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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2005年第88号调整外国人进出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国境和居留法规定的内政部长2005年12798号决定
2006-03-03 03:15  文章来源:天津开发区苏伊士公司 杨志强
文章类型:编译  内容分类:政策

内政部长
  在研究了2005年第88号调整外国人进出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国境和拘留法,
  研究了有关签证的1960年31号部长决定,
  研究了有关为部分外国人发放旅行证件(通行证)的1964年179号部长决定,
  研究了关于执行1960年89号外国人进出境和居留法部分条款的1964年第180号部长决定,
  研究了关于巴勒斯坦难民旅行证件的1964年第181号部长决定,
  根据国务委员会的意见,
  决定:

  第一条 1960年第31号内政部长决定第14、第25和第31条修订为如下内容:

  第14条 入境签证将按照如下顺序,说明如下内容:
  1、签证号码
  2、姓名
  3、发放签证的时间
  4、签证有效期满时间
  5、在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准许居留期限
  6、准许旅行的次数
  7、入境目的
  8、交纳的签证费
  过境签证应包括除第5和第7项以外的其他内容。

  第25条
  1、对于非旅行和访问入境的一次性入境签证收取40埃镑签证费。如果国籍国高于此规定收取签证费,则按照对等原则收取签证费。
  如果发放多次入境签证,签证应注明旅行次数,并对每一次旅行按照一次性入境签证费的标准收取,最多不得超过50埃镑。
  2、旅游和访问签证收取25埃镑签证费。
  多次入境的签证,收取两倍的签证费。
  如果发放指定入境口岸的签证,该签证视同为一次性入境签证,不收取签证费。
  3,发放集体入境签证,应根据组织旅行的旅游公司、航运公司或航空公司提供的应确认的集体护照或名单对每一个人员按照个人签证费标准收费。

  第31条 对于一次性过境签证收取25埃镑签证费。如果国籍国高于此规定收取签证费,则按照对等原则收取签证费。
  如果发放多次过境签证,签证应注明旅行次数,并对每一次旅行按照一次性过境签证费的标准收取,最多不得超过50埃镑。
  如果发放指定入境口岸的一次性过境签证,收取25埃镑签证费。
  上述1960年第31号部长决定第27条规定的人士免收上述费用。

  第二条 对1972年以1135号内政部长决定予以修改的、关于授予部分外国人旅行证件(通行证)的1964年第179号内政部长决定第6和第10条修改为如下:

  第6条 通行证手续费为30埃镑。

  第10条 集体过境通行证的手续费为30埃镑。

  第三条 对上述1964年第180号内政部长决定第4、第5、第6和第9条修改为如下:

  第4条 对拥有特殊居住权的外国人按照附录3的样式发给为期10年的居住证。对于拥有一般居住权的外国人按照附录4的样式发给为期5年的居住证。如果外国人具有特定国籍,在上述两种情况时,应持有在准许居住的全部期限内有效的旅行证件。发放特殊居住证和一般居住证应收取50埃镑的手续费。

  第5条 给予外国人临时居住签证,将在有效期比准许居住期至少延长2个月以上的真实护照或持有的旅行证件上加盖印章。如果外国人没有护照或旅行证件,并无法获得上述证件,则按照附录5的格式发给居住证,并在居住证上签注允许居住的期限。
  给予不超过一年的居住签证或居住证,应交纳50埃镑手续费。如果许可包括夫妇两人,则分别收费。
  手续费以粘贴在当事人递交的申请表格上的印花方式收取。在允许以旅游名义居住的头6个月,免收手续费。

  第6条 居住签证延期应交纳50埃镑手续费。该手续费以粘贴在当事人递交的申请表格上的印花方式收取。如果签注有居住手续的文件或居住证丢失或损坏,当事人应在丢失或损坏证件之后3天内,向1964年第180号内政部长决定第2条列明的有关部门报告,并在交纳新的手续费后,领取新的居住证或在新的旅行证件上加以居住签证。

  第9条 对于返回签证收取40埃镑的手续费。如果是多次签证,则应分别按照每次返回的费用收取。但不得超过50埃镑。

  第四条 1964年第181号内政部长决定第10条修订为以下内容:

  第10条 发放上述文件收取30埃镑手续费。对于确认贫穷者免费发放文件。文件持有者免除上述1964年第180号内政部长决定第9条规定的返回签证的手续费。

  第五条 所有违反本决定的规定,一律作废。

  第六条 本决定在埃及政报公布,自公布次日起生效。

  2005年7月13日公布

                          内政部长 哈比卜.阿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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