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修改1991年11号统一销售税法的2005年9号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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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7-24 20:50 天津开发区苏伊士公司 杨志强 |
以人民的名义
共和国总统
人民议会批准了下属法律,我们予以公布:
第一条
1991年11号统一销售税法第17、第29、第35和第39条修改为如下:
第17条
税务局可以在向税务局提交纳税确认书后3年内,对上条规定的确认书进行调整,并以挂号回执的方式书面通知登记人。
登记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向税务局长提出申诉。如果申诉被拒绝,或在60天内没有做出答复,当事人可以在接到申诉被拒绝的通知后60天内,以挂号回执的方式书面要求将争议移交本法规定的调解委员会。在书面要求中应说明申诉被拒绝或对申诉做出决定的期限已满。
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申诉或要求将争议移交调解委员会,则税务局的估算为最终决定。
登记人可以在税款最终估算后30天内,就税务局的估算向初级法院提起诉讼。
第29条
本法涉及的、加强国防和国家安全装备所必须的所有商品、机械、设备和有关服务,以及生产原材料、用于加工和装配的另部件等予以免税。
财政部长颁布决定,确定上款所述予以免税的商品和服务。
第35条
作为以2000年7号法律公布的《在处理政府部门或国营企业法人为一方发生争议时设立调节委员会》的法律规定的例外,在因商品或服务的价格、种类、数量、应税税额的估算和纳税期限等与税务局发生争议,当事人在本法第17条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将争议移交调解委员会,税务局长或其代表应在接到上述要求后15天内,作为初步调解,将争议移交上述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由两名成员组成,税务局任命其中一名,当事人任命另外一名。
如果两名成员协商一致,他们的意见为最终决定。
如果因当事人没有任命调解员或上款中两位调解员的意见相左而未能完成初步调解,应将争议提交由下述人员组成的申诉委员会:部长从非税务局职员中任命的常任全权代表为主席,税务局长选择的一位代表、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委员会在听取两名调解员(如果初步调解存在)和认为有必要请教的有关专家和专业人员的意见后,以多数票做出委员会决定。
委员会在做出决定15天内,以挂号回执的书面方式向当事人和税务局宣布决定。委员会发布的决定应该执行。决定还应包括由谁支付仲裁费的说明。
在所有情况下,当事人有权在接到通知后30天内,对申诉委员会的决定向初级法院提起诉讼。
部长确定委员会数量、处所、职责、给予成员的报酬和移交调解委员会的费用。
第39条
具有司法检查资格的职员有权查阅与实施本法规定有关的任何种类单证、文件、登记册、账簿、发票、材料等。当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违反本法规定时可以扣留这些文件。
他们可以按照税务局长或其代表的书面许可,获取商品的样品进行检查和化验。
财政部所属收入部门之间根据财政部长决定的组织原则进行信息和情报交换不应视为泄露秘密。
第二条
统一销售税法增加第23条(重复)、第52和第53条,法律条文如下:
第23条(重复)
登记人在核算税额时,应从商品和服务销售额的应纳税额中剔除为生产这些应税商品和从事应税服务所使用的机器、设备及其零部件已经交纳的税款。客运汽车或个人使用的小汽车,只有当企业作为企业运营内容使用时,才能进行上述的剔除。
上述剔除应在应纳税额的限度内进行。未能剔除的税额结转至下一纳税期,直至全部剔除。
部长规定机器、设备交纳税款的原则。
第52条
在提交政府讨论后,部长根据统一销售税务局员工完成任务的情况和工作水平,制订一项或多项报酬制度,并不局限于任何其他制度。部长可以拨付专项资金参与税务局员工的社会合作基金会、储蓄基金会、联合基金会以及体育俱乐部。
第53条
有意继续完成对统一销售税有影响的交易的当事人,应书面向税务局长或其代表提出申请,要求公布税务局对在交易中执行本法规定的情况。
当事人的申请应包括要求公布情况的交易的所有方面和从事交易的各个阶段。
税务局长在收到申请后60天内公布当事人要求的情况说明。在此期间可以要求纳税人补充材料。在说明公布后,如果没有发现新的交易因素在公布前没有报告,则公布的说明必须执行。
在所有情况下,在上述期限内没有公布当事人要求的情况说明,则视同申诉被拒绝。
第三条
将上述统一销售税法附录1之第3和第4项移至附录6,作为第11和第12项:
11,无酒精啤酒
返回工厂的包装应包含在作为应税基础的价格因素中,按照财政部长与有关部长协商一致后发布的决定所确定的折旧比例进行计算。不返回工厂的包装则包含在作为应税基础的价格因素中计算。
12,汽水(不论甜味汽水或香水)
返回工厂的包装应包含在作为应税基础的价格因素中,按照财政部长与有关部长协商一致后发布的决定所确定的折旧比例进行计算。不返回工厂的包装则包含在作为应税基础的价格因素中计算。
在销售商店使用混合方法生产的汽水适用上述价格。根据按照有关专业部门规定的标准确定的生产数量,在使用该种方法生产饮料的公司预先征税。财政部长与有关部长协商一致,公布作为计税基础的汽水生产价格表。
第四条
下列商品免除统一销售税:
各种种类的面包。
第五条
在上述统一销售税法中出现的“仲裁”一词全部更改为“调解”。
第六条
本法在埃及政报公布,自公布的次日起生效。违反本法的规定一律作废。
本法加盖国印,作为法律实施。
总统府2005年3月30日公布
侯斯尼.穆巴拉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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