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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外国人工作签证程序的2004年357号决定
2004-08-16 18:21
  劳动部劳动力使用和劳动市场信息中心主任在研究了2003年12号劳动法有关外国人劳动安排的第二篇第一章第二节第27、28、29、30条的规定;研究了劳动部长关于外国人获得工作签证的条件和程序的2003年第136号决定后,决定

第一条
有意使用外国人的单位或代理人应根据2003年第136号决定第1、第2条的规定,向有关管理部门提出要求同意聘用有意工作的外国人前来企业工作的申请,并准许他们以工作为目的进入埃及并居住。

第二条
有意使用来自东南亚国家的外国人从事工作的单位或代理人向第一条所述部门提出申请进行研究,并报劳动力使用和劳动市场信息中心主任提出意见。
下列情况可免办聘用手续:
1,巴勒斯坦人、获得非旅游临时居留权的人士、获得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或巴勒斯坦民族权利机构颁发的旅行证件的人士。
2,获得非旅游临时居留权、长期或经常居住在埃及或不受有关居留和注册限制的人士。
3,根据以共和国总统决定方式公布批准的、为实施以埃及为签约一方、具有国家性质项目的国际协议而在埃及居留的外国人。
4,在石油总局管理下从事石油勘探、开发、开采工作的外国人。
5,埃及“不与埃及劳动力竞争原则”中列为例外的外国人。

第三条
外国人或上述两条所述之单位向企业法定地址所在地劳动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长决定设立的任意从属于外国人工作签证管理局的办公室递交下列文件:

第一, 一般性文件:
1,外国人工作签证管理局出具的主送护照、签证主管部门和有关劳动主管部门或投资总局、石油总局外国人工作签证办公室的、同意聘用外国人、准许给予以工作目的入境并居住签证的函。
2,有关外国人劳动许可的样表1和2,由企业在指定位置签字、盖章。
3,外国人护照进行查验,并送登记有护照持有人身份内容和第一次以及最近一次入境和居住资料的复印件。
4,根据情况,报送尺寸为4*6厘米的外国人照片若干张。
5,以劳动部总秘书处主任为收益人的邮局汇票。
6,第一次申请工作签证或在离开埃及后再续签工作签证时,要出具外国人没有爱滋病感染的证明书。(国外入境的僧侣、与埃及人通婚的外国人及其子女、在埃及居住,最近十年没有出境的外国人免除上述证明)
7,外国人关于以前没有提出过要求获得工作签证的申请的承诺书。
8,现行有效的、经审核批准的单位商业注册证、税务登记证或无须颁发商业注册证或税务登记证的许可。
9,经使用外国人单位认证的,关于企业使用埃及员工的说明,并有社会保险表2为证明。

第二, 专门文件:
根据情况,在提交一般性文件时,下列情况尚需提供专门文件:
1,获得10年专门居住签证和5年一般居住签证的外国人应提供居住证查验并在签证申请上登记编号和有效期,并保留复印件。
2,与埃及妇女通婚的外国人应提供婚姻文件的复印件、女方关于婚姻关系继续存在的承诺书。如果有子女,应提交子女出生证明。
3,与埃及人通婚的外国妇女应提供上条规定的文件。
4,政治难民应提供总统府难民事务办公室出具的同意给予工作签证的函。
5,涉及保险事务的企业员工应提供埃及保险监管机构出具的从事业务的许可。
6,投资领域的员工应提供投资总局投资服务中心出具的安全审查部门同意继续办理手续或同意续期的函件。
7,金融公司员工在首次办理工作签证或续期时应提供金融公司局关于安全审查部门同意办理手续的函。
8,旅游部门工作的员工应提供
-根据投资法设立的宾馆在任命外国人担任总经理或常任经理时应为其配备埃及助手。
-国营宾馆应提供旅游部或产权公司同意函,但应任命埃及人担任宾馆总经理或常任经理两个职务中的一个。
-潜水中心应提供旅游部同意设立中心和聘用外国人的函,埃及潜水和救助运动联合会同意从事该项活动的函。
9,在教育部或高教部所属大学或学校工作的员工应提供上述部门同意函。应注明学年和终止期限。
10,在宗教机构工作并获取工资报酬人员应提供其工作机构的函。
11,在外国公司设在埃及境内单纯从事市场调研活动而不从事生产经营的科学、技术、咨询事务所或外国公司代表处工作的外国人应提供:
-外国人所代表或代理的外国公司出具的、经埃及驻外使馆或埃及外交部公证或认证的代表函、代理函或任命函。
-一间银行出具的保存有从境外汇入资金的银行帐户的开户证明。
-办事处在公司局注册登记的证明。如果准备从事商业代理或仲裁工作,则应通过埃及商业代理人或仲裁人办理,并在进出口监管总局注册登记,同时埃及的商业代理人或仲裁人应在上述机构进行商业代理人或仲裁人登记。
12,外国专家应提供
-经过埃及驻外使馆和埃及外交部公证和鉴证的专家资历和科技或操作经验的证明文件。
-劳动部门出具的说明需要专家的程度、详细职业、工作年限以及配备的一名或多名埃及助手的姓名、能力、经验的函,并应提供埃及助手能够替代工作程度的报告。
13,从事需要办理从业许可的职业的员工,例如:
-医疗护理专业应提供卫生部出具的从业许可。
-应用技术设计人员应提供应用技术设计工会出具的从业许可。
-工程技术人员应出具工程师协会同意从事所有工程专业工作的函。
-艺术领域的外国艺术家应提供专门工会出具的许可并说明许可的期限。
14,海员:
-在埃及船舶、拖船从事海员工作或在埃及港口从事领水工作、在埃及领水内工作的员工在获得外国人工作签证之外,还应获得港口管理局颁发的海员工作许可。
-在埃及远洋船舶上从事海员工作的外国人,为简化手续,无须办理外国人工作签证,仅具有海员工作许可即可。
15,骑士:骑手或拥有两匹以上马匹的人士应提供赛马机构出具的申请赛季的函,据此申请工作签证。
16,体育运动队教练和外国运动员应提供青年和运动部的同意函、外国人将从事运动项目的埃及协会的同意函、以及运动职业总会的从业许可。
17,巴勒斯坦籍人士提供:
*护照、签证、移民局关于连续在埃及居住5年的证明。
下列人员免除该证明:
-与埃及妇女通婚的巴勒斯坦人,结婚至少5年以上,或生育子女,但婚姻关系应保持。
-与埃及人通婚的巴勒斯坦妇女,应保持婚姻关系。
-雇主、经营合伙人。
-雇主子女。
-埃及丈夫已经去世或离异但遗留有子女的巴勒斯坦妇女。
-巴勒斯坦丈夫已去世或离异或离开埃及的埃及妇女之子女。
*护照、签证、移民局说明居留种类和原因的证明。
*巴勒斯坦工人联合会的建议函。

第四条
各劳动局或外国人工作签证办公室在接收外国人工作签证申请时应根据外国签证表4的样式出具接收申请的收据。表格的所有栏目都应认真仔细填写以便劳动监督部门能全面履行职责。此收据等同于许可证。外国人凭此在护照、签证、移民局获得临时居住签证以至得到国家安全部门的同意。工作许可的有效期自提交申请得到收据之日算起,而不是获得安全部门批准之日。

第五条
外国人工作签证由各劳动局或投资总局或石油总局外国人工作签证办公室颁发。签证应根据外国签证表6的样式加贴印花。

第六条
颁发外国人工作签证的时间如下:
1,首次办理工作签证:
-政府部门、国营机构事先获得外国人工作签证局同意聘用外国人的许可后,在得到本部门安全机构的同意的情况下,两天内获得工作签证。
-在许可得到安全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收到安全部门的同意函后一周内获得工作签证。
2,签证续期:
-在得到安全部门同意续期的函后当天可以获得签证。需返回签证局的情况除外。

第七条
所有外国人的工作签证有效期一年或少于一年。在交纳了申请期限相应的费用后,签证有效期可以延长。签证有效期自提交申请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收到安全部门同意函的日期计算。

第八条
投资总局或石油总局外国人工作签证办公室负责颁发在埃及工作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经理的工作签证。条件是投资总局同意该分支机构注册。
金融公司局外国人工作签证办公室负责颁发在埃及的外国公司代表处主任以及在代表处工作的其他级别外国人的工作签证。
下列情况除外:石油领域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由石油总局负责颁发外国人工作签证。

第九条
外国人或有意续期聘用外国人的单位应在工作签证期满前一个月或根据各劳动主管部门的工作条件,向有关劳动局或投资总局以及石油总局外国人工作签证办公室提交如下文件:
1,按照外国签证表1的样式报送工作签证续期申请。
2,发给外国人的原工作签证。
3,填写外国人工作签证续期安全审查表,通过各劳动局或投资总局或石油总局外国人工作签证办公室报送。政府各部门或国营机构提交各自安全部门的同意工作签证续期的函。
4,首次同意聘用外国人的机构同意函。
5,第三条第一款注明的邮局汇票。
6,在使用专家、技术人员或其他外国人工作的职业时提供埃及助手进步程度的报告,说明埃及助手未能代替外国人的原因以及埃及助手代替外国人的必要时间。
如果埃及助手更换,单位劳动部门应提交说明下列情况的备忘录:
-埃及助手更换的原因。
-埃及助手目前的工作。
-新的埃及助手姓名、能力、经验、社会保险表。
-替代外国人的必要期限。
如果埃及助手不再工作,则劳动部门应提交说明下列情况的备忘录:
-不工作的原因。如果因辞职而不再工作,应附送社会保险表6。
-新的埃及助手姓名、能力、经验、社会保险表。
-替代外国人的必要期限。
7,如果系与埃及人通婚,应提交婚姻关系持续的承诺。
如果在原工作签证期满14天后提交续期申请,则视同第一次申请工作签证。在外国人登记簿上重新编号、重新登记。并应有安全部门的同意函。
此时,向外国人颁发新工作签证的条件是:
1,应在原工作签证期满后三个月之内提交申请并说明迟期办理的理由且附有文件证明。
2,不能是已经离开埃及然后在工作签证和与之一致的居留签证期满后返回埃及。应查验护照,进行调查,将原工作签证以及期满时间在外国人的专门卷宗内登记,并将申请复印送外国人工作签证局。

第十条
只有在依据人道主义的原因,经劳动部长同意,得到外国人工作签证局的书面文件后,才能接受任何国籍的外国人从事家庭女管家、女保姆、女厨师、女佣人等的申请。投资总局外国人工作签证办公室在得到投资总局同意后可以发放签证。并在该局签证处办理居留手续。

第十一条
工作签证遗失或损坏的外国人希望补发证件,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
-按照外国签证表1的样式提交申请并加盖单位公章。
-相当于手续费金额的邮局汇票。
-能够证明证件遗失的证明或损坏的原证件。

第十二条
更换工作场所或职业的外国人应申请获得工作签证。以下情况除外:
-在同一单位内更换职业。
-在同一单位的不同分支机构之间更换工作场所。

第十三条
外国人工作签证局在认为必要时可向任何政府部门、国家机构或有关协会进行咨询。

第十四条
不得依据工作签证向外国人出具其曾经在埃及工作的证明。外国人可以根据2003年12号劳动法第130条的规定向企业雇主要求出具类似证明。

第十五条
对以旅游目的停留在自由区的外国人,当他们提供投资和自由区总局出具的说明以下情况的函件时,不得对他们采取法律措施:
-说明停留原因,每次停留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并不得续期。

第十六条
对下列人员不得采取法律措施:
-根据1997年8号投资保障和鼓励法及其修正案设立的项目中工作的外国人。
-石油领域工作的外国人当说明正在办理获得工作签证的手续时。

第十七条
外国人不得从事下列职业和工作:
-导游
-东方舞
-进出口(法律规定允许的除外)
-海关清关(巴勒斯坦籍自然人除外)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的外国人人数,不管设有多少分支机构,都不得超过全部员工总数的10%。对于公共的和专门的自由区内企业,外国人比例不得超过全部员工总数的25%。

第十九条
下列人员不受外国人不得与埃及劳动力竞争原则的限制:
-与埃及妇女通婚,结婚至少5年以上,或生育有子女,且婚姻关系持续。
-与埃及人通婚的外国妇女且婚姻关系持续。
-政治难民在得到总统府政治难民事务办公室同意后。
-在埃及出生或居住,应符合以下条件:
*长期、连续居住至少15年以上(由护照、签证、移民局出具外国人居住证明)。
*一年内离开埃及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雇主子女。
-持有10年特殊居住手续和5年一般居住手续的外国人。
-埃及丈夫已经去世或离异且遗留子女的外国妇女。
-外国丈夫已经去世、离异或离开埃及的埃及妇女的子女。
-持有阿拉伯埃及共和国签发的旅行证件,或获得非旅游签证,或获得巴勒斯坦民族权利机构颁发的护照的巴勒斯坦人。
上述情况均需提供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下列人员不受外国员工比例限制:
-代表处或类似机构。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理。
-雇主及其子女。
-小企业:员工人数不超过5个人的;一个家庭成员组成的企业(丈夫、妻子、亲戚或实际赡养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有意聘用作为专家或技术人员工作超过三年的外国人的企业应向劳动局递交申请,说明聘用外国人的理由,埃及助手不能替换外国人的原因。然后上报外国人工作签证局并附劳动局意见。该报告呈送使用劳动力和劳动市场信息中心主任审批。企业也可直接向外国人工作签证局递交申请。
下列情况除外:
-在根据投资法设立的投资项目内工作的外国员工。
-在石油领域工作的外国员工。
-在国家项目工作的外国员工。
-不受不竞争原则限制的外国人。

第二十二条
因首次拒绝颁发工作签证或拒绝续签签证而投诉的外国人或企业可在拒绝申请后一个月内向外国人工作签证局提出申诉,说明申诉的原因并附有证明文件。签证局将在接受申诉后不超过15天内,在得到中心主任同意后,将研究的意见通知有关劳动局或外国人工作签证办公室。如果外国人再一次提出申诉,在没有新的理由和文件的情况下,外国人工作签证局有权将申诉搁置。

第二十三条
当拒绝颁发外国人工作签证或拒绝续签签证时,应:
-各有关劳动局应将外国人的姓名、护照号码、工作职业和居住场所通知护照、签证、移民局,并通知劳动监督机构企业违反法律的情况。有关当局依据各自职能采取相应措施。
-投资总局和石油总局外国人工作签证办公室应将外国人的姓名、护照号码、工作职业和居住地通知护照、签证、移民局,并通知劳动监督机构企业违反法律的情况。有关当局依据各自职能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四条
各劳动局以及外国人工作签证局应通知税务局以下情况:
-同意给予工作签证(不管是首次还是再次)的外国人姓名。
-未获得工作签证的外国人姓名并说明工作职业、住所。

第二十五条
劳动部长2003年第136号决定第2条第2款涉及的豁免,仅局限于根据派出国家有关当局有关决定而随外交使团人员前来工作的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现有的工作签证可继续使用至期满。并适用于本决定各项规定。

第二十七条
1995年第469号决定以及与本决定之规定相抵触的决定一律作废。

第二十八条
本决定在埃及政报公布,自公布次日起生效。
埃及劳动部200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苏伊士国际公司
杨志强 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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