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修订2003年12号劳动法的2005年90号法令 |
|
| 2005-07-24 20:42 天津开发区苏伊士公司 杨志强 |
以人民的名义
共和国总统
人民议会批准了下述法律,现予以公布:
第一条
2003年12号劳动法第70、第71、第72和第248条修订为如下条文:
第70条:
如果在执行本法条款时出现个人争议,员工和雇主可在7天内要求有关行政当局通过友好磋商解决。如果在递交申请后最长10天内未能解决,双方可在争议发生后最长45天内向本法第71条所述司法委员会申请裁决。否则将丧失诉讼权。任何一方均可在上述期限内向有关行政当局提出将争议移交上述委员会的请求。
第71条:
司法部长与有关方面协商后,颁布决定,由下列人员组成司法专业委员会:
1.根据司法机构法规定的原则,选派2名法官,其中年长者为主席。
2.有关劳动和移民局长或其代表。
3.埃及工会联合会的代表。
4.有关雇主组织的代表。
该委员会包括两位法官在内的大多数成员出席,会议方为有效。
该委员会而不是其他组织,负责裁决执行本法规定中出现的个人争议。委员会应在收到争议60天内做出裁决。
委员会应自第一次会议起15天内对开除员工的申请做出决定。如果委员会拒绝申请,将强制雇主恢复员工的工作,并补发应得报酬。
如果雇主没有执行委员会关于恢复员工工作的决定,将被视为专横性解职。应按照本法第122条的规定进行赔偿。
如果员工要求,委员会可以裁决临时赔偿。
此时,如果不要求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应立即执行。
在执行委员会关于终止执行的决定时,应从员工已交纳款项或其他收入中扣除赔偿金额。
如果证实员工因工会活动原因被解职,当本人要求恢复工作时,委员会应裁定恢复工作。
对没有涉及的问题,执行诉讼法和调查法有关民事和商事的条款。
第72条:
委员会以出席会议的多数成员通过做出决定。票数相等时,以主席意见为准。
委员会的决定应说明理由。在专门的初审法院缮制执行文书后,该决定视同初审法院的裁决。
对委员会的决定,可根据埃及民事、商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有关上述法院提出申诉。
第248条:
对违反本法第73条第2款、第74、第75、第89、第90、第98、第99、第100、第101、第102条规定以及为实施上述各条规定而颁布的部长决定的企业雇主或委托代理人,处以不少于500埃镑,不超过1000埃镑的罚款。根据违法行为涉及员工的人数,重复处罚。属于重犯的,加倍处罚。
第二条
本法在埃及政报公布,自公布的次日起生效。
本法加盖国印,作为法律执行。
总统府2005年6月1日发布。
候斯尼.穆巴拉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