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修订实施劳动法的2003年1543号总理决定有关条款的2005年1362号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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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4-09 19:48 文章来源:天津开发区苏伊士公司 杨志强 |
| 文章类型:编译 内容分类:政策 |
政府总理
在研究了宪法,
研究了1963年61号国家机构法,
研究了1973年53号国家公共预算法,
研究了1978年47号国家文职人员法,
研究了1978年48号国营企业员工法,
研究了1991年203号国营公司法,
研究了2003年12号劳动法,
研究了2003年1543号政府总理决定,
根据劳动和移民部长提交的报告,
决定:
第一条 对上述2003年1543号政府总理决定第8条和第13条修订如下:
第8条:执行劳动法的、员工总数超过10人的企业,应在核准年度财务决算的下一个月内,以受益人为培训筹资基金会的支票,交纳年净利润额的1%。随支票,具有规则登记簿的企业应提交核准的决算和收入表。不具有规则登记簿的企业应在递交纳税确认书的次月内提交送交税务局的纳税确认书复印件。
第13条:基金会的财务应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时,根据基金会遵循的财务制度,编制年度财务报表。并根据编制年度财务报表的相同财务制度编制下一财政年度财务估算。基金会的资金接受中央会计机构的监管。
第二条 本决定在埃及政报公布,有关方面负责执行本决定。
总理府2005年8月23日公布。
政府总理 艾哈迈德.纳齐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