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投资信息经贸新闻经贸活动埃及概况商情发布法律法规专题调研中埃合作商旅服务经贸机构企业名录站点连接苏伊士经济区中阿合作论坛中非合作论坛中国商务之窗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法规 >  劳工 >  正文

劳动法(2003年12号)实施细则
2005-05-09 23:58
关于设立职工紧急救援基金会的
2002年156号法令
以人民的名义
共和国总统
人民议会决定了下属法律,我们予以公布:

第一条
设立埃及职工紧急救援基金会,作为法人,隶属劳动和移民部长。该基金会主要向由于企业全部或部分停产、或减少社会基金会注册的员工人数而停止发放工资的职工提供救助。

第二条
为实现既定目标,基金会将从事:
1,制订应对因经济困难而关闭企业、或缩减生产规模、或减少经营活动的总体政策。
2,与负责劳动和职工的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和解决第一款列明的情况及其影响。
3,制订获得上述第一条规定的救助的申请表格,根据实施条例规定的标准研究并规定发放救助的条件和原则。
4,根据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向停止发放工资的职工发放救助金。
5,建立基金会活动信息的互联网网站。

第三条
基金会的资金来源于:
1,拥有30名以上员工的所有国营企业、公共事业企业和私营企业全体员工基本工资的1%。上述企业应根据实施条例规定的情况提取和交纳。
2,基金会管理委员会根据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接受的援助、捐款和赠与。
3,因违反本法条款处以的罚款。
4,基金会的资产根据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进行投资的收入。
基金会将在中央银行批准的一家商业银行开立专门帐户,其资金逐年转入。
基金会按年度编制财务报表。
基金会的资金受中央会计师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
由下列人员组成基金会管理委员会:
-劳动和移民部长 主席
-按照职权和资力聘任的成员
-由雇主组织挑选的代表
-由埃及工会联合会挑选的代表
由总理颁布决定组成基金会管理委员会并确定成员的人数。

第五条
实施条例规定基金会的工作制度和获得资金的方法、实现救助的原则和程序、救助的金额、期限、发放和停止的原则,应遵循的会计制度、以及基金会资金的监管办法等。
总理在本法颁布后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内颁布实施条例。

第六条
负责落实1981年137号劳动法规定的工作人员按照各自的职权负责处理违反本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第七条
与基金会有权采取法律措施获得应得资金不相抵触,对于违反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者处以相当于未交纳金额一半的罚金。

第八条
本法在埃及政报公布,自公布的次日起生效。
本法加盖国印,作为法律执行。
(总统府2002年6月18日颁布)
侯斯尼.穆巴拉克

政府总理关于颁布
设立职工紧急救援基金会的2002年156号法令实施条例的
2002年1395号总理决定
政府总理
在研究了宪法
研究了1973年61号国营企业法
研究了1973年50号国家公共预算法
研究了1981年137号劳动法
研究了1975年79号社会保险法
研究了1978年47号国家民事工作人员组织法
研究了1978年48号国营职工组织法
研究了1991年203号公共事业公司法
研究了2002年156号设立职工紧急救援基金会法后,
决定:

第一条 正式执行2002年156号设立职工紧急救援基金会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没有专门规定的,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原则和指示。
第三条 本决定在埃及政报公布,自公布次日起生效。
(总理府2002年8月7日颁布)
政府总理 阿迪夫.奥贝德

设立基金救援基金会的2002年156号法令实施条例

第一条
成立紧急救援基金会的目的是向那些由于企业全部或部分停产、或减少享受社会保险职工人数而停止发放工资,而停止发放工资的事实又不符合按照1975年79号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的享受失业保险的职工提供救助。

第二条
基金会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1,与有关部门合作,制订应对因经济困难而关闭企业、或缩减生产规模、或减少经营活动的总体政策,以消除无法为企业职工发放工资的原因。
2,与有关劳动和劳工部门协调,应对上述情况,消除其影响,研究、确定问题的严重性,不断跟踪和落实,直至问题解决。

第三条
为有效运作基金会及其各部门工作,对设立职工紧急救援基金会的2002年156号法没有明文规定的,基金会管理委员会将制订内部的财务制度、管理制度、员工工作制度和内部运行制度。

第四条
基金会管理委员会根据主席的邀请,至少每三个月、或在必要时召开会议。出席管理委员会的会议津贴由委员会决定,并在基金会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中附录。

第五条
基金会设秘书长一人,负责管理基金会的一切财务和行政事务,在法律上代表基金会。基金会管理委员会主席发布决定予以任命并确定其财务待遇。
根据工作需要,并得到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基金会秘书长可组建必要的执行和管理机构,执行本条例条款的规定,协助和参与基金会的工作,并作为报告人和记录人列席基金会管理委员会的会议,但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六条
基金会管理委员会主席根据秘书长的提议发布决定,聘请具有工作资力人士参与基金会工作。

第七条
在共和国各省的劳动和移民局内确定专门部门从属于基金会管理委员会,负责执行和实施上述2002年156号法令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基金会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定和决定。
每个部门都应配备职工紧急救援基金会的独立登记簿和帐簿,以保证工作准确无误。

第八条
受2002年156号法约束的企业应在每个月的前半个月内,以收益人为职工紧急救援基金会的支票交纳员工基本工资1%的金额。并附报说明本企业员工人数和基本工资总额的报表。

第九条
根据下列条件和原则发放救助金:
1,当审议要求发放救助金时,依据有关工会组织或企业提交给基金会的申请并附录要求救助的表格。
2,基金会将采取一切措施发放救助、提供支票并落实发放全部活动。
3,救助发放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直至企业重新运作,或采取法律措施,从而不再具备发放救助的条件。或者工人获得替代工作。二者取其早。救助金将按基本工资的75%发放,最低为150埃镑,最高为1000埃镑。
4,上述职工应享受社会保险。
5,职工在企业工作应不少于1年。
6,使用支票向适用本法的企业职工发放救助金,基金会秘书长或其授权人为支票第一签署人,有关登记账簿的人员或其代表为第二签署人。

第十条
遇到下列情况停止发放救助金:
1,如果工人得到替代的工作。
2,企业重新经营。
3,根据法律规定,终止劳动关系。
4,如果确认在发放救助金中有造假行为。

第十一条
基金会财务负责人每个月末应编制收入和支出的财务状况,提交基金会管理委员会做出必要决定。

第十二条
基金会的资产视同自有资产,存储资金的账户节余在每年的年末转入下一个财政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基金会的资产存储在基金会管理委员会选择的银行的专门账户内,将根据由基金会秘书长或授权人为第一签署人,掌握账簿的财务负责人或其代表为第二签署人所签署的支票支付使用。

第十四条
在执行本法规定时,基金会的资产作为公共资产对待。

第十五条
专门账户应根据编制国家公共预算应遵循的制度编制专门预算。并适用于公共预算的有关规定。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时应编制最终决算。

第十六条
每个财政年度安排各自的收入和支出。只有在必要而特殊的情况下,经过基金会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才能在下一个财政年度列支本年度的支出。

第十七条
基金会管理委员会有权接受有条件的捐款、赠与和援助。

第十八条
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时,基金会管理委员会对基金会的工作以及采取的措施向政府做出报告,并附包括全部支出情况、收益人数量、基金会余额以及直至提交报告之日止发放救助金总额等情况的说明。

政府总理关于
设立劳动咨询委员会并确定工作制度的
2003年970号总理决定
政府总理
在研究了宪法
研究了2003年12号劳动法
根据劳动和移民部长的建议
决定:

第一条
在劳动和移民部内组建以劳动和移民部部长为主席的咨询委员会,成员为:
1.级别不低于中央有关局局长的有关部门代表:
-劳动和移民部中央机构主任
-劳动和移民部中央劳动关系局局长
-劳动和移民部中央国际关系局局长
-社会保险部中央有关局局长
-公共事业部中央有关局局长
-工业和科技发展部中央有关局局长
-国际合作部中央有关局局长
-国家工资理事会成员。
2.具有专业经验的资深人士:
委员会主席挑选的数名具有专业经验的人士
3.雇主和工人组织的代表:
-由各雇主组织推选的3名雇主代表
-由工会总联合会组织推选的3名工人代表

第二条
委员会专门负责如下工作:
-对有关劳动关系的法律草案提供咨询意见
-国际劳工协议在签字前提出咨询意见
-讨论全国范围的与职业和生产关系有关的事务
-对在全国范围内解决集体劳动纠纷提出适宜的建议,特别是针对发生经济危机,导致部分项目部分停工的情况提出建议。
-就密切工人和雇主组织之间的合作提出建议途径
-对于劳动和移民部提交的有关劳动关系的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条
委员会设秘书处,委员会主席发布决定组建秘书处并确定其职责。

第四条
委员会制订工作条例,特别是包括召开会议的时间、做出决定的投票方式、通过决定的多数原则、参加会议的津贴、报酬等内容。委员会主席颁布决定公布条例。

第五条
劳动和移民部部长就委员会的工作向总理提交报告。

第六条
本决定在埃及政报公布,自公布的次日生效。
(总理府2003年6月10日公布)

政府总理关于
设立国家工资委员会的
2003年983号总理决定
政府总理
在研究了宪法
研究了1975年79号社会保险法
研究了1978年48号国营职工组织法
研究了1991年203号公共事业公司法
研究了2003年12号劳动法
根据计划部长的建议
决定:

第一条
设立以计划部长为主席的国家工资委员会,成员为:
1.根据各自职权和资力的成员:
-劳动和移民部长或其代表
-社会保险部部长或其代表
-供应和内贸部部长或其代表
-公共事业部部长或其代表
-财政部部长或其代表
-中央统计机构主席或其代表
-中央组织和管理机构主席或其代表
-妇女全国委员会秘书长或其代表
2.代表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的成员:
-由雇主组织推选的4名代表
-由埃及工会联合会推选的4名代表
委员会主席认为有需要借助其专业时邀请与会的代表,但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当审议有关方面的问题时,委员会邀请该方面的代表出席会议。

第二条
委员会应由其成员或非成员组成小组委员会研究提交的问题。有关成员根据其职权推选数量相等的代表以及雇主组织和工会组织的代表参与小组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条
国家工资委员会的职责是:
-在充分考虑生活开支以及保障实现工资和价格平衡的手段和措施的情况下,制订全国范围的最低工资标准。
-制订不低于基本工资7%的、纳入社会保险范围的年度津贴的最低标准。
-在接到申请30天内,审议提交给委员会的,由于经济原因,无力发放上述年度津贴的企业申请。做出认为适合的报告。
-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不同职业、不同经营活动、不同阶层的工资结构,通过下属方式,实现国民收入分配的平衡:
*调查现存的不同职业和阶层、不同的劳动场所工资、津贴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关注工资状况日渐恶化的地区、经营活动。
*研究国际和阿拉伯组织颁布的特别是有关工资问题的协议、意见和决定。提出咨询意见。与有关部门协调,分析有关工资和经济变化的统计数据,并根据这些数据决定调整工资政策。
*制订有关开支、消费模式,不同阶层工资的最低和最高限额、埃及家庭生活开支方式。并就此提出建议。
*制订国家工资政策,制订有关协调生产力和价格水平以及生活水平之间关系的国家全面计划。
*在全国范围内对重新审议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必要的研究,并在不超过三年的时间内,提出周期性建议。

第四条
委员会将设立专门技术秘书处,由委员会主席颁布决定组建并确定其职责。

第五条
委员会制订内部工作条例,包括会议时间、做出决定的投票方式、通过决定的多数原则等。委员会主席批准该条例。

第六条
计划部长颁布决定确定委员会及其小组委员会成员出席会议的津贴。

第七条
本决定在埃及政报公布,自公布的次日起生效。
(总理府2003年6月11日公布)


政府总理关于
设立批准企业关闭申请的地方委员会
以及中央仲裁委员会的
2003年第984号总理决定
政府总理
在研究了宪法
研究了2003年12号劳动法后
决定:

第一条
在各个省内设立专门批准雇主因为经济原因有意关闭企业或缩减企业规模或减少经营活动从而涉及职工规模的申请的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有关劳动和移民局局长为主席
2.投资总局技术和经济代表为成员
3.国家社会保险机构代表为成员
4.有关雇主组织推荐的代表为成员
5.埃及工会联合会推荐的代表为成员
6.有关劳动关系办公室主任为报告人和记录人
邀请雇主或其代表出席会议但没有表决权。
委员会听取有关安全部门的意见,并求教于具有专门经验的资深人士。

第二条
企业在做出全部或部分停业,或改变企业规模或经营活动内容从而涉及职工规模的决定之前,应向为此专门设立的委员会提出申请,其中包括富裕职工的人数和等级。
委员会应在提出要求最长不超过7天内,准备有关企业状况、提出要求的理由的报告。

第三条
委员会在劳动和移民局办公处召开会议。在有三名以上成员出席的情况下,会议决定有效。会议以多数通过做出决定,报有关省长批准。

第四条
委员会在提出要求最长不超过30天内做出决定。如果决定接受企业请求,则决定应包含实施的时间。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和移民部组成的中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员会由如下人员组成:
1.劳动和移民部中央有关局局长为主席
2.投资总局局长推选的技术和经济专家为成员
3.国家社会保险机构主席推选的代表为成员
4.劳动和移民部有关局局长为成员
5.劳动和移民部法律局局长为成员
6.有关雇主组织推选的代表为成员
7.埃及工会联合会推选的代表为成员
邀请提出申诉人或其代表出席会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五条
在接受申诉时应暂停执行上述委员会的决定。

第六条
委员会的报告人和记录人由委员会主席从劳动和移民部有关局的成员中指定。

第七条
委员会应主席的邀请,在接到申诉后最长不超过7天召开会议。在有五名以上成员出席的情况下,会议决定有效。
委员会应在提交申请后最长不超过15天内结束仲裁并做出决定。决定由劳动和移民部部长批准。

第八条
本决定在埃及政报公布,自公布的次日起生效。
(总理府2003年6月11日公布)

政府总理关于
设立职业卫生和劳动场所安全最高咨询委员会的
2003年第985号总理决定
政府总理
在研究了宪法
研究了2003年第12号劳动法后
决定:

第一条
设立职业卫生和劳动场所安全最高咨询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劳动和移民部以及有关部的代表:
-劳动和移民部中央有关局局长
-全国工业安全研究中心主任
-卫生和人口部、农业和农垦部、运输部、电力和能源部、公共事业部、教育部、石油部、内政部、行政发展国务部、住房和新城区部、工业和科技发展部、环境国务部、地方发展国务部、民用航空部、社会保险部的中央管理局局长
2.2名雇主组织的代表
3.2名埃及工会联合会的代表
4.3名在职业卫生和劳动场所安全方面具有经验的人士
委员会可聘请工作需要的认识与会,但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二条
职业卫生和劳动场所安全最高咨询委员会的职责是:制订总体政策,提出实施这一政策的建议,特别是在下述方面:
-在制订法律、提供信息、进行科研、组织培训、进行宣传、实施有关计划方面,协调和组织与职业卫生和劳动场所安全工作有关的各部门之间的合作。

第三条
劳动和移民部部长颁布决定,落实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条
本决定在埃及政报公布,自公布次日起生效。
(总理府2003年6月11日公布)

劳动和移民部关于
颁布从事劳动卫生和劳动环境安全研究工作原则和程序的
2003年114号部长决定
劳动和移民部部长
在研究了2003年12号劳动法第229条的规定
研究了关于设立国家工业安全研究中心的1969年932号国家决定以及修改这一决定的1970年1352号决定后,
决定

第一条
国家工业安全研究中心与劳动部有关职业卫生安全机构协调,根据下列原则和程序制订进行职业卫生安全和劳动环境保障领域的研究的规划:
1.对劳动部以及各省局有关职业卫生安全部门进行的现场检查中提出的建议进行研究。
2.在对工伤、重大事故和职业病的统计进行分析评价中得出的指标进行研究。
3.对由于使用现代技术或应进行研究确定劳动安全的部分化学品和危险品产生的病理现象进行研究。
4.对研究成果进行评价,提出适当的建议。
5.在各省劳动部们和有关部门贯彻通过研究提出的建议,并在工作中予以关注。

第二条
中心主任与劳动力保护中心协调,设立技术委员会负责执行有关研究的原则和程序。

第三条
委员会至少每三个月或当需要时由主席召开一次会议。

第四条
当委员会大多数成员出席会议时会议方有效。委员会以多数票同意通过决定或建议,当票数相等时,按照主席的意见做出决定。

第五条
本决定在埃及政报公布,自公布的次日起执行。

劳动和移民部
关于安全职业卫生和劳动环境保护机构的
2003年134号部长决定
劳动和移民部部长
在研究了1975年第79号社会保障法,
研究了2003年12号劳动法第227条,
研究了国际和阿拉伯国家之间的有关协定,
研究了共和国总统关于设立国家工业安全研究中心的1969年933号决定,
研究了关于海上贸易的1990年8号法后,
决定:

第一章 确定设立安全、职业卫生和劳动环境保护职能机构的企业和等级

第一条
本决定的规定适用于设立在埃及国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各种类型的企业、不同劳动场所和附属车间:
第一,附录一说明的在一个场所使用50名以上员工的企业。
在本条规定中企业是指,所有从事企业某一项业务的、使用工人人数在50人以上的独立劳动场所。
使用50名以上员工的企业还指在一个省内设立了多个分支机构和劳动场所的、使用工人超过50人的企业。

第二条
上述第一条指出的企业、分支机构应根据附录二的规定设立规模与企业责任、业务性质、工人规模相适应的专门负责安全和职业卫生的职能机构,并责成其负责实施本决定第3条规定的安全、职业卫生和劳动环境保护工作。安全、职业卫生和劳动环境保护机构的员工在物质待遇上应与企业相同级别的其他职能部门员工相同。
该机构根据企业情况直接隶属于负责提供企业内部安全、职业卫生和劳动环境保护条件的雇主、或公司董事长、或企业的责任经理。企业应负责提供相应的设备和仪器,用以评估和检测员工在工作场所可能遇到的危险和环境污染。

第三条
安全、职业卫生和劳动环境保护机构在履行其职责时,应从事:
1.应与企业管理部门共同对企业的建筑、生产和服务设备、调控生产危险和环境污染的设计提供意见。
2.确定企业安全、职业卫生和劳动环境保护的政策,提供服务。
3.了解企业生产的全过程和现行的生产流程。了解最终产品使用的原材料和半成品,了解带有危险性的原材料和废料,对可能发生的火灾、爆炸危险采取预防措施。
4.特别了解物理方面、机械方面、电力方面、生物方面、化学方面的劳动环境风险,对员工健康和安全的消极影响,了解风险性质及其来源、接触途径、使员工遭遇危险的途径以及对员工健康、安全和企业经济活动的影响。
5.使用手持或固定仪器检测和评估环境污染和生产危险。了解危险的种类、积聚的程度和性质以及对员工健康和劳动环境安全的影响。了解调控和控制危险和污染的制度和办法。
6.在分析和评价可能发生的工业危险、事故和灾难时发表意见,制订紧急事故、安全危机的应对计划和员工培训计划,并检验其有效性。在进行计划实施的现场演习时了解其优点和不足。
7.根据质量规范和统一标准参与制订机器、设备的安全、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规范、标准。制订使用、保管的技术依据,调查其有效性和与工作性质、操作风险和劳动环境污染的适应性。
8.在评估企业卫生、社会保障和医疗急救措施时发表意见,了解统计制度的分类、上报,对于重大事故、工伤、职业病的材料进行分析,确认符合埃及现行法律、2003年12号劳动法以及劳动和移民部为执行该法而发布的部长决定。了解半年的统计报表,对防止事故、工伤,防止和控制职业病提供必要的建议。
9.对企业通过组织讨论会、论坛、在生产部门开展宣传、通过公告、指引牌、声光宣传设备、散发宣传品、小册子、开展安全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周等活动对企业员工进行教育的政策提出意见。
10.与有关部门一起,参与制订安全、职业卫生和劳动环境保护专门人员、委员会成员和企业员工的培训计划,参与有关安全、职业卫生和劳动环境保护方面的研究。
11.制订有关提供安全、职业卫生和劳动环境保护措施的年度执行计划,和为实施这一计划而需要的投资计划。
12.逐日、逐劳动班次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以了解劳动环境可能出现的危险和污染。提醒员工执行有关规定和指示。
13.查勘重大事故、工伤和职业病,了解引起事故的各方面原因,提供产生原因、防范和遏止的技术报告。
14.安全、职业卫生和劳动环境保护部门应设置专门登记簿,旨在建立、执行和协调安全和职业卫生计划和标准,使企业的生产活动不会损害员工的健康和安全,不会损害劳动环境和企业经济。
15.在进行任何可能危害员工安全和健康的保养、检修或其他工作之前,应发布工作许可。应确认所有保障工作环境的措施和预案全部实施。
企业应在进行任何有可能危害员工和工作环境的工作之前应通知安全、职业卫生和劳动环境保护机构,作好事前保护,并依据规定格式发放许可。
在所有情况下,当发现危险苗头时,安全、职业卫生和劳动环境保护机构应通知雇主或责任经理或有关方面立即采取防范措施。
16.通过设立专门维护登记簿的方式,对于防火和防爆装置进行跟踪、进行预防性定期保养。并准备必要的防范设施。确认其持续完好。
第二,员工人数少于50人的企业

第四条
附录一所列、员工人数少于50人的企业,雇主或授权人为提供安全、职业卫生和劳动环境保护措施、条件的负责人。

第二章 安全、企业卫生和劳动环境保护委员会及其活动

第五条
执行本决定规定且使用员工超过50人的企业应设立一个或多个安全、职业卫生和劳动环境保护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雇主或授权与会并实施决定的人员或责任经理任主席;
各工作部门负责人、民防消防部门负责人、企业医生(如果有)为委员;
安全和职业卫生以及劳动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为委员和报告员;
由企业工会组织管理委员会挑选的与上述成员(包括主席)数量相等的、在企业不同工作部门工作的工人代表。如果企业没有工会组织,则由企业挑选并报有关工会联合会确认。
上述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研究劳动环境、事故和工伤以及职业病的发生原因,制订足以限制其发生的原则和预防措施。特别是如下工作:
-根据劳动法和实施决定的规定,为落实安全、职业卫生和劳动环境保护政策和措施,采取行政和组织措施组建安全、职业卫生和劳动环境保护机构,制订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制作标示牌、提出对专业干部、专门仪器的需求。
-研究工作环境和导致发生重大事故、工伤、职业病和慢性病的原因,提出必要的建议和措施予以预防和再次发生。提供劳动环境风险和污染检测仪器,特别是物理、化学、生物和机械方面的仪器以确认企业环境符合安全标准。
-致力于提高有关职业安全、医疗、文化和社会保障的水平,使其符合现行法律、决定规定的医疗卫生水平和标准,以保证员工安全和健康,身体和精神旺盛,预防发生职业病和工伤事故。
-在进口和使用生产领域具有先进技术的机械、设备时应关注上述设备是否符合安全和职业卫生和劳动环境保护的标准。设备应具备防止发生污染和危险的专门控制仪器。
-关注在发生紧急情况和工业事故时危机处理机制和计划的制订,培训专职干部,进行实践演习以评估应对企业内外紧急状态计划的可行性。
-关注有关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危险品管理的专业条件和要求,制作有关安全说明、安全卡片、指示性标志和提出可能发生的危险,仓储和流通制度等,并关注经过有关机构同意和认可的废料和危险品的治理、使用、运输和仓储。企业应执行委员会及其分支机构的决定。

第六条
雇主、受托人或责任经理应在委员会成立后或成员变更后立即通知有关省劳动和移民局安全、职业卫生办公室。

第七条
安全、职业卫生和劳动环境保护委员会应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并在发生重大事故或证实发生职业病后48小时内召开会议。主席发出会议通知,规定会议时间、地点并附有会议议程以及与会议议程有关的备忘录和文件。主席缺席时,报告人根据上述程序和情况召集会议。

第八条
只有在多数委员并至少包括一名工人代表或一名企业代表出席的情况下,会议方有效。若没有达到法定标准,则会议延期48小时。在此期间再次书面发出会议通知并要求委员签字证明收到通知。在此情况,不管与会人数和构成,会议均有效。
会议决定由与会多数成员同意生效。如果持不同意见的人数相等,以主席意见为最终决定。

第九条
委员的建议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一周以书面形式提交委员会报告人。

第十条
委员会报告人在由有关省劳动和移民局进行页面编号并加盖公章的专门登记簿上记录委员会的工作。记录由委员会主席、报告人以及工人代表签字。登记簿应常备,供安全、职业卫生和劳动环境保护监察员随时检查。

第十一条
委员会报告人应通知有关省劳动和移民局召开会议的地点和时间。安全、职业卫生和劳动环境保护监察员每年应至少参加两次企业会议。以便了解工作。委员会登记簿中应对此予以记录。

第十二条
委员连续三次没有正当理由缺席会议,企业委员会应推荐其他人选替代。并通知有关安全和职业卫生办公室。

第十三条
当企业设有多个分支机构以及安全、职业卫生和劳动环境保护委员会分会时,应在企业总部设立全国范围或全省范围的中心总会,以便指导各分会的工作。总会的组成如下:
董事长或雇主或受托人任主席;
各分会会长或受托人、各分会安全和职业卫生工作负责人、总部所在地的企业医生(如果有)、总部所在地民防负责人为成员;
总部安全、职业卫生和劳动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为成员兼报告人;
总部工会委员会在各分会内推选等同委员会其他委员人数的工人代表。委员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了解各分会安全、职业卫生和劳动环境保护计划和政策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第三章 安全、职业卫生和劳动环境保护培训

第十四条
本决定附录1-1所述企业安全、职业卫生和劳动环境保护员应具有基本科学和专业技能,其专业应与企业工作性质相适应。

第十五条
企业安全、职业卫生和劳动环境保护技术员应具有中等或中等以上科学和专业技能。或相当级别的军事技能。其专业应与企业工作性质相适应。

第十六条
本决定附录1-2所述企业安全、职业卫生和劳动环境保护技术员应具有下列技能之一:
1.上条规定的技能。
2.根据有关省劳动和移民局的规定具有与企业工作性质相适应的中等技术技能。

第十七条
与上条的规定不冲突,企业应对安全、职业卫生和劳动环境保护员和技术员以及委员会成员、行政管理、生产管理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其中包括企业医生-进行与其担负责任的水平和企业工作性质相一致的培训。培训包括基础培训、进修、特种培训和专业培训。
获得安全和职业卫生、职业卫生、工业医疗的公共卫生、职业环境、环境研究专业高等学历的专门人员可免除上述培训。劳动部及其各省劳动局以及国家工业安全研究中心参加过定期培训的监察员和专业人员也可免除上述培训。

第十八条
工人文化机构所属的工业安全学院和国家工业安全研究中心负责对安全、职业卫生和劳动环境保护员、技术员和委员会成员进行基础培训。
国家工业安全研究中心负责安全、职业卫生和劳动环境保护方面的进修、特种和专业培训。进行基础培训和进修的时间间隔应多于三年。
可准许安全、职业卫生和劳动环境保护专业的院系和大学根据第19条规定的条件、原则和程序承担特种和专业培训。

第十九条
劳动和移民部部长发布决定,成立以劳动和移民部有关局长为首的委员会,成员包括国家工业安全研究中心的代表和安全、职业卫生和劳动环境保护方面具有专业水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
-为安全、职业卫生和劳动环境保护员、技术员以及委员会成员和行政管理、生产管理、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基础培训、进修、特种和专业培训制订理论和实践的培训计划。
-制订对根据上条规定可以承担特种和专业培训任务的单位授予许可的原则、条件和程序。并在违反上述条件和程序时收回和撤消许可。
-确定讲师和培训员条件、等级,确定在培训结束时为检测培训人员水平而举行测验的一般原则,并监督执行。
-批准向参与各种培训人员授予证书。

第二十条
原有的规定以及与本决定规定不符的决定一律作废。

第二十一条
本决定在埃及政报公布,自公布的次日起执行。
2003年7月19日公布

附录1:
受本决定第一条规定约束的企业和单位

1.工业企业:
-为执行1954年453号法及其修订案,住房部长颁布的1986年140号决定中涉及的所有活动。
-为执行1958年21号法及其修订案,工业部长颁布的1958年141号决定所涉及的全部工业企业。
-建筑行业。
-陆海空运企业、交通、有线和无线通讯行业。
-宣传、广告、新闻、出版、发行、印刷行业。
-装卸和存储行业。
-农业、畜牧业、陆海合作捕捞业、森林以及昆虫养殖业。
-服务业。包括清洁、保安、船舶的港口服务、石油服务等。
-矿产、采石、航运和石油行业。
-加工工业。
-排水、供水、供电、液化气设施、机构和销售公司。
-核能领域的企业。
-卫生服务和防疫行业。
-废料和危险品处置行业。
-水利资源行业。
-天然气的勘探、流通、使用和仓储行业。

2.非工业企业:
上款没有涉及的,作为工业企业对待的部门和企业。

附录2:
企业安全、职业卫生和劳动环境保护机构人员配置
员工人数50-200人:配备1名专业技术员。
员工人数200-500人:配备2名专业技术员,1名专门人员。
员工人数500-1000人:配备3名专业技术员,2名专门人员。
每增加1000人增加:2名专业技术员,1名专门人员。
在所有情况下,每班工人超过500人的工业企业必须至少配备1名专门人员。

政府总理关于
设立境内外劳动力规划和使用最高委员会的
2003年1184号总理决定
政府总理
在研究了宪法
研究了2003年12号劳动法后
根据劳动和移民部部长的建议
决定:

第一条
设立境内外劳动力规划和使用最高委员会,由劳动和移民部部长担任委员会主席,成员包括:
-劳动和移民部综合司司长
-下列机构的代表:
教育部、高等教育和科研部、外交部、内政部、工业和科技发展部、公共事业部、中央统计机构、社会发展基金会、
-埃及工会联合会的代表有组织和无组织私营界的4名代表
-埃及工业协会和商会联合会的代表有组织和无组织私营界的4名代表
委员会主席可以邀请有关方面专业人士出席会议但没有发言权。

第二条
委员会设立技术秘书处,由委员会主席颁布决定组建并规定其职权。

第三条
委员会主要负责制订在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境内外使用埃及员工的总体政策,制订使用埃及员工的必要制度、原则和程序,特别是有关下列工作:
-提出在国外劳动力市场保证提供充分就业机会的建议
-观察国际经济和社会局势的变化及其在全国范围内对劳动力使用的影响
-协调主管境内外劳工事务的有关部门的工作
-对在埃及国内劳动力的有效使用和规划、对组织和鼓励向国外输送国家劳动力提出建议
-制订在境外包谷埃及劳工的政策,在发生紧急的国际或地区性危机时维护他们的权利,当劳工因此而回国后提出适宜的解决意见
-审议年度工作计划
-落实各项计划、观察了解劳工市场的变化
-研究劳动部门对新招劳工技能水平的要求
-对劳动迁移的双边协议在正式决定前提出意见
-对利用劳工临时迁移收入的法规提出意见
-对多方面利用劳工临时迁移收入提出建议
-对设立职业评估机构提出建议
-制订有关使用残疾人的政策

第四条
委员会主席确定委员会成员出席会议的津贴以及每次会议发放的方式。并确定秘书处成员的待遇和发放的途径。

第五条
劳动和移民部部长就委员会工作的建议向总理提出报告。

第六条
本决定在埃及政报公布,自公布的次日起生效。
(总理府2003年7月12日公布)

政府总理关于
确定禁止罢工之战略要害部门的
2003年1185号总理决定
政府总理
在研究了宪法
研究了2003年12号劳动法后
根据劳动和移民部部长的建议
决定:

第一条
禁止在一些停工将引起公众日常生活混乱或威胁国家安全或向公众提供基本服务的战略要害部门举行或号召举行罢工。这些部门包括:
-国家安全或军工生产机构
-医院、医疗中心和药房
-面包房
-陆、海、空的旅客集体运输工具
-货物运输工具
-民防机构
-饮用水、电力、燃气和排水设施
-通讯设施
-港口、机场、铁路
-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本决定在埃及政报公布,自公布的次日起生效
(总理府2003年7月12日公布)

劳动和移民部关于
公布授权对夜间及非正常时间工作场所进行检查原则的
2003年111号部长决定
劳动和移民部部长在研究了2003年12号劳动法第233条的规定后,决定:

第一条
夜间检查系指在太阳落山至升起之间的期限进行的检查。非正常工作时间检查系指在有关当局规定的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时间以后进行的检查活动。
夜间及非正常工作时间的检查包括:
1.对于实行三班倒工作制,而在夜间及非正常工作时间进行检查的单位
2.工作性质决定需要在夜间工作的单位
3.使用童工或妇女工作的单位
4.准许在晚上7点钟以后使用妇女工作的单位
5.在休息期间、夜间关闭时间、每周关闭时间或每周休息时间进行的检查
6.季节性生产或工作的单位
7.当存在威胁工人健康或安全的情况,需要夜间或非正常工作时间进行检查
8.夜间对午餐进行检查
9.工作需要或在工作时间进行检查,正常工作时间结束之后检察员仍滞留。
10.劳动检查总局或夜间及非正常工作时间检查办公室职员授权的工作。

第二条
省劳动局及其检查机构为夜间及非正常工作时间的检查工作提供路线。

第三条
从事夜间及非正常工作时间检查工作的检查员应对预定的检查路线进行的检查结果出具报告,在检查的次日提交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
劳动检查总局、省或地区劳动部门、有关劳动办公室应对夜间及非正常工作时间的检查情况出具月度、半年以及年度的报告。

第五条
各省或地区劳动部门、劳动检查办公室从事夜间及非正常工作时间检查的检查员应给予财务津贴。负责落实执行违反劳动法裁决的委员会应制订发放的原则和条件。

第六条
与本决定相抵触的原有规定作废。

第七条
本决定在埃及政报公布,自公布次日起生效。
(2003年6月30日公布)

劳动和移民部关于
确定公众带薪休假日的
2003年112号部长决定
劳动和移民部长
在研究了2003年12号劳动法第52条的规定后,
决定:

第一条
根据上述劳动法第52条第一款的规定,下述日期为带全薪公众假日:
-回历新年休息一天
-先知诞辰休息一天
-开斋节休息两天
-宰牲节休息三天
-元月七日(诞辰日)
-惠风节
-4月25日西奈解放日
-5月1日国际劳动节
-7月23日革命节
-10月6日武装部队节

第二条
以前与此规定相抵触的规定一律作废。

第三条
本决定在埃及政报公布,自公布次日起生效。
(2003年6月30日公布)

劳动和移民部关于
确定工作之前和之后应进行的
准备工作和扫尾工作以及警卫、清洁工作的
2003年113号部长决定
劳动和移民部部长
在研究了2003年12号劳动法第87条的规定后,
决定:

第一条
准备工作系指为使工厂在正常工作时间开始日常工作而提前启动机器、设备、锅炉、动力的必要工作。
第二条
扫尾工作系指:
1.当机器设备发生故障和问题,将影响下一班工作时为完成维修所做的必要工作。
2.当石油钻井工程出现故障和问题时,而使工作正常进行而从事的必要工作。
3.完成装卸工作所进行的必要工作。这些装卸活动发生在当没有按时完成时将延误出口或当货物在始料不及时抵达而进行的接货时。
4.完成那些对于从技术角度讲无法在未完成时堆放的工业加工工作。

第三条
警卫工作系指守夜人、消防人员和专职警卫的工人从事的工作。

第四条
清洁工作系指勤杂工或工作场所专职清洁人员从事的工作。

第五条
从事上述各条所述工作的实际工作时间,每周最长为48小时。对于在1961年133号法规定的工业部门工作的人员,最长为42小时。
在与劳动法第85条的规定不冲突的情况下,上述工作人员的加班时间,每周最长为12小时。

第六条
以前与此决定相抵触的规定全部作废。

第七条
本决定在埃及政报颁布,自公布次日起生效。
(2003年6月30日公布)

劳动和移民部部长关于
确定需连续工作10小时以上的包干工作的
2003年115号部长决定
劳动和移民部长
在研究了2003年12号劳动法第82条的规定后,
决定:

第一条
从事下列工作的工人一天内可以在工作地点工作10小时以上,不超过12小时,休息时间计算在工作时间内:
1.从事陆路、铁路、内河、航空(包括机场)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工作。
2.在船舶通过苏伊士运河时从事快艇、灯光信号以及船舶修理工作。
3.在港口从事拖轮、水上快艇、燃料、驾驶、机修、服务等工作。
4.在休息室、员工宿舍、单身宿舍、单位所属俱乐部工作。
5.从事仓库保管或轧花厂工作。
6.从事农业收割工作。
7.从事蔬菜、水果、鱼类批发销售工作。
8.从事租赁举行婚丧仪式所需物品工作。
9.从事丧葬工作。
10.药房。

第二条
以前公布的与本决定规定相抵触的规定全部作废。

第三条
本决定在埃及政报公布,自公布次日起生效。
2003-06-30公布。

劳动和移民部关于录用童工的
2003年118号部长决定
劳动和移民部长
在研究了2003年12号劳动法第100条的规定,
研究了1975年79号社会保险法及其修订的决定,
研究了埃及参与签署的有关国际和阿拉伯国家的协议,
决定:

第一条
不得在下列职业、工业和工作中雇佣不满18岁的儿童:
1.在地下的矿井、采石场以及其他开采金属和石料的工作。
2.在熔化金属物质、危险物质或提炼或生产上述物质的炉前工作。
3.使用汞及其化合物的工作或职业。
4.生产爆炸物或相关产品的工业。
5.熔化和生产玻璃。
6.所有的焊接工作。
7.生产酒精、含酒精饮料以及类似产品。
8.在配制过程中需添加有机溶剂和危险材料的油漆制造。
9.处理、制备、存储含铅灰或从铅中提取银。
10.制取锡或含有铅化物的金属化合物。
11.制取一氧化铅、二氧化铅、黄铅、橙铅、硫化铅、磷、溴以及铅锭。
12.在蓄电池维修行业中进行混合和糊化工作。
13.打扫从事第9、10、11、12项工作的车间。
14.操纵和看管大马力发动机。
15.在使用中对机器进行维护、清洁和修理。
16.制取沥青和副产品。
17.石油以及含石油的产品。
18.制革。
19.在使用粪便、牲畜骨血制作的肥料仓库或危险品仓库工作。
20.动物剥制。
21.轮胎工业
22.陆路、铁路或内河客运。
23.在码头、港口、仓库装卸货物。
24.向船舱装棉籽。
25.在皮革工业使用黏合剂。
26.使用动物骨骼制炭。
27.咖啡厅招待员。
28.在酒吧工作。
29.仓库炉前工作。
30.在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工作。
31.水泥行业。
32.制冷工业。
33.使用机械方法榨油。
34.轧棉花。
35.在天然气灌气站工作。
36.在纺织品漂白、染色、印花工序工作。
37.超过下列重量的搬运重物:
男童:扛10公斤,棍撬300公斤,独轮车推不允许。
女童:扛7公斤,棍撬150公斤,独轮车推不允许。
38.高压塔内工作。
39.制备、喷洒农药、杀虫剂。
40.使用废旧塑料生产塑料。
41.制胶业。
42.烟草业及产品品尝。
43.潜水。
44.在高空危险作业。

第二条
不满16周岁的儿童不得从事下列工作和职业:
1.第一条所指所有工作。
2.利用儿童身体、精神和性的工作,或利用他们从事非法活动。
3.会使儿童受到物理、化学、生物、机械等危险的工作。

第三条
雇佣童工的雇主应在雇佣之前进行初步体检,以确认他们身体健康,能够胜任从事的工作。此项检查应由雇主付费,在医疗保险机构进行。
每个雇佣童工的雇主应采取必要措施,由机构对童工定期和在结束雇佣时进行医疗检查,至少每年进行一次。以确认未患职业病或未受工伤。保持其持续健康。在所有情况下,体检结果应在儿童健康卡片上予以登记。

第四条
雇主对其雇佣的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的童工应根据医疗保险规定给予必要的治疗。

第五条
在有童工工作的单位应配备初级救护并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特别是通风、照明、洁净水、卫生间和个人清洁工具。

第六条
雇主应在童工从事劳动前告之职业风险和应采取的职业防护措施。并提供与工作性质和年龄相适应的个人防护工具并进行使用培训。雇主应确认童工按照要求使用了防护工具,以保护健康。不允许在工作场所用餐。

第七条
当雇主雇佣一名或多名童工时应编制明细表,列明童工姓名、年龄、雇佣时间。该明细表应悬挂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

第八条
使用一名或多名童工的雇主应根据附录向每名童工提供均衡营养用餐。

第九条
本决定在埃及政报公布,自公布次日起生效。
2003-06-30公布。

劳动和移民部部长关于幼儿园的
2003年121号部长决定
劳动和移民部长
在研究了2003年12号劳动法第96条的规定后,
决定:

第一条
所有在一个场所使用100名以上女工的雇主应或承诺设立幼儿园以安置女工的儿童。

第二条
雇主确定场所设立幼儿园,条件是:尽可能靠近工作场所;不与工作场所任何一个组成部分连接;没有或不会产生污染空气的物质,象蒸汽、烟尘、尘土以及其他液体、固体废弃物;没有产生噪音的生产过程。

第三条
作为选择设立幼儿园的场所应在位置、建筑、空间、设施、设备、卫生条件等方面符合1977年50号幼儿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1996年12号儿童保护法所规定的幼儿园的通用条件。

第四条
在半径范围不超过500米的同一区域内雇佣不足100名女工的单位应参与兴建幼儿园以安置本单位女工的儿童。或确认存在符合本决定规定条件的幼儿园。

第五条
每名愿意享受幼儿园服务的女工第一个儿童应按月交纳相当于工资5%,最少2埃镑的费用。同时有第二个儿童享受幼儿园服务的,应交纳相当于工资4%,两个儿童最少应交纳3.5埃镑。雇主应负担剩余的费用。如果儿童超过2名,女工应承担超过部分儿童的全部安置费用。

第六条
以前颁布的,与本决定规定相抵触的所有规定一律作废。

第七条
本决定在埃及政报公布,自公布次日起生效。
2003-07-12公布。

劳动和移民部部长关于
确定需连续工作情况和职业的
2003年122号部长决定
劳动和移民部长
在研究了2003年12号劳动法第81条的规定后,
决定:

第一条
下列情况和职业应不休息连续工作:
1.需不停顿的持续操作,工人实行每天三班制。
2.实行每天两班制工作,工人应书面同意。
3.供水、照明、排水、清洁和警卫工作。
4.在发电、动力部门工作。
5.在员工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7小时的单位办公室工作。
6.通过陆路、铁路、内河、空运运输旅客和货物。包括航空公司办公室或机场工作。从事必要的扫尾和准备工作例如财务、人事、法律和培训部门的工作除外。
7.在港口码头、港区和仓库从事货物装卸工作,包括运送工人的小艇员工。
8.系船、照明工作。
9.船舶为进行修理停泊在港口或通过苏伊士运河期间从事供应和修理工作。
10.在港口从事拖轮、供水、提供燃料、摆渡、照明、运货的小艇的船长、机械师、水手等,以及存货大厅的水手。
11.医院、卫生院以及其他医疗机构工作。
12.从事租赁举行婚丧仪式所需物品工作。
13.从事丧葬工作。
14.塑料工业。
15.电影工业。
16.从事销售或宣传或分销的商业代表以及流动人员在单位之外进行的工作。
17.陶瓷工业。
18.亚历山大洋葱交易市场,不论在市场内还是在仓储处。
19.面包房工作。
20.制药工业。
21.药房工作。

第二条
上条所述各工种、职业的雇主或执行经理应允许员工在工作期间按照单位管理部门的安排饮水或进食。
第三条
对于从事下列艰苦工作的员工,应允许在工作时间得到一次或数次总计不少于1小时的休息时间:
1.在冶炼、提炼、加工金属的炉前工作。
2.爆炸物及其相关物制造工业。
3.玻璃融化和结晶。
4.使用燃气和电力进行金属焊接。
5.使用水银镀镜子。
7.处理、清除含有铅的尘土或从铅中提取白银。
8.制取锡或铅含量超过10%的金属化合物。
9.制取一氧化铅、氧化黄铅、二氧化铅、硫化铅、氧化橙铅、磷、溴、磷化铅。
10.制造或维修电池的混合、糊化工作。
11.操纵或管理动力设备。
12.在操纵动力设备中进行维修和清洁。
13.沥青工业。
14.鞣革工业。
15.在使用粪便以及动物骨血制造的肥料仓库工作。
16.剥制、切割动物或去脂。
17.轮胎工业。
18.使用动物骨骼制炭。在烧制前分选工作除外。

第四条
与本决定规定相抵触的已公布的规定一律作废。

第五条
本决定在埃及政报公布,自公布次日起生效。
2003-07-12公布。

劳动和移民部关于工人罚款使用办法的
2003年第123号部长决定
劳动和移民部长
在研究了1981年159号公司法,
研究了1991年203号公共事业法,
研究了2003年12号劳动法第75条的规定,
在得到工会联合会的同意后,
决定:

第一条
在雇佣10名以上员工的企业成立由下列人员组成的委员会:
雇主或其代表为主席
本企业工会推选的两名员工为委员。如果企业没有工会,可由工人直接选举。
根据委员会主席或一名成员的要求,有关省劳动和移民部门的代表可以出席并主持委员会会议。

第二条
本企业员工的罚款用于本企业员工的社会、文化和体育事业上。
不得使用该款作为上述劳动法第222条规定的奖励,或用于购买食品、服装等生活用品。
同样,不得使用上述款项进行具有盈亏性质的投资。参与消费合作社除外。

第三条
当全体成员参加时委员会会议方为有效。以雇主以及至少一名工人代表同意通过决定。当委员会主席与成员之间发生意见分歧时,将在省劳动和移民部门代表参与下重新召开会议。如果票数相等,以主席的意见做出决定。
企业应在委员会做出决定后15天内将决定送交省劳动部门批准。
省劳动部门如果在收到决定后30天内没有表示反对,则决定生效。

第四条
在埃及工会联合会提出意见,并经劳动和移民部部长批准,可以将罚款捐助用于国家事业。

第五条
如果企业设有一个或多个分部。各个分部应设立本分布员工罚款登记簿。在委员会认为无法实施企业全体员工受益的项目时,所得罚款用于本分部。当实施企业全体员工受益的项目时,应由包括不同分部的员工代表参加的委员会做出决定。

第六条
上述第一条规定的委员会应该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根据上述各条规定处置罚款。委员会最多可以将罚款推迟至下一年度处置。

第七条
适用劳动法规定的企业应每六个月将罚款总额的三分之一按照如下比例支出:
70%送交员工文化组织;30%送交员工社会组织。

第八条
当企业清算时,罚款按照清算时在册员工平均分配。

第九条
与本决定规定相抵触的一切业已公布的决定一律作废。

第十条
本决定在埃及政报公布,自公布次日起生效。
2003-07-14公布。

劳动和移民部部长关于
进行工伤、重大事故、职业病、传染病和慢性病统计的
2003年第126号部长决定
劳动和移民部长
在研究了2003年12号劳动法第228条的规定,
研究了卫生部长关于确定可享受全额工资的慢性病的1995年259号部长决定后,
决定:

第一条
实施本决定的规定时,以下名词系指:
1.分部:从事企业一项活动的独立场所。
2.工伤:由于劳动中出现的事故或由于劳动中出现的事故而导致的受伤。或患有1975年97号社会保险法附录一注明的职业病。
3.劳动事故:在劳动中出现的劳动事故、爆炸、坍塌或火灾,或由于上述事故造成的,需中断一天或更多时间劳动的肢体受损、受伤或健康损害。
4.重大事故:1),造成一个或多个工人死亡。2),造成员工35%以上永久残疾。3),造成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一名以上员工受伤,需要超过一天以上时间治疗。4),由于火灾、坍塌、爆炸或危险品泄露造成劳动工具和手段、原料、材料的物质损失或导致企业一个部门停止工作一个班次以上。
5.职业病:员工患1975年79号社会保险法附录一列明的职业病。
6.慢性病:员工患卫生部长就此问题与劳动和移民部长协商后颁布的决定中列明的疾病。
7.有关办公室:系指有关劳动和移民局职业卫生和安全办公室。

第二条
每个企业或分部不管员工数量,应就下列事项向有关办公室报告:1),每项重大事故,在企业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如发生在企业范围之外的事故,应在72小时内报告。2),在每个职业病人出现,经医疗保险部门检查确认后,使用附表1,在公司得知消息后48小时内报告。

第三条
企业应对有关部门-刑事检验部门、技术委员会、警察出具的有关重大事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原因、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最终评估的技术报告在得到后立即通知有关办公室。

第四条
凡员工超过50人的企业或分部应每6个月-在每年的一月份和七月份不超过下个月15日内-按照本决定附表2、3、4、5,将工伤、重大事故以及疾病统计一式两份报有关办公室。并在企业登记簿内保存第三份附表。
企业应对各种统计设立记载有关说明的登记簿,按照疾病、重大事故和职业病的分类如实登记。此项登记应在企业职业卫生和安全机构负责人的监督下进行,可以使用计算机和软件系统进行登记和分析。

第五条
凡员工人数在15-49人的工业企业或分部,员工人数在50人及以上的非工业企业,应每6个月-在每年的一月份和七月份,不超过下个月15日内-按照本决定附表6统计一式两份报有关办公室,企业保留第三份。

第六条
每个企业应根据对发生在本企业各部门的工伤、职业病、重大事故、传染病以及慢性病统计资料的分析、评估和分类,进行安全水平测评,得出安全指数,用以指导旨在保护员工健康和安全的服务,并使用这些统计的分析数据达到以下目标:
-不间断地确定各种经济活动或职业各自使用劳动技术和材料的危险来源,以及可能遭遇危险的员工的特定组成。
-评定用以控制劳动风险并进行治理的长远和当前的技术和现实的需要。
-通过安全部门根据规划对企业执行的政策和控制手段现实的消极测量方式进行初步评估。并评估上述政策和手段改进的必要性。
-准确确定由于工作环境和手段而导致的事故和疾病发生的原因,以便根治,杜绝反复。
-有助于发现企业内未知的危险源。
-确定因伤亡、事故造成的人员和经济损失的程度。
-对在工人健康保护方面提供和促进补充的健康服务和培训的需求进行评估。

第七条
1993年75号关于伤亡和重大事故统计的部长决定予以作废。

第八条
本决定在埃及政报公布,自公布次日起生效。
2003-07-14公布。

劳动和移民部
关于批准外国人劳动许可的条件和程序的
2003年136号部长决定
劳动和移民部长
在研究了2003年12号劳动法第27、28、29、30条后,
决定:

第一条
在考虑到对等原则的同时,在所有私人企业、国营企业、公共事业企业、和国家各机构、地方和中央机关使用外国人时均执行有关外国人从事工作的规定。劳动和移民部长根据有关部门的请示,确定执行对等原则的减免手续的例外。

第二条
外国人只有在从企业法定所在地劳动部门或劳动部长确定的办公室获得劳动许可后,方可从事工作。但是,他们必须获得以工作为目的进入埃及并居住的许可。
下列情况作为获得上述许可的例外:
1.根据以埃及为一方签订的国际协定明确规定豁免者。
2.驻在阿拉伯埃及共和国的阿拉伯国家、外国使领馆,地区性和国际组织的工作人员。
3.在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工作的外国记者。
4.免费从事宗教活动的外国宗教界人士。
5.在国家海域之外从事航海活动的埃及船舶的外国员工只需航海工作许可。
6.英联邦国家世界战争墓地委员会的工作人员。
7.慈善、福利机构的工作人员。
8.在埃及调查总局工作的德国汉斯.赛德尔公司的工作人员,但不得超过三人。
9.瑞士埃及古迹和古建筑研究院的人员。
10.在埃及参加不超过为期一年培训的人员。但应将培训人员的姓名、期限和培训计划通知外国人工作许可处。
所有使用无须办理工作许可的外国人的单位应在外国人开始从事工作和结束工作7天之内通知有关管理当局。

第三条
在企业工作的外国人,不管设有多个分支机构,其人数不得超过企业员工总人数的10%。
部长根据有关部门的申请可颁布决定确定不执行上述规定的特殊情况。
第四条
在发放工作许可时应考虑下述条件和情况:
1.外国人的能力和经验应与申请获得工作许可的职业相适应。
2.外国人根据国家现行法律和规章获得可从事的劳动职业工作许可。
3.外国人不得冲击国内劳动力。
4.企业确实需要类似经验。
5.国家经济需要。
6.许可使用外国专家或技术人员的企业应为他们配备能力与专家或技术人员应适应的埃及助手,在工作中进行培训,并定期报告其成长情况。
6.优先使用在国内出生和长期居住的外国人。

第五条
在第一次更新工作许可时,交纳手续费1000埃镑。手续费为期一年或不足一年。
上述手续费通过邮局汇至有关劳动和移民局局长名下。
设在投资总局、石油总局和公司局金融公司处的外国人工作许可办公室签发的外国人劳动许可,其手续费通过邮局汇票汇至劳动部总秘书处中央管理局局长名下。

第六条
下列外国人免除上述第五条规定的手续费:
-在阿拉伯埃及共和国私营企业工作的苏丹民主共和国人员。
-在国内居住不少于5年的意大利人。
-执行埃及与希腊于1981年签订的关于劳动问题双边合作协定的规定愿意在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工作的希腊人。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作为一方签订的国际和赠款协定规定的在协定范围内从事工作免交手续费的外国人。
上述规定与收取没有决定减免的手续费不相冲突。

第七条
愿意在埃及从事工作的外国人或愿意聘用外国人工作的企业向有关管理部门提交劳动许可的申请并附送下列文件:
1.交纳手续费的收据。
2.如果外国人前来要求工作许可应有有关工作场所同意工作的函。
3.需要时要提供从事固定职业的许可。
4.如果外国人系政治避难者,需有总统府有关部门的同意函。

第八条
在得到有关安全部门同意函后,有关管理当局在48小时内向申请人颁发工作许可。

第九条
工作许可为期一年或少于一年。在交纳了相应期限的手续费后,也可以办理长于上述期限的许可。

第十条
根据申请,许可可以延期。随申请报送已经交纳申请期限手续费的收据后,有关劳动当局同意许可延期。
在这种情况下,许可当天颁发。但需要提交中央管理局局长协调的,可在最多不超过15天内颁发许可。

第十一条
工作许可丢失或损坏,可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并附有损坏的证件或证明丢失的证件,前来有关劳动和移民局办理更换。在申请提交当天可领取许可。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将吊销外国人的工作许可:
1.被裁决有罪或损害名誉、危害公共安全和道德。
2.证实外国人用以领取工作许可的材料不真实。
3.使用准许从事某一职业或工种的劳动许可从事非许可职业。
4.触及国家经济、社会利益或危害国家安全。
在有关部门提出后,部长颁布决定吊销工作许可。

第十三条
使用外国人的企业应设立专门登记簿,登记如下内容:
1.外国人的姓名、别名、国籍、宗教信仰。
2.出生日期。
3.从事的职业或工种。
4.能力或水平。
5.工作许可的编号和日期。
6.应获得的工资。
7.任命跟随专家进行工作培训的助手姓名。
在与外国人签署的合同期满或外国人放弃工作时,或发生其他有关工作许可的事宜时,使用外国人的企业应该通知有关劳动局。

第十四条
使用外国人的企业在每年一月和六月的第一个星期应向有关劳动局报送下列资料:
-在企业工作的外国人姓名、国籍、职业、授予工作许可的编号、日期。助手姓名。
-具有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国籍的员工人数和职业。

第十五条
禁止外国人从事下述职业、工作:
1.导游。
2.东方舞。
3.海关出口和清关工作。从事海关清关工作的巴勒斯坦人除外。

第十六条
以前不符合本决定条款的规定一律作废。

第十七条
本决定在埃及政报公布,自公布次日起生效。
2003年7月21日公布。

劳动部劳动力使用和劳动市场信息中心主任
关于办理外国人工作签证程序的
2004年357号决定
劳动部劳动力使用和劳动市场信息中心主任
在研究了2003年12号劳动法有关外国人劳动安排的第二篇第一章第二节第27、28、29、30条的规定;
研究了劳动部长关于外国人获得工作签证的条件和程序的2003年第136号决定后,
决定

第一条
有意使用外国人的单位或代理人应根据2003年第136号决定第1、第2条的规定,向有关管理部门提出要求同意聘用有意工作的外国人前来企业工作的申请,并准许他们以工作为目的进入埃及并居住。
第二条
有意使用来自东南亚国家的外国人从事工作的单位或代理人向第一条所述部门提出申请进行研究,并报劳动力使用和劳动市场信息中心主任提出意见。
下列情况可免办聘用手续:
1.巴勒斯坦人、获得非旅游临时居留权的人士、获得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或巴勒斯坦民族权利机构颁发的旅行证件的人士。
2.获得非旅游临时居留权、长期或经常居住在埃及或不受有关居留和注册限制的人士。
3.根据以共和国总统决定方式公布批准的、为实施以埃及为签约一方、具有国家性质项目的国际协议而在埃及居留的外国人。
4.在石油总局管理下从事石油勘探、开发、开采工作的外国人。
5.埃及“不与埃及劳动力竞争原则”中列为例外的外国人。

第三条
外国人或上述两条所述之单位向企业法定地址所在地劳动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长决定设立的任意从属于外国人工作签证管理局的办公室递交下列文件:
第一,一般性文件:
1.外国人工作签证管理局出具的主送护照、签证主管部门和有关劳动主管部门或投资总局、石油总局外国人工作签证办公室的、同意聘用外国人、准许给予以工作目的入境并居住签证的函。
2.有关外国人劳动许可的样表1和2,由企业在指定位置签字、盖章。
3.外国人护照进行查验,并送登记有护照持有人身份内容和第一次以及最近一次入境和居住资料的复印件。
4.根据情况,报送尺寸为4*6厘米的外国人照片若干张。
5.以劳动部总秘书处主任为收益人的邮局汇票。
6.第一次申请工作签证或在离开埃及后再续签工作签证时,要出具外国人没有艾滋病感染的证明书。(国外入境的僧侣、与埃及人通婚的外国人及其子女、在埃及居住,最近十年没有出境的外国人免除上述证明)
7.外国人关于以前没有提出过要求获得工作签证的申请的承诺书。
8.现行有效的、经审核批准的单位商业注册证、税务登记证或无须颁发商业注册证或税务登记证的许可。
9.经使用外国人单位认证的,关于企业使用埃及员工的说明,并有社会保险表2为证明。
第二,专门文件:
根据情况,在提交一般性文件时,下列情况尚需提供专门文件:
1.获得10年专门居住签证和5年一般居住签证的外国人应提供居住证查验并在签证申请上登记编号和有效期,并保留复印件。
2.与埃及妇女通婚的外国人应提供婚姻文件的复印件、女方关于婚姻关系继续存在的承诺书。如果有子女,应提交子女出生证明。
3.与埃及人通婚的外国妇女应提供上条规定的文件。
4.政治难民应提供总统府难民事务办公室出具的同意给予工作签证的函。
5.涉及保险事务的企业员工应提供埃及保险监管机构出具的从事业务的许可。
6.投资领域的员工应提供投资总局投资服务中心出具的安全审查部门同意继续办理手续或同意续期的函件。
7.金融公司员工在首次办理工作签证或续期时应提供金融公司局关于安全审查部门同意办理手续的函。
8.旅游部门工作的员工应提供
-根据投资法设立的宾馆在任命外国人担任总经理或常任经理时应为其配备埃及助手。
-国营宾馆应提供旅游部或产权公司同意函,但应任命埃及人担任宾馆总经理或常任经理两个职务中的一个。
-潜水中心应提供旅游部同意设立中心和聘用外国人的函,埃及潜水和救助运动联合会同意从事该项活动的函。
9.在教育部或高教部所属大学或学校工作的员工应提供上述部门同意函。应注明学年和终止期限。
10.在宗教机构工作并获取工资报酬人员应提供其工作机构的函。
11.在外国公司设在埃及境内单纯从事市场调研活动而不从事生产经营的科学、技术、咨询事务所或外国公司代表处工作的外国人应提供:
-外国人所代表或代理的外国公司出具的、经埃及驻外使馆或埃及外交部公证或认证的代表函、代理函或任命函。
-一间银行出具的保存有从境外汇入资金的银行账户的开户证明。
-办事处在公司局注册登记的证明。如果准备从事商业代理或仲裁工作,则应通过埃及商业代理人或仲裁人办理,并在进出口监管总局注册登记,同时埃及的商业代理人或仲裁人应在上述机构进行商业代理人或仲裁人登记。
12.外国专家应提供
-经过埃及驻外使馆和埃及外交部公证和鉴证的专家资历和科技或操作经验的证明文件。
-劳动部门出具的说明需要专家的程度、详细职业、工作年限以及配备的一名或多名埃及助手的姓名、能力、经验的函,并应提供埃及助手能够替代工作程度的报告。
13.从事需要办理从业许可的职业的员工,例如:
-医疗护理专业应提供卫生部出具的从业许可。
-应用技术设计人员应提供应用技术设计工会出具的从业许可。
-工程技术人员应出具工程师协会同意从事所有工程专业工作的函。
-艺术领域的外国艺术家应提供专门工会出具的许可并说明许可的期限。
14.海员:
-在埃及船舶、拖船从事海员工作或在埃及港口从事领水工作、在埃及领水内工作的员工在获得外国人工作签证之外,还应获得港口管理局颁发的海员工作许可。
-在埃及远洋船舶上从事海员工作的外国人,为简化手续,无须办理外国人工作签证,仅具有海员工作许可即可。
15.骑士:骑手或拥有两匹以上马匹的人士应提供赛马机构出具的申请赛季的函,据此申请工作签证。
16.体育运动队教练和外国运动员应提供青年和运动部的同意函、外国人将从事运动项目的埃及协会的同意函、以及运动职业总会的从业许可。
17.巴勒斯坦籍人士提供:
*护照、签证、移民局关于连续在埃及居住5年的证明。
下列人员免除该证明:
-与埃及妇女通婚的巴勒斯坦人,结婚至少5年以上,或生育子女,但婚姻关系应保持。
-与埃及人通婚的巴勒斯坦妇女,应保持婚姻关系。
-雇主、经营合伙人。
-雇主子女。
-埃及丈夫已经去世或离异但遗留有子女的巴勒斯坦妇女。
-巴勒斯坦丈夫已去世或离异或离开埃及的埃及妇女之子女。
*护照、签证、移民局说明居留种类和原因的证明。
*巴勒斯坦工人联合会的建议函。

第四条
各劳动局或外国人工作签证办公室在接收外国人工作签证申请时应根据外国签证表4的样式出具接收申请的收据。表格的所有栏目都应认真仔细填写以便劳动监督部门能全面履行职责。此收据等同于许可证。外国人凭此在护照、签证、移民局获得临时居住签证以至得到国家安全部门的同意。工作许可的有效期自提交申请得到收据之日算起,而不是获得安全部门批准之日。

第五条
外国人工作签证由各劳动局或投资总局或石油总局外国人工作签证办公室颁发。签证应根据外国签证表6的样式加贴印花。

第六条
颁发外国人工作签证的时间如下:
1.首次办理工作签证:
-政府部门、国营机构事先获得外国人工作签证局同意聘用外国人的许可后,在得到本部门安全机构的同意的情况下,两天内获得工作签证。
-在许可得到安全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收到安全部门的同意函后一周内获得工作签证。
2.签证续期:
-在得到安全部门同意续期的函后当天可以获得签证。需返回签证局的情况除外。

第七条
所有外国人的工作签证有效期一年或少于一年。在交纳了申请期限相应的费用后,签证有效期可以延长。签证有效期自提交申请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收到安全部门同意函的日期计算。

第八条
投资总局或石油总局外国人工作签证办公室负责颁发在埃及工作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经理的工作签证。条件是投资总局同意该分支机构注册。
金融公司局外国人工作签证办公室负责颁发在埃及的外国公司代表处主任以及在代表处工作的其他级别外国人的工作签证。
下列情况除外:石油领域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由石油总局负责颁发外国人工作签证。

第九条
外国人或有意续期聘用外国人的单位应在工作签证期满前一个月或根据各劳动主管部门的工作条件,向有关劳动局或投资总局以及石油总局外国人工作签证办公室提交如下文件:
1.按照外国签证表1的样式报送工作签证续期申请。
2.发给外国人的原工作签证。
3.填写外国人工作签证续期安全审查表,通过各劳动局或投资总局或石油总局外国人工作签证办公室报送。政府各部门或国营机构提交各自安全部门的同意工作签证续期的函。
4.首次同意聘用外国人的机构同意函。
5.第三条第一款注明的邮局汇票。
6.在使用专家、技术人员或其他外国人工作的职业时提供埃及助手进步程度的报告,说明埃及助手未能代替外国人的原因以及埃及助手代替外国人的必要时间。
如果埃及助手更换,单位劳动部门应提交说明下列情况的备忘录:
-埃及助手更换的原因。
-埃及助手目前的工作。
-新的埃及助手姓名、能力、经验、社会保险表。
-替代外国人的必要期限。
如果埃及助手不再工作,则劳动部门应提交说明下列情况的备忘录:
-不工作的原因。如果因辞职而不再工作,应附送社会保险表6。
-新的埃及助手姓名、能力、经验、社会保险表。
-替代外国人的必要期限。
7.如果系与埃及人通婚,应提交婚姻关系持续的承诺。
如果在原工作签证期满14天后提交续期申请,则视同第一次申请工作签证。在外国人登记簿上重新编号、重新登记。并应有安全部门的同意函。
此时,向外国人颁发新工作签证的条件是:
1.应在原工作签证期满后三个月之内提交申请并说明迟期办理的理由且附有文件证明。
2.不能是已经离开埃及然后在工作签证和与之一致的居留签证期满后返回埃及。应查验护照,进行调查,将原工作签证以及期满时间在外国人的专门卷宗内登记,并将申请复印送外国人工作签证局。

第十条
只有在依据人道主义的原因,经劳动部长同意,得到外国人工作签证局的书面文件后,才能接受任何国籍的外国人从事家庭女管家、女保姆、女厨师、女佣人等的申请。投资总局外国人工作签证办公室在得到投资总局同意后可以发放签证。并在该局签证处办理居留手续。

第十一条
工作签证遗失或损坏的外国人希望补发证件,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
-按照外国签证表1的样式提交申请并加盖单位公章。
-相当于手续费金额的邮局汇票。
-能够证明证件遗失的证明或损坏的原证件。

第十二条
更换工作场所或职业的外国人应申请获得工作签证。以下情况除外:
-在同一单位内更换职业。
-在同一单位的不同分支机构之间更换工作场所。

第十三条
外国人工作签证局在认为必要时可向任何政府部门、国家机构或有关协会进行咨询。

第十四条
不得依据工作签证向外国人出具其曾经在埃及工作的证明。外国人可以根据2003年12号劳动法第130条的规定向企业雇主要求出具类似证明。

第十五条
对以旅游目的停留在自由区的外国人,当他们提供投资和自由区总局出具的说明以下情况的函件时,不得对他们采取法律措施:
-说明停留原因,每次停留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并不得续期。

第十六条
对下列人员不得采取法律措施:
-根据1997年8号投资保障和鼓励法及其修正案设立的项目中工作的外国人。
-石油领域工作的外国人当说明正在办理获得工作签证的手续时。

第十七条
外国人不得从事下列职业和工作:
-导游
-东方舞
-进出口(法律规定允许的除外)
-海关清关(巴勒斯坦籍自然人除外)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的外国人人数,不管设有多少分支机构,都不得超过全部员工总数的10%。对于公共的和专门的自由区内企业,外国人比例不得超过全部员工总数的25%。

第十九条
下列人员不受外国人不得与埃及劳动力竞争原则的限制:
-与埃及妇女通婚,结婚至少5年以上,或生育有子女,且婚姻关系持续。
-与埃及人通婚的外国妇女且婚姻关系持续。
-政治难民在得到总统府政治难民事务办公室同意后。
-在埃及出生或居住,应符合以下条件:
*长期、连续居住至少15年以上(由护照、签证、移民局出具外国人居住证明)。
*一年内离开埃及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雇主子女。
-持有10年特殊居住手续和5年一般居住手续的外国人。
-埃及丈夫已经去世或离异且遗留子女的外国妇女。
-外国丈夫已经去世、离异或离开埃及的埃及妇女的子女。
-持有阿拉伯埃及共和国签发的旅行证件,或获得非旅游签证,或获得巴勒斯坦民族权利机构颁发的护照的巴勒斯坦人。
上述情况均需提供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下列人员不受外国员工比例限制:
-代表处或类似机构。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理。
-雇主及其子女。
-小企业:员工人数不超过5个人的;一个家庭成员组成的企业(丈夫、妻子、亲戚或实际赡养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有意聘用作为专家或技术人员工作超过三年的外国人的企业应向劳动局递交申请,说明聘用外国人的理由,埃及助手不能替换外国人的原因。然后上报外国人工作签证局并附劳动局意见。该报告呈送使用劳动力和劳动市场信息中心主任审批。企业也可直接向外国人工作签证局递交申请。
下列情况除外:
-在根据投资法设立的投资项目内工作的外国员工。
-在石油领域工作的外国员工。
-在国家项目工作的外国员工。
-不受不竞争原则限制的外国人。

第二十二条
因首次拒绝颁发工作签证或拒绝续签签证而投诉的外国人或企业可在拒绝申请后一个月内向外国人工作签证局提出申诉,说明申诉的原因并附有证明文件。签证局将在接受申诉后不超过15天内,在得到中心主任同意后,将研究的意见通知有关劳动局或外国人工作签证办公室。如果外国人再一次提出申诉,在没有新的理由和文件的情况下,外国人工作签证局有权将申诉搁置。

第二十三条
当拒绝颁发外国人工作签证或拒绝续签签证时,应:
-各有关劳动局应将外国人的姓名、护照号码、工作职业和居住场所通知护照、签证、移民局,并通知劳动监督机构企业违反法律的情况。有关当局依据各自职能采取相应措施。
-投资总局和石油总局外国人工作签证办公室应将外国人的姓名、护照号码、工作职业和居住地通知护照、签证、移民局,并通知劳动监督机构企业违反法律的情况。有关当局依据各自职能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四条
各劳动局以及外国人工作签证局应通知税务局以下情况:
-同意给予工作签证(不管是首次还是再次)的外国人姓名。
-未获得工作签证的外国人姓名并说明工作职业、住所。

第二十五条
劳动部长2003年第136号决定第2条第2款涉及的豁免,仅局限于根据派出国家有关当局有关决定而随外交使团人员前来工作的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现有的工作签证可继续使用至期满。并适用于本决定各项规定。

第二十七条
1995年第469号决定以及与本决定之规定相抵触的决定一律作废。

第二十八条
本决定在埃及政报公布,自公布次日起生效。
2004年7月6日公布

劳动和移民部
关于工人录用前进行健康和能力检查的
2003年153号部长决定
劳动和移民部长
在研究了2003年12号劳动法第216条的规定,
研究了卫生部长1983年133号关于通过初步医学检查确定健康的决定,
在得到卫生和人口部长的同意后,
决定:

第一条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进行下列检查:
-在录用工人之前,对工人进行初步医学检查,以确认身体健康,卫生良好,能够适应录用工种的要求。
-进行能力检查,以确认身体、智力和精神方面有能力承担工作要求。

第二条
执行卫生部长1983年关于在工人录用前进行初步医学检查和能力检查以确认健康状况的133号部长决定及其修改的决定。

第三条
检查通过医疗保险总局进行,按照总局医学委员会的规定收取费用。

第四条
本决定在埃及政报公布,自公布次日起执行。
2003年8月11日公布

劳动和移民部关于发布
《组织埃及人在境内外工作条例》的
2003年135号部长决定
劳动和移民部部长
在研究了2003年12号劳动法第17-25条的规定,
研究了1981年159号公司法及其实施条例后,
决定:

第一条
根据上述劳动法第二编第一章第一节之规定制订的关于《组织埃及人在境内外工作条例》生效。

第二条
本决定在埃及政报公布,自公布次日起执行。
2003年7月21日公布

组织埃及人在境内外工作条例

第一章 准许从事组织埃及人在境内外工作的原则和程序

第一条
对于有意获得组织埃及人在境内外工作许可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依据规定表格提交申请并附带提交如下文件:
-公司成立合同和基本章程的正式复印件
-公司董事会成员、责任经理以及从事组织埃及人在境内外工作人员的姓名、国籍的正式说明
-公司董事会成员、责任经理以及从事组织埃及人在境内外工作人员的犯罪记录文件
-申请许可的公司税务登记证正式副本
-公司董事会成员以及公司责任经理人身份证正式副本一式6份
-公司从事活动场所的租赁合同或所有权文件,应做过登记或注明日期
-对于从事海员业务的公司,应提供由有关海运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经理以及员工业务和实践经验证书

第二条
公司在以银行保兑支票形式向劳动部交纳了金额为5000埃镑的手续费并附交两份许可申请后,颁发许可。许可有效期5年,可以延续和更新。

第三条
劳动和移民部有关部门负责在专门登记簿上,按照递交申请的时间和境内境外分开的原则,按照顺序对提交的申请进行登记。并对按照本条例第一条规定提供的文件和交纳的手续费出具加盖公章的收据。

第四条
考虑到埃及批准的有关颁发从事组织埃及人在境内外工作许可的国际协定,有关部门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说明和文件的正确性,确认是否具备劳动法以及本条例规定的条件。
该部门将按照申请上注明的地址,以挂号回执方式书面通知提交申请的公司接受或拒绝申请并说明拒绝的理由。
在申请被拒绝后,公司可以在接到拒绝的通知后60天内向劳动和移民部长提出申诉。

第五条
在同意公司申请的情况下,只有当申请公司交纳了受益人为劳动部的、在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内从事经营的一家银行出具的、面额为10万埃镑的无条件不可撤消的保函后,才能颁发许可。该保函应在许可整个有效期内有效。当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扣除罚金和补偿金后,公司应在收到挂号回执的书面通知后15天内将保函金额补齐。

第六条
劳动和移民部成立以劳动部办公厅主任为首的专门委员会审议要求获得组织埃及人在境外工作的许可。委员会成员如下:
劳动部内:
-劳动服务中心主任
-境外劳动服务部主任
-国际劳动关系部主任
-法律部主任
-劳动监察部主任
-有关部门公司许可处处长
其他机构人员:
-内政部代表
-外交部代表
-国家安全机构代表
-埃及工会联合会代表
-海运机构代表
劳动部并成立以劳动部办公厅主任为首的第二个专门委员会审议要求获得组织埃及人在境内工作的许可。委员会成员如下:
劳动部内:
-劳动服务中心主任
-长期和临时劳动服务部主任
-法律部主任
-长期和临时劳动服务部许可处处长
其他机构人员:
-内政部代表
-国家安全机构代表
-埃及工会联合会代表
两个委员会可以聘请委员会认为需要聘请的、与有关埃及人在境内外工作事务有关的专门人员与会。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召集。
委员会专门负责对递交委员会研究的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当委员会主席和大多数成员出席时,会议有效。会议决定以出席会议的大多数同意为准。如果表决票数相等,以主席的决定为最后意见。委员会应指定一名成员为会议发言人。

第七条
按照规定格式发放许可。应注明,许可有效期自交纳本条例规定的保函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许可延续和更新程序与上述各条规定相同。在交纳了2500埃镑手续费并补齐保函后办理更新和延续手续。提出延续和更新申请并提交全部说明和文件应在许可有效期满前至少4个月进行。

第二章公司驻地应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获得从事组织埃及人在境内外工作许可的公司驻地应是长期的、独立的、并能够接待有意在境内外工作的埃及人,面积不得少于80平米。

第十条
应将公司名称和工作时间张贴或悬挂在公司所在的建筑外面醒目的位置上。并应考虑有关宣传广告和工作时间的条例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应将准许从事组织埃及人在境内外工作的许可张贴或悬挂在准许从事上述活动的公司驻地内醒目的位置上。
获得许可的公司不得在许可规定的驻地以外的场所从事上述活动。

第三章公司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承担下列义务:
1.应遵守劳动和移民部发布的有关埃及人在境内外工作的指示和文件。
2.在每年的一月份和七月份应向有关机构报送半年报,主要说明下列情况:
-公司在此期间从事的组织埃及人在境内外工作的活动情况。
-公司在从事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和障碍,以及解决的建议。根据劳动力市场情况提出当期和下一年度预计需求信息。以及签订合同有利条款的建议。
3.关注在工资政策和劳动条件方面出现的变化,并以定期报告的形式向有关部门报送材料。
4.与雇佣埃及工人的雇主保持良好关系和往来。组织埃及工人在雇主处从事劳动要凭据签订的、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同。应向有关部门报送合同复印件。合同及其附件应包括工人数量、职业、各自的工资额、公司与雇主的财务关系以及所有的其他条件。
5.不得超出雇主对公司的授权和委托,应认真明确地从事交付的工作。
6.应为劳动和移民部及其各地方局进行检查提供便利,应完备劳动和移民部要求调阅的所有说明、文件和记录。

第十三条
公司在对有意到境外工作的埃及人进行登记时应为每个有意者单独建档,并保存下列文件或材料的副本:
-有关从事劳动的人员表格并具备一切说明。
-学业或职业证书(如果有)和有关工作经历的证书。
-刑事状况证明书。
-兵役状况证明书。
在推荐劳动人员时,应要求提交上述文件的正本或任何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证书。如果公司保存有全部或部分上述文件的正本,应出具有关收据。当个人要求时应予以退还。

第十四条
公司应设置下列登记簿:
1.按照规定格式设置的埃及人求职登记簿
2.按照规定格式设置的雇主用工要求登记簿
3.按照规定格式设置的已签订用工合同的埃及工人登记簿并注明工资所得
4.已签订用工合同的埃及工人登记簿应按照境内工作和境外工作分别建立登记簿
上述登记簿应连续编号,由有关部门在每一页上加盖公章。不得对登记簿进行删改、撕除纸张或在登记簿编号和盖章之前使用。

第十五条
与录用工人以阿拉伯文签订合同,一式四份,一份交雇主,一份交工人本人,一份由公司留存,第四份递交劳动部有关部门。
合同应包括如下内容:
-雇主姓名和工作场所地址
-工人姓名、地址、职业、资格、社会保险号码、在埃及境内的居住地点以及其他应明确的个人资料。
-工作性质和种类
-签约场所、工作单位和工作地点
-商定的工资、支付方式和时间以及商定的其他现金和实物待遇
-年假以及其他休假
-合同终止的补偿和其他待遇

第十六条
只有在通过其介绍的工人在境内外开始工作后,公司才能收取劳动法第21条规定的行政管理费用。
该项管理费用按照签约当日外汇自由兑换市场牌价折换成埃镑收取。禁止公司扣除任何其他款项。公司应按照规定格式设置登记簿,明确记载每个与其签约的工人姓名以及所得。

第十七条
从事组织埃及人在境内外工作的公司禁止以下行为:
1.未经许可或依据虚假资料获得许可而从事组织埃及人在境内外工作。
2.没有执行劳动法第21条关于“在组织工人工作的第一年,向工人收取通过工作获得的工资报酬2%的行政管理费用”的规定,对于组织工人在境内外工作,向工人收取超过上述规定的管理费用,或无理扣除工人工资,或不按期发放工资。
3.就组织埃及人在境内外工作的协定或合同、或工人工资、或工作种类、或工作条件、或任何其他有关在境内外工作的条件和环境,向劳动部或其他有关部门提供虚假材料。
4.违反劳动法第二编第一节及其实施决定和本条例的规定。

第四章组织埃及人在境外工作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从事以下活动:
1.接受外国雇主对埃及工人需求申请,为在公司登记的境外工作求职人员寻找境外工作机会。
2.按照规定的格式接受埃及工人到境外工作的申请,并在公司专门登记簿上予以登记。
3.根据境外雇主需求,向登记人推荐适宜的工作、工种和职业。
4.与组织埃及人在境外工作有关联的政府机构共同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公司在签约时应考虑工资与提供劳动机会国家的现行工资水准相适应。并不得低于有关部门核准的工资水准。

第二十条
公司应根据劳动法第20条的规定,在收到有关文件后10天内,向国外劳动服务部门提交经有关机构认证的提供国外劳动机会的申请文本。并提交签订的、包含有确认工作、确定工资、明确工作条件和环境以及工人义务等内容的协议或合同。上述工作机会应是真实的。

第二十一条
在签订境外工作合同时,雇主应在工人首次工作、结束工作合同或休假时提供从签约场所至劳动场所的往返旅费。公司应从签约之日起一年内保存境外工作签约工人的档案。

第二十二条
有关机构应通知在2003年12号劳动法公布之前已经从事或获准从事组织埃及人到境外工作的公司在本决定公布后六个月内使自身适应劳动法的规定。其中包括交纳本条例第5条规定的担保。
第五章组织埃及人在境内工作的原则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根据劳动法第22条的规定,所有从事组织埃及人在境内工作的公司股东、董事会成员和从事境内组织工作的经理必须是埃及人。

第二十四条
获准从事业务的公司在公告劳动岗位时应说明公司商业名称、保险号、场所、专用的电话和传真号码、雇主和责任经理的姓名、需要招聘的职业、数量、雇主要求从事专业工作的年限。雇主或责任经理应在通告上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劳动机会应真实,确为企业所需。获准从事组织埃及人境内工作的公司应按月以规定的格式向有关劳动主管部门报送申请复印件和招聘的情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
从事组织埃及人在境内工作的公司应为每个有意在境内工作的申请人设立专门档案,保存下列文件和材料:
-有意在境内工作的人员登记表,其中包含本人的所有资料。
-科学或职业证书(如有),有关工作经验的证书复印件。
-注明本人职业的身份确认证明复印件。
-兵役证明复印件。
-刑事犯罪证明复印件。
-技术工人应提供熟练程度证明复印件

劳动和移民部关于
确定国家级社会卫生和文化服务内容的
2003年217号部长决定
劳动和移民部长
在研究了2003年12号劳动发第223条的规定,
并得到埃及工会联合会和雇主组织的同意后,
决定:

第一条
在劳动部内设立全国范围的社会、卫生和文化服务基金会。

第二条
劳动部设立的社会、卫生和文化基金会将提供如下服务:
第一,卫生服务:
根据确定医疗服务种类和享受服务人员的条例规定,对治疗费用予以支持。有关专业委员会出具治疗报告,有关方面负责提供卫生服务。
第二,文化服务:
-对企业设立的图书馆,在企业专业方面给予图书和文献资料的支持。
-举办文化研讨会。
-与相关部门合作,制订扫盲规划。
-对企业的体育活动予以支持。
-举办能够提高企业员工艺术、文化、体育素质的竞赛。
第三,社会服务:
根据员工可能和条件,制订娱乐、野营和消夏活动计划。
基金会理事会可以根据情况增添其认为应该增加的服务。

第三条
本决定在埃及政报公布,自公布次日起生效。
2003年10月4日公布

劳动和移民部关于设立
社会、卫生和文化服务基金会理事会的
2003年214号部长决定
劳动和移民部长
在研究了2003年12号劳动法第223条的规定,
并得到埃及工会联合会和雇主组织的同意后,
决定:

第一条
设立以劳动和移民部长为理事长的基金会理事会,成员包括:
-劳动和移民部办公厅主任;
-劳动和移民部为员工服务的相关局局长;
-劳动和移民部秘书局局长;
-由埃及工会联合会推荐的两名工会组织的代表;
-由相关组织推荐的两名雇主组织的代表;
-理事长挑选的三名专家。
理事会可以聘请具有专业经验的专家和顾问。但在会议讨论中没有决定权。

第二条
基金会设秘书长一人,负责基金会的全部财务和管理工作。对外代表基金会,由基金会理事长发布决定任命并确定财务待遇。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议,并作为会议报告人,在讨论中没有决定权。

第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负责制订基金会的总体方针政策,与提供社会、卫生和文化服务的有关方面联络和协调,保证较好提供上述服务,并克服和消除一切障碍,支持工会组织的上述活动,特别是:
-根据情况添加其认为应该在全国或地方增加的服务项目。
-接受捐献、赠与和救助。
-每月定期研究财务收支状况,颁布有关财务收支的决定。
-批准基金会编制的专门预算。
-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时,批准基金会编制的财务最终决算。

第四条
本决定在埃及政报公布,自公布次日起生效。
2003年10月4日公布

劳动和移民部关于公布
《社会、卫生和文化服务基金会财务和管理条例》的
2003年216号部长决定
劳动和移民部长
在研究了1991年203号国营企业公司法,
2003年12号劳动法第202和223条的规定,
并与埃及工会联合会和雇主组织协商后,
决定:

第一条
设立服务基金会的宗旨是在全国范围内为员工提供社会、卫生和文化方面的服务,以提高员工社会、卫生和文化水平。

第二条
基金会的收入来源是:
1.由基金会理事会决定的、受劳动法约束的、员工人数超过20人的企业员工交纳的基金。每人每年至少8埃镑。
2.基金会理事会接受的捐献、赠与和救助。
3.根据由基金会理事会确定的原则,基金会资金用于投资的收入。
基金会每年制作财务报表。
基金会资金接受中央会计机构和财政部的监管。

第三条
当认为有必要时,基金会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至少每六个月举行一次会议。
理事会决定理事会津贴,作为基金会财务、管理条例附件。

第四条
以不违反劳动法和1981年127号政府会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为原则,基金会理事会制订基金会财务和管理制度以组织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和员工的工作。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发展,在得到基金会理事会的同意后,秘书长设立必要的执行和管理机构以完成本决定规定的工作,帮助和参与基金会的管理。

第六条
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基金会理事长发布决定委派专门人士参与基金会的工作。

第七条
受2003年12号劳动法第五编第四章规定管辖的企业,根据本决定第2条第1款的规定,使用以员工社会、卫生和文化服务基金会为受益人的支票,向基金会秘书长交纳费用。费用一年交纳四次,在每年每三个月结束时交纳并同时提供说明企业员工人数的规定表格。

第八条
基金会的收入根据以下规定开支:
-基金会秘书长负责,与有关省劳动局协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监督和跟踪基金会的收入全部用于企业员工社会、卫生和文化生活。秘书长负责,每六个月制作一份收入和开支情况表,报理事会做出必要决定。
-开支将根据1981年127号政府会计法的规定,使用由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并作为第一签字人,有关财务经理为第二签字人的支票支付。

第九条
基金会的收入存储在基金会理事会选择的银行的专门账户内。
在执行刑法,收费和开支方面,基金会的资金视同国家资金。

第十条
每个财政年度结束时,存储基金会资金的账户余额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决定关于交纳基金会基金的规定者,将按照劳动法第256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劳动部财务监督将对基金会的工作做出全面报告,说明开支的全部情况、交纳基金的企业情况、基金会余额以及开支总额。报基金会理事会。

第十三条
本决定在埃及政报公布,自公布次日起生效。
2003年10月4日公布

劳动和移民部关于
确定企业应提供的最低限度社会和文化服务的
2003年215号部长决定
劳动和移民部长
在研究了2003年12号劳动法第222条的规定,
并与埃及工会联合会协调后,
决定:

第一条
员工人数超过50人的企业应与工会委员会(如有)或有关工会推选的工人代表一道,向员工提供必要的社会和文化服务。

第二条
提供的最低限度社会和文化服务应包括:
-提供员工到工作地点的往返交通便利。
-设立与企业职业水准相适应的文化和科学图书馆。
-提供价格适中的午餐。
-与工会组织合作,满足企业员工适宜的生活和娱乐需要。

第三条
本决定在埃及政报公布,自公布次日起执行。
2003年10月4日公布

劳动和移民部
关于员工处罚条例和劳动条例标准文本的
2003年185号部长决定
劳动和移民部长
在研究了2003年12号劳动法第58条的规定后,
决定:

第一条
批准本决定所附员工劳动条例和员工处罚条例标准文本,供雇主制订公司规定时使用。

第二条
本决定在埃及政报公布,自公布次日起执行。
2003年9月9日公布。

员工处罚条例一般原则

1.后附条例为指导性文本。每个执行劳动法的企业应根据企业认为应给予处罚的行为,制订与企业工作条件和性质相适应的员工处罚条例。比如石油工业、运输行业、旅游行业、矿山和采石场等。此条例应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并得到有关行政管理当局的批准。
2.本条例的规定与劳动法第二节关于向员工进行调查和询问的规定不冲突。
3.后附条例所规定的处罚为最高限。与企业有权根据工作情况降低标准不冲突。
4.所有触犯后附条例规定行为、背离工作职能的要求或出现损害个人名誉行为的员工都应给予教育性处罚。
5.企业有权进行教育性询问与企业在需要时对违规行为要求提起刑事或民事诉讼以维护自身权利的行为不冲突。
6.使用10名以上员工的雇主应在醒目位置张贴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并征求过有关工会组织意见的劳动条例和处罚条例,说明劳动组织和予以处罚的原则。
7.只有当调查证实员工的违规行为确因执行部门领导书面命令所致,并曾提醒领导该行为违规后,才能免除员工的责任。此时,发布命令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8.只有在对员工进行书面调查,听取本人意见,通过级别高于员工的调查部门人员对本人申诉进行调查后,才能决定处罚。对于可以处以警告或扣除一天工资的违规行为,其调查和询问应公开进行,并在为此准备的记录中予以记载。
9.如果按照工资比例扣除工资,其工资系指本人的基本日工资。
10.应书面通知员工处罚意见和金额,并通知如再犯的处罚。如果员工拒绝接受通知,可采取挂号方式按照员工档案中的地址邮寄。对于警告、不超过三天停止工作的处罚,如果员工拒绝接受通知,可以在醒目场所公布。
11.不得对一次违规行为进行多次处罚。根据2003年12号劳动法第61条的规定,当扣除员工工资在一个月内达到5天时,不得将扣除工资与其他财务处罚合并。
12.对于同一种违规行为,如果自第一次出现后六个月内连续发生四次以上,对于第四次行为将加倍处罚或处以更严厉的处罚。
13.如果员工在工作场所犯罪或出现有损声誉、公共安全、公共道德或其他违法行为,雇主可根据2003年12号劳动法第67条规定的原则,暂时停止其工作,并自停止工作3日内提交五人委员会处理。
14.在发现违规行为后最多7天内对员工进行调查。员工所属工会组织应派代表参与调查。
15.如果在通知员工出现上次违规行为六个月后再次发生违规行为,则视同初次违规。
16.在对违规行为调查结束后超过30天,则不得对员工进行教育性处罚。
17.给予开除处分的处罚决定由根据2003年12号劳动法第71条的规定组成的委员会做出。其余教育性处罚决定由雇主或受托人做出。企业经理可以做出警告或扣除不超过三天工资的处罚决定。
18.如果因员工的错误或工作或保管造成雇主机器、工具、原料、产品丢失或损坏,应赔偿丢失或损坏的金额。
在进行调查后,雇主通知员工,开始从工资中扣除上述金额。但每个月不得超过5天工资的限额。
工人可以按照时限和程序,对雇主的评估向劳动法第71条规定的委员会提出申诉。
如果没有裁决赔偿雇主评估的损失金额,或裁决低于评估金额,则应在委员会公布决定后7天内将无权获得的金额退回。
如果金额超过两个月的工资,则雇主不应根据本条的规定通过扣除工资的方式获得赔偿。

员工处罚条例

第一,违反劳动时间规定的行为
1.无故迟到15分钟以内
-没有影响他人工作:第一次:警告 第二次:四分之一天工资 第三次:半天工资 第四次:一天工资
-影响他人工作:第一次:半天工资 第二次:一天工资 第三次:两天工资 第四次:三天工资
2.无故迟到超过15分钟,在1小时以内
-没有影响他人工作:第一次:半天工资 第二次:一天工资 第三次:两天工资 第四次:三天工资
-影响他人工作:第一次:一天工资 第二次:两天工资 第三次:三天工资 第四次:四天工资
3.无故迟到超过1小时,不论是否影响他人工作,均不准进厂工作,视同无故矿工。
4.无故终止工作:第一次:四分之一天工资 第二次:半天工资 第三次:一天工资 第四次:两天工资
同时缺勤日不得计算工资。
5.无故没有签到:第一次:半天工资 第二次:一天工资 第三次:两天工资 第四次:三天工资
6.工作结束后无故返回工作岗位:第一次:半天工资 第二次:一天工资 第三次:两天工资 第四次:三天工资
7.在签到时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第一次:一天工资 第二次:两天工资 第三次:三天工资 第四次:四天工资
8.无故离开工作岗位或提前下班;
-员工为非生产、维修、警卫、急救或防火岗位:第一次:半天工资 第二次:一天工资 第三次:两天工资 第四次:三天工资
-员工为生产、维修、警卫、安全、急救、防火岗位以及其他重要岗位:第一次:四天工资 第二次:扣除工资中年度津贴 第三次:在提交五人委员会后开除并扣除缺勤工资。
第二,违反劳动纪律
9.没有佩带或出示进门证:第一次:半天工资 第二次:一天工资 第三次:两天工资 第四次:三天工资
10.工作时没有穿工作服:第一次:一天工资 第二次:两天工资 第三次:三天工资 第四次:五天工资
11.进出企业时拒绝检查:第一次:两天工资 第二次:三天工资 第三次:五天工资 第四次:扣除一半或部分津贴
12.违反劳动卫生规定:第一次:一天工资 第二次:两天工资 第三次:三天工资 第四次:五天工资
13.当企业医生要求时拒绝在医学检查证明上签字:第一次:警告 第二次:一天工资 第三次:三天工资 第四次:五天工资
14.社会状况和住址发生变化时没有在一周内通知:第一次:警告 第二次:半天工资 第三次:一天工资 第四次:两天工资
15.在工作时间没有从事应做工作或无故滞留在非工作岗位:第一次:一天工资 第二次:两天工资 第三次:四天工资 第四次:扣除50%年度津贴
16.无故在企业工作场所会客:第一次:警告 第二次:半天工资 第三次:两天工资 第四次:三天工资
17.未经允许因私使用企业电话:第一次:半天工资 第二次:一天工资 第三次:两天工资 第四次:三天工资
18.未经许可张贴材料或广告:
-对企业或公共利益没有损害:第一次:一天工资 第二次:两天工资 第三次:三天工资 第四次:五天工资
-对企业或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第一次:四天工资 第二次:直接降低其工资至最低档 第三次:在提交五人委员会后开除
19.清除或撕毁有关工作的通知或公告:第一次:两天工资 第二次:三天工资 第三次:四天工资 第四次:五天工资
20.未经许可带入宣传品进行散发;
-材料内容对企业或公共利益无害:第一次:一天工资 第二次:两天工资 第三次:三天工资 第四次:五天工资
-材料内容对企业或公共利益有害:第一次:四天工资 第二次:扣除年度津贴 第三次:将工资降至最低档 第四次:在提交五人委员会后开除
21.未经许可从事商务活动或为个人、组织募捐或征集签名:第一次:两天工资 第二次:三天工资 第三次:五天工资 第四次:提交五人委员会后开除
22.未经许可在工作场所举行或参与会议:第一次:一天工资 第二次:三天工资 第三次:四天工资 第四次:五天工资
23.携带酒精饮料或其他非法东西:第一次:三天工资 第二次:五天工资 第三次:在提交五人委员会后开除
24.工作时间睡觉
-一般情况:第一次:一天工资 第二次:两天工资 第三次:三天工资 第四次:五天工资
-必须处于完全清醒状态:第一次:三天工资 第二次:扣除50%年度津贴 第三次 提交五人委员会后开除
25.在工作场所抽烟或玩火:第一次:给予书面的开除警告 第二次提交五人委员会后开除
26.不认真使用原料和工具或造成浪费:第一次;两天工资 第二次:三天工资 第三次:四天工资 第四次:五天工资
27.劳动后没有保管好账簿、档案、记录或工作中使用的文件:第一次:一天工资 第二次:两天工资 第三次:三天工资 第四次:四天工资
28.因私使用企业的原料、材料、工具、器具以及其他企业设备:第一次:四天工资 第二次:五天工资 第三次:扣除年度津贴 第四次:提交五人委员会后开除
29.对交由个人保管的公司财务或财产疏忽,造成损坏、丢失给企业造成损失:第一次:五天工资 第二次:扣除年度津贴 第三次:降低工资至最低级别 第四次:提交五人委员会后开除
30.违反或拒不执行领导关于企业工作的指示:第一次:一天工资 第二次:两天工资 第三次:三天工资 第四次:四天工资
31.故意违反有关劳动的指示:第一次:两天工资 第二次:四天工资 第三次:五天工资 第四次:提交五人委员会后开除
32.违反或拒不执行有关安全和劳动的指示没有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第一次:三天工资 第二次:五天工资 第三次:推迟发放三个月津贴 第四次;提交五人委员会后开除
33.善意损坏机器、设备和工具:第一次:警告 第二次:半天工资 第三次:一天工资 第四次:两天工资
34.忽视对设备和机器的保养或不当使用:第一次:五天工资 第二次:推迟发放三个月津贴 第三次:提交五人委员会后开除
35.故意制造事端,造成厂房、设备、机器损坏:第一次:提交五人委员会后开除
36.执行职责时出现重大疏忽导致财产和人员重大损失:第一次:提交五人委员会后开除
37.未经许可工作时间有偿或无偿为他人工作:第一次:两天工资 第二次:四天工资 第三次:五天工资 第四次:扣除50%年度津贴
38.泄露工作机密:第一次:提交五人委员会后开除
39.从事与职业有关商务活动、或参与承包、招投标等:第一次:五天工资 第二次:扣除年度津贴 第三次:提交五人委员会后开除
40.不是出于掩盖错误而私自保存原始文件或从档案中撤消原始文件:第一次:三天工资 第二次:五天工资 第三次:扣除年度津贴 第四次:提交五人委员会后开除
41.私自保存原始文件或从档案中撤消原始文件
-出于掩盖错误:第一次:三天工资 第二次:五天工资 第三次:扣除年度津贴 第四次;提交五人委员会后开除
-出于刑事犯罪行为:第一次:提交五人委员会后开除
42.未经许可将文件转移至工作场所之外;第一次:五天工资 第二次:推迟三个月发放年度津贴 第三次:扣除年度津贴 第四次:提交五人委员会后开除
43.违反企业运输工具使用原则:第一次:两天工资 第二次:三天工资 第三次:四天工资 第四次:五天工资
44.领导玩忽职守:第一次:警告 第二次:推迟晋级一年 第三次:扣除年度津贴 第四次:工资降至最低级
45.对于劳动场所发生的违规行为不报告:第一次:三天工资 第二次:四天工资 第三次:五天工资 第四次:工资降至最低级
46.违反安全和职业卫生规定:第一次:给予开除警告 第二次;提交五人委员会后开除
47.企业资金无故不按时入账:第一次:给予书面开除警告 第二次;提交五人委员会后开除
48.确认员工为个人或他人获取利益而对企业账簿、单证虚假签字,剔除或删改说明:第一次:提交五人委员会后开除
49.未经许可从事非本职工作:第一次:三天工资 第二次;四天工资 第三次;五天工资 第四次:推迟发放年度津贴
第三,行为不轨
50.工作中发表对他人信仰或宗教责任不符的言论:第一次:三天工资 第二次:扣除50%年度津贴 第三次:提交五人委员会后开除
51.在医院或诊所为企业员工诊病时有违制度和道德:第一次:一天工资 第二次;两天工资 第三次:三天工资 第四次:五天工资
52.在工作职责之内索取钱财或拒绝执行工作职责:第一次:提交五人委员会后开除
53.拒绝出席调查或拒绝出证,或拒绝为证词签字或拒绝提供书证:第一次:五天工资 第二次:推迟三个月发放年度津贴 第三次:扣除年度津贴 第四次:提交五人委员会后开除
54.用语言或行动向同事或下级挑衅或在工作场所争吵:第一次:三天工资 第二次:四天工资 第三次:五天工资 第四次:扣除50%年度津贴
55.侵犯领导:第一次:五天工资 第二次:不予发放年度津贴 第三次:扣除年度津贴 第四次:提交五人委员会后开除
56.员工在工作场所诋毁工作:第一次:三天工资 第二次:五天工资 第三次:扣除年度津贴 第四次:提交五人委员会后开除
57.工作期间醉酒或吸毒或违反道德行为:第一次:提交五人委员会后开除
58.为获取假期而装病或伪造受伤:第一次:两天工资 第二次:三天工资 第三次:五天工资 第四次:扣除年度津贴
59.在工作场所内蓄意非法罢工:第一次:提交五人委员会后开除


员工劳动条例

第一条
本条例规定应视同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补充。本条例适用于现有的男女员工以及即将参加工作的员工。本条例中员工系指所有为企业服务的人员。

第二条
所有递交给企业的劳动申请必须书面提出,并由申请人签字,内容应包括本人姓名、国籍、年龄、住址。并附有下列证明或文件:
-出生证明原件或正式副本。如果没有相应文件,可以以身份证证明出生日期。
-学历的或专业的证明(如有)
-18岁到21岁的青年应出具兵役证明。21岁到30岁的青年应出具从事军事服务的证明。
-在有关劳动办公室登记的证明。如果前来申请工作的人员没有该证明,则应该在参加工作后15天内前去登记。
-个人或家庭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交6张本人照片。
-证明身体适应工作需要的医学健康证明
-结束前一次工作的证明(如有)
-如果申请工作的系外国人,应提供工作许可。
-由本人签字的、说明本人社会状况-其中包括需要赡养的妻子及其子女姓名以及年龄。
-刑事犯罪情况证明
员工还应提供企业要求提供的所有文件。如果企业认为需要保存其中部分文件,应向员工出具收据。当员工结束工作时,有权要求退回全部文件。
有关员工个人情况的所有变更,都应在规定期限内使用挂号回执方式予以书面通知。否则应受到相应处罚。如果本人没有通知,则企业掌握的最新的有关本人社会状况、地址的资料视为有效资料。所有资料的变化,都从企业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第三条
在员工录用后,发现提供的说明、文件、材料、保证、证书不正确,则对员工采取询问的措施。从这点出发,上条所述的一切文件和证明是录用员工的关键。

第四条
企业决定将录用员工安排在企业任何一个部门工作。企业有绝对权利调换员工的工种和工作岗位。如果新调换的工作与录用时商定的工作没有本质区别,员工本人不得对此持反对意见。但是工作调换不得涉及劳工合同中有关工资和劳动条件的条款。

第五条
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但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六条
所有工人退休年龄为60岁。根据管理部门的同意和许可,员工到达退休年龄后可以临时保留在原岗位工作。

第七条
每个员工应持有企业颁发的工作证。员工只有持有工作证,才能允许进入企业。

第八条
实际工作时间为每天 小时,从早晨 点开始至晚上 点。其中自 点至 点为休息时间。

第九条
采取全天连续生产的工作时间如下:
第一班 从早 点至中午 点;
第二班 从中午 点至 点;
第三班 从 点至 点。

第十条
每周实际工作时间为 天,周 为每周休息日。
企业采取员工轮休制时,应说明每个员工休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根据企业制订的登记制度确认员工出勤、缺勤和到岗时间。

第十二条
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每个员工都应在岗位上,不得在规定的结束工作时间之前离开工作岗位。
当全天连续生产时,只有当接替工作的人员到岗后,监督员、带班长或工段长才可以离开企业。他们应向同事说明工作完成情况、新的有关指示、剩余工作等。带班长不得在本班工人离岗前,在确认企业各个环节安全无恙前离开岗位。

第十三条
除非在休息时间里,否则员工不得以任何借口离开工作岗位。并不得浪费时间处理与担负的工作毫无联系的事务。

第十四条
只有在得到带班长的专门许可,否则任何员工不得停止或放弃工作。只有得到带班长书面同意并送交负责考勤的监督员后,员工才能在工作时间离开工作岗位。只有得到书面许可并送交负责考勤的监督员后,员工才能在非工作时间进入工作地点。

第十五条
所有员工在进出企业时必须遵守检查制度。除非得到员工主管签字的出门证,否则,任何货物、材料,不管价值几何,均不得带出企业。

第十六条
保安、门卫、监督员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职工作。并立即将每一个违规行为报告管理部门,将任何敌视其工作的行为报告有关方面。

第十七条
员工应听从其工作部门负责人的命令,认真地予以执行。他们应遵守管理部门任何时候发布的指示和命令。员工之间应友好相处,互相理解和团结。

第十八条
在各个工作部门监督员将担任带班长。员工应在工作需要的范围内尊重他们的指示和命令。

第十九条
员工有关工作的任何投诉,应递交带班长。如果投诉情况紧急,带班长应立即上报管理部门。如果非紧急情况,员工可以在月度报告中书面反映。

第二十条
只有得到管理部门书面许可后,员工才可以从事或参与商务活动。管理部门有权不说明理由而颁发、或拒绝、或废除许可。

第二十一条
禁止所有员工因本身工作原因接受礼物或报酬。除非得到管理部门书面许可,否则,禁止员工出于任何目的在企业内从事买卖、征集捐助、张贴公告、分发材料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除非得到管理部门书面许可,否则,禁止所有员工在他人处从事工作,甚至在本企业工作时间之外也不许可。

第二十三条
禁止任何级别的负责人使用被领导者或员工完成其私人工作。不准以任何形式侵犯和恶意对待员工。

第二十四条
机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工人不得损坏或修理。员工应立即通知带班长或工程师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五条
员工应严肃、认真、积极对待本职工作,并细心保养使用的机器设备。

第二十六条
绝对禁止散布或透露工业或商业秘密,以及与本企业工作有关的一切事务。所有员工都应注意对与企业工作有联系的内部和外部事务以及劳动制度保密。禁止员工在相同业务上与雇主竞争。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工资发放上问题上的性别、种族、语言、宗教及其信仰歧视。

第二十八条
如果没有按照2003年12号劳动法第36条规定的任一方式确定工资,员工可以获得比照工资。如果没有可以比照的工资,则可以根据有关方面的职业惯例评估工资。如果没有惯例可循,则劳动法第71条规定设立的委员会将根据平等的原则评估工资。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工资委员会的决定,为员工发放年度津贴。员工在企业服务一年后,可以第一次获得上述津贴。

第三十条
在企业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可以获得21天全薪休假。如果员工在一个或多个雇主处工作满10年,休假时间可以增加到30天。同时,年龄超过50岁的员工可以享受30天休假。正式节日、周休息日不得计算在休假时间内。
如果工作时间未满一年,在工作超过六个月后,可以根据工作时间的比例享受休假。
在所有情况下,从事艰苦、危险、有害健康工作或在边远地区工作的员工可以延长休假7天。上述工种或地区由有关部长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颁布决定确定。
考虑到劳动法第48条第二款的规定,员工假期不得转让。

第三十一条
雇主根据工作情况和需要确定年假的日期。除非由于工作利益需求的强有力的理由,否则,休假不得中断。
员工应在雇主规定的时间和期限内休假。如果员工书面拒绝休假,则丧失获得补偿的权利。
在所有情况下,员工应获得15天休假。其中至少有6天连续休假。雇主最多每三年通过补假或补偿工资方式核销一次假期。如果劳动关系在享受假期之前结束,则员工有权获得工资补偿。对于童工,假期不得分割、合并或推迟。

推荐给朋友 打印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笔名:
发 送 取 消

埃及苏伊士湾西北区开发建设大事记    2005-05-09 15:23
埃及一公司求购儿童玩具    2005-05-09 00:53
埃及一公司寻求与我生产化工产品(Chemicals)厂家合作    2005-05-09 00:34
求购眼科设备    2005-05-09 00:30
埃政府为提高工作效能,撤销十个驻外贸易代表处    2005-05-09 00:18
埃及将主办第三届非盟商务部长级会议    2005-05-09 00:15
埃政府采取措施保护商标权益    2005-05-09 00:11
埃及议会经委会同意修改公司法和投资法    2005-05-09 00:08
开罗机场3号工程奠基    2005-05-09 00:06
埃及呼吁以色列降低埃及食品出口巴勒斯坦的关税    2005-05-08 13:55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 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 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 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21919
传真:86-10-87519093
邮箱:驻埃及经商参处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