政治避难者,需有总统府有关部门的同意函。
第八条
在得到有关安全部门同意函后,有关管理当局在48小时内向申请人颁发工作许可。
第九条
工作许可为期一年或少于一年。在交纳了相应期限的手续费后,也可以办理长于上述期限的许可。
第十条
根据申请,许可可以延期。随申请报送已经交纳申请期限手续费的收据后,有关劳动当局同意许可延期。
在这种情况下,许可当天颁发。但需要提交中央管理局局长协调的,可在最多不超过15天内颁发许可。
第十一条
工作许可丢失或损坏,可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并附有损坏的证件或证明丢失的证件,前来有关劳动和移民局办理更换。在申请提交当天可领取许可。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将吊销外国人的工作许可:
1.被裁决有罪或损害名誉、危害公共安全和道德。
2.证实外国人用以领取工作许可的材料不真实。
3.使用准许从事某一职业或工种的劳动许可从事非许可职业。
4.触及国家经济、社会利益或危害国家安全。
在有关部门提出后,部长颁布决定吊销工作许可。
第十三条
使用外国人的企业应设立专门登记簿,登记如下内容:
1.外国人的姓名、别名、国籍、宗教信仰。
2.出生日期。
3.从事的职业或工种。
4.能力或水平。
5.工作许可的编号和日期。
6.应获得的工资。
7.任命跟随专家进行工作培训的助手姓名。
在与外国人签署的合同期满或外国人放弃工作时,或发生其他有关工作许可的事宜时,使用外国人的企业应该通知有关劳动局。
第十四条
使用外国人的企业在每年一月和六月的第一个星期应向有关劳动局报送下列资料:
-在企业工作的外国人姓名、国籍、职业、授予工作许可的编号、日期。助手姓名。
-具有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国籍的员工人数和职业。
第十五条
禁止外国人从事下述职业、工作:
1.导游。
2.东方舞。
3.海关出口和清关工作。从事海关清关工作的巴勒斯坦人除外。
第十六条
以前不符合本决定条款的规定一律作废。
第十七条
本决定在埃及政报公布,自公布次日起生效。
2003年7月21日公布。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苏伊士国际公司
杨志强 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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