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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05年91号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财政部长2005年991号决定
2006-03-11 18:04  文章来源:天津开发区苏伊士公司 杨志强
文章类型:编译  内容分类:政策

财政部长
  在研究了颁布所得税法的2005年91号法律后,
  根据国务委员会的意见,
  决定:

第一条
  实施本决定所附录的2005年91号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法律)的实施条例。
  对于本决定以及附录的实施条例没有涉及的内容,执行财政部长为实施上述法律而颁布的原则、指示和定期出版的刊物。

第二条
  根据下列情况,所得税法生效:
  一、自然人:
  1、工资性收入从2005年6月份的工资开始执行。
  2、工商活动收入、非商业活动的职业收入以及不动产的资产收入,从2005年纳税期开始执行。(该纳税期自2005年1月1日开始在所得税法实施后终止)
  二、法人:
  1、第一纳税期为从2004年某一时期开始至2005年12月31日结束的,从纳税期开始时执行。
  2、纳税期从2005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至本法实施后结束的,从该纳税期开始时执行。

第三条
  所有违反本决定或决定所附条例或与上述决定和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作废。

第四条
  本决定在埃及政报公布,自公布的次日起生效。
  2005年12月27日公布


                       财政部长 尤素福.加利


            所得税法(2005年91号)实施条例

  第一篇总则

  第一条 如果个人企业作为遗产转移给一个或多个继承人,在纳税方面,每个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的个人纳税人对待。

  第二条 在执行法律第一条的规定时,出租设备视同使用或有权使用设备,其租金应包含租赁工业性、商业性或科研性设备的全部费用。
  虽然如此,如果出租人通过注册的分支机构从事活动,则在计算纳税时,视同为常设企业。

  第三条 遇到下述任意两种情况之一,自然人应在埃及拥有长期驻地:
  1、如果一年中大部分时间在埃及-不管是在其拥有的场所,或租赁的场所或任何其他名义的场所-停留。
  2、如果纳税人拥有商铺、职业事务所、工厂或其他自然人在埃及从事活动的工作场所。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中至少两种情况的,则埃及应成为法人的实际管理中心:
  1、如果是实施日常管理决定的场所。
  2、如果是举行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的场所。
  3、如果是50%以上的董事会成员或经理班子成员居留的场所。
  4、如果是拥有一半以上资本分额或投票权的合伙人或股东居留的场所。

  第四条 法律第4条第3款第5项所指项目的预备性和辅助性工作,系指所有不参与在埃及实现应税收入的活动。

  第五条 在执行法律第4条第3款第7项的规定时,如果经纪人或代理人在纳税期内,全部或近似全部活动都以外国公司的名义进行则该经纪人或代理人视同为大部分时间为外国公司服务。构成他们之间的商业和财务关系的条件不同于构成独立企业之间关系的条件。

  第六条 在下述情况下,纳税期计算可以少于或多于12个月:
  一、纳税期计算可以少于12个月的情况:
  1、纳税人的第一个财务计算期-不管该期限终止于日历年度结束或纳税人认定的其财务计算期结束的其他日期。
  2、纳税人在其财务年度期满前去世、终止在埃及的居住、停止经营活动或向他人转让其经营的企业。
  3、如果纳税人在任意一个财务年度中持有规则的财务账簿。
  4、纳税人调整其财务年度终止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应自调整前的财务年度起始日起,直至调整财务年度的日期止计算纳税期。
  二、纳税期计算可以超过12个月的情况:
  1、纳税人的第一个财务计算期-不管该期限终止于日历年度结束或纳税人认定的其财务计算期结束的其他日期。
  2、纳税人调整其财务年度终止时间。而财务年度起始时间距调整财务年度日期不超过三个月,则可以将这段时间包含在首个纳税期内。
  不管是12个月纳税期间或者超过或不足12个月的纳税期间从事经营所实现的利润,都必须执行法律第8条和第49条规定的税率,不得通过各种途径-不管是降低或增加税率以及改变经营活动期内不同应税收入所占比例-进行任何调整。

  第七条 纳税人只要具备下述条件,税务局即可根据纳税人使用申请表1提出的申请,准许其改变纳税期:
  1、属于法律第47条和第48条规定的法人。
  2、公司拥有规则的财务账簿。
  3、存在需要改变纳税期的重要理由,主要有:
  *下属公司或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要求调整财务年度以便与控股公司或母公司的财务年度相一致。
  *法人单位改变企业的法律形式。
  4、纳税期限为12个月。
  
  第二篇 自然人收入所得税

  第一章征税范围和税率

  第八条 在执行法律第二篇的规定时,下述情况中的有关税务局系指:
  1。工资类收入:指本条例第10条规定的税务局。
  2、如果纳税人的收入只局限于工商活动,则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税务局为有关税务局。如果纳税人拥有多个企业或分支机构,则商业注册证上登记的经营活动主要场所所在地的税务局为有关税务局。
  3、如果纳税人的收入只局限于职业性经营活动或非商业性活动,则从事活动的场所所在地的税务局为有关税务局。如果拥有多个经营场所,则由纳税人自行确定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场所所在地的税务局为有关税务局。
  4、如果纳税人的收入包含工商业经营活动以及职业性经营和非商业性活动,则从事职业性经营活动地区的税务局为有关税务局。
  5、如果纳税人的收入只局限于不动产收入,其居住地的税务局为有关税务局。如果拥有多处住所,则本人指定的住所所在地的税务局为有关税务局。如果本人没有指定住所,则其拥有的建筑、或农用土地、或住宅、或出租的房屋所在地区的税务局为有关税务局。如果纳税人同时获得工商活动收入,则其从事工商活动的主要场所所在地的税务局为有关税务局。
  6、如果纳税人的收入包含工商活动收入,也包含职业性经营活动和非商业活动收入,还同时包含不动产收入,则以其从事职业性经营活动所在地的税务局为有关税务局。
  7、如果纳税人决定或被指定与超级纳税人中心合作,则该中心为有关税务局。
  当作为确定有关税务局的经营活动场所发生变化时,则发生变化的下一年度由新活动场所所在地的税务局作为有关税务局。其中包括变动日期之后结束的财务年度。
  活动场所变动之前的有关税务局应完成检查和通知,并在三个月内将纳税人的档案移交新的活动场所所在地的税务局。并充分考虑时效性。

  第九条 在计算总额为5000埃镑的免税收入时,对于常住纳税人,即使其并未在整个纳税期内从事工作或活动,也不进行扣减。当其具有多种收入来源时,应优先自工资类收入中扣减。剩余部分,则从其他收入中扣减。

  第二章工资类收入

  第十条 在执行法律第二篇第二章的规定时,有关税务局系指:
  1、当雇主或支付收入的责任人为政府机构、或地方管理部门、或国营单位、或不从事应交纳法人利润税的经营活动的国营法人、或支付收入的责任人是开罗或亚历山大地区的青年、体育福利事业方面的机构或工会组织时,有关税务局视情况为开罗或亚历山大的政府利益监督税务局,或税务局长决定确定的坐落有上述机构的其余省的地区税务局。
  2、如果雇主或支付收入的责任人为法律第48条规定的机构时,则根据本条例第53条的规定确定有关税务局。
  3、如果雇主或支付收入的责任人是从事应税活动的个人时,则根据本实施条例第8条的规定确定有关税务局。
  4、上述各款没有涉及的个人或单位,或根据法律第16条的规定应税收入获得者负有应税责任的情况,则他们的居所或主要活动场所所在地的税务局为有关税务局。
  5、如果纳税人决定或被指定与超级纳税人中心合作时,则该中心为有有关税务局。

  第十一条 在执行法律第9条的规定时,有关现金或实物优惠系指:员工不是作为从事工作而承担开支的补偿所获得的现金或实物,体现为个人的受益权。实物优惠的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尽管如此,在评估实物优惠价格时,可以比照下列:
  1、员工个人使用的公司汽车:不管是公司所有或租赁所得,优惠价格按照燃料、保险、该汽车定期维修费用的20%计算。
  2、手提电话:优惠价格按照全年实际开支的20%计算。
  3、雇主提供的贷款或借款:当雇主提供给员工的贷款超过员工六个月所得,且贷款无息或利益低于7%时,按照7%的比例计算优惠价格。如果获得贷款利息低于7%时,则贷款利息与市场利息的差额为优惠价格。
  贷款包括以各种形式支付的预付款,或出现在雇主账面或登记簿的由员工承担的金额。
  4、员工生命保险、家庭保险或财产保险:按照雇主全年支付的分额计算优惠价格。
  5、以低于市值给予的公司股票:按照获得股票时的市值与为员工计算的价格的差额计算优惠价格。
  只有当限制股票所有权转让的限制条件取消后,该优惠才被计算。
  在所有情况下,雇主应根据法律第14条的规定扣除税额并上缴。雇主应根据上述原则逐员工编制年度享受的实物优惠清单。如果根据法律第16条的规定,由收入获得者负责纳税,则其应负起扣除税款并上缴的责任。

  第十二条 在确定应税收入时,应剔除下列金额:
  1、专门法律规定的豁免金额。
  2、纳税人本人年度豁免的4000埃镑。
  3、根据埃及社会保险法律扣缴的社会保险分额,或根据1980年63号作为替代的专门社会保险制度法建设的任何替代保险制度扣缴的保险分额。
  4、员工参加根据1975年54号专门保险基金会法的规定设立的专门保险基金会的扣缴分额。
  5、纳税人为本人、或妻子、或未成年子女购买的生命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养老保险应扣缴的分额。此时应考虑本条例第18条的有关规定。
  6、下列的集体实物优惠:
  *为员工准备的餐食。
  *员工的集体交通或相应的费用。
  *医疗福利。
  *从事劳动所必须的工具和服装。
  *员工工作期间,雇主为其准备的住处。
  7、根据法律决定分配给员工的利润。
  8、法律规定的印花税。
  9、不应赋税的5000埃镑部分。同一年里不应再从纳税人的其他收入中扣减。
  在执行本条第4款和第5款时,条件为所有免税额不得超过纳税人纯收入的15%,或不超过3000埃镑,二者取其数额较大的一种。并不得将上述保险分额从法律第6条规定的其他收入中重复扣减。
  应在每个月的前15天内,将上个月支付金额中的扣减额上缴有关税务局。
  当发生应税收入变化时,应执行本条例第14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当员工应税工资类收入发生变化时,工作企业应按照将新的收入转化为年度收入后的金额计算应税额,并扣减原来收入和新收入之间的应税差额。此差额由有关企业负责保存,并不计算扣减差额的迟期费用。

  第十四条 在执行上条规定时,有关单位应根据以下方式,在年终进行平账:
  1、确定员工一年中在单位获得的工资类收入。
  2、根据法律第13条的规定,扣减规定的豁免额。
  3、计算纯工资类收入中超过5000埃镑的应税额。根据本条规定计算税额不受员工从其他渠道获得收入的影响。不得从其他收入中对免税部分重复计算。
  4、有关单位交纳实际存在的税款差额,此举与企业有权向员工返还其余扣减金额并不冲突。
  上述的平账和上缴税款应在每年的一月份进行,将平账的差额上缴有关税务局。
  如果通过检查发现税款差额,则应从上缴年度平账税额期限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延迟交税的费用。

  第十五条 根据法律第11条的规定,对于任何机构和单位支付给其聘用的、为其服务的非常住人员的报酬,以及常住人员从非原始工作单位获得的报酬,均按照10%计算应纳税额,并不得扣减任何费用和其他减免。包括法律第7条规定的免税金额和法律第13条规定的豁免。
  支付上款所述报酬的单位应扣减税额并在每个月的前15天通过工资表2将上个月支付的报酬中应纳税额上缴有关税务局。
  原始工作单位系指正式聘用员工并发放原始工资的单位。
  员工在纳税期内服务时间超过50%或获得报酬超过50%的单位应视同原始工作单位。该单位应根据法律第7条、第8条、第10条和第13条的规定,从支付给员工的报酬中扣减应税金额。在这种情况下,对员工从有关单位或机构获得的纯工资收入,应执行法律第11条的规定,根据工资表3的内容,按照该条的规定计算应税金额。
  在执行法律第11条的规定时,有关税务局系指:
  1、对于常住人员,非原始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税务局为有关税务局 。
  2、对于非常住人员,根据本条例第23条的规定确定有关税务局。

  第十六条 在执行法律第12条第2款的规定时,有关服务终止津贴系指单位、公司或企业执行的有关规章规定的,在员工结束为该单位服务时给予的津贴。如果没有该项规定,或虽然制订类似规章,但是没有规定类似津贴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确定服务终止津贴。

  第十七条 在执行法律第13条第2款的规定时,替代制度系指根据上述1980年64号法律或根据其他埃及法律规定设立的制度。

  第十八条 在执行法律第13条第4款的规定时,投保公司应在埃及保险监督总局注册。

  第十九条 在享受免税的下述实物优惠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餐食发放应在工作场所进行。
  2、集体交通应面向全体员工或一定阶层的员工,使用公司所有的或租赁的集体交通工具。
  3、住所应是雇主所有或从他处租赁,并为工作性质所需要。

  第二十条 在执行法律第13条最后一款的规定时,免税金额计算如下:
  如果15%少于3000埃镑,则最高免税金额为3000埃镑。
  如果15%高于3000埃镑,则最高免税金额为相当于15%的金额。

  第二十一条 雇主、支付工资类收入的责任人应在根据法律第8条和第11条的规定计算并扣减税额后上缴。
  按照自由区制度设立的公司和项目应执行本条例第11条至第15条以及第18条至第20条的规定,并报送有关表格。

  第二十二条 使用工资表4报送法律第15条规定的季度纳税确认书。在表格中应说明:
  1、员工的人数。
  2、前三个月中支付的工资类收入总额。
  3、扣减税款金额、同期上缴金额以及缴款收据的复印件。
  4、员工人数出现的增加或减少的变化。
  并应将出现的任何调整和变化在下一个季度纳税确认书中通知法律第15条第1款规定的报送确认书的上述税务局。
  应根据员工的要求发给员工清单,注明:员工全名、收入的种类和金额、扣减税额。

  第二十三条 对于法律第16条规定的收入获得者,如果为非常住人员,有关税务局根据情况,应是开罗或亚历山大的股份公司税务局。他应该向上述税务局递交有关在终止居住之前获得收入和应税金额的资料。
  如果收入获得者为常住人员,则有关税务局应为其住所所在地的税务局。他应该在每年的1月1日向税务局递交在上一年度获得全部收入的清单。
  在所有情况下,应使用工资表5递交上述说明并交纳应纳税款。

  第三章 工商活动

  第一节 应税收入

  第二十四条 根据本条例第70条的规定确定法律第17条第2款规定的纯利润。对于法律第25条第3款规定的出售固定资产获得的资本利润的税收问题,按照法律第26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执行法律第19条第3款的规定时,一笔交易系指常住纳税人从事的出于出售的目的,对非个人使用的流动资产进行购买的活动。条件是交易应出于工商活动的目的,并在购买日期后12个月内出售。

  第二十六条 法律第19条第5款规定的机电设备包括电子设备、数码设备以及其他设备。

  第二十七条 应根据法律第21条的规定,按照下列步骤,确定与企业有关的所有长期合同的应税净利润:
  1、按照直至纳税期末实施工程的实际费用与按照合同估算的费用总额确定完成的比例。在总费用发生变化时应考虑重新计算该比例。
  2、根据合同金额和按照合同估算的费用总额确定合同的估算利润。在合同金额发生变化时应考虑重新估算利润总额。
  3、按照合同估算的利润总额除以本条第1款确定的完成比例的方式确定各个纳税期的合同估算利润。
  在合同结束时,根据实际收入减除实际费用的方式确定整个合同的实际净利润或净亏损。
  如果在合同结束时的纳税期计算合同为亏损,则首先从当期利润中抵扣亏损。如果当期利润不足以抵扣,亏损余额则从合同实施的前几个纳税期中抵扣。但不能超过前纳税期估算的利润额。每个合同单独计算。
  在此基础上重新计算税额,向纳税人退回超缴的税额。如果合同实施时出现的亏损超过本期或合同实施的各个纳税期内估算的利润,则执行法律第29条的规定,将剩余亏损结转下一年度。

  第二节 确定应税收入

  第二十八条 在执行法律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时,依惯例无须单据证实的费用和支出系指在多数时候因其性质难以获得外部单据的费用和支出。对此,应有内部支出的许可和价格说明。这些费用有:
  1、国内的交通费用。
  2、内部招待企业客户的零星费用。
  3、卫生清洁费用。
  4、企业从事业务必须的普通印花和行业协会印花。
  5、一般维修费用。
  6、职业和经营活动性质所必须的日常报刊、周刊、月刊。
  其条件是,没有单据支持的费用和支出,其中包括小费,不得超过有单据支持的公共行政支出的7%。

  第二十九条 在执行法律第23条第1款的规定时,债务利息系指纳税人获得的各种性质的贷款、借款和负债以及债券、金库许可、存款以及现金担保等形式的投资资金。应从从事经营活动的贷款应付利息中扣减未税和免税活动的债务利息。

  第三十条 执行法律第23条第5款的规定时,视同为企业资金中独立的专门制度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1、该制度或基金会应在银行开立与企业账户相对独立的银行账户。
  2、其资金的投资活动独立立账。
  3、独立于企业账簿的单独账簿和核算。

  第三十一条 应根据中央银行在1月1日或日历年度第一个工作日公布的贴现利率计算法律第24条第4款规定的贷款利息。

  第三十二条 法律第24条第5款规定的贷款和债务利息不包括公开发行的债券利息。

  第三十三条 在执行法律第25条第2款的规定时,购买的精神资产系指没有实际物质存在,在生产、进口商品和服务或向他人出租是使用的资产,例如企业支付资金获得的许可、知识产权、商业名称、发明、版权、活动图片等。至于企业自身产生的精神资产,则根据法律第25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折旧。并应考虑根据埃及会计准则,剔除企业在以前年度费用中包含的创造精神资产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 在执行法律第25条和第26条规定的折旧制度时应注意:
  1、以期初全部固定资产余额为基础,增加年内固定资产的购买金额以及一切附加费用,例如运输费用、安装费用、延长资产寿命的修缮费用等,并减除资产的处置费用和赔偿等金额。在次基础上确定可进行折旧的金额。
  此余额根据以下情况处理:
  *如果根据上款产生的余额为负数,则将此余额增加为经营活动利润。
  *如果余额等于或少于1万埃镑,则作为本年度应扣减的费用全部列入收入表中。
  *如果余额超过1万埃镑,则根据法律第25条第3款规定的比例计算全部资产的折旧,而不考虑资产的使用年限。剩余的余额不管金额多少,结转下一纳税期作为折旧基数。
  2、在计算税额时,不得违反法律第25条规定的折旧比例。
  3、已经列入储备资金的报废资产不纳税。不适用法律第25条、第26条和第27条规定的折旧。

  第三十五条 在执行法律第27条的规定时,出于计算税额的考虑,对于工业生产领域中使用的机器、设备-不管新设备还是使用过的设备-,在资产使用的第一个纳税期内,应从设备的费用中剔除30%,再将设备的剩余价值列入法律第26条规定的折旧基数中。

  第三十六条 在执行法律第28条第4款的规定时,收回债务的严厉措施应包括根据债务人向破产法官和债权人组织提出的要求,与债务人进行破产的预防性司法和解。条件是必须得到拥有三分之二债权的债权人的同意。进行破产的预防性司法和解应按照1999年第17号商法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七条 应根据法律第6条的规定,确定自然人应税收入。对于该条第2款述及的除工资类收入外拥有多项其他收入来源的自然人,在其中一个收入来源发生亏损时,应注意只能在该项来源的净收入范围内进行累加。如果仍存在部分亏损,则根据情况执行法律第29条或第35条第2款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税务局应确认关联人士在关联交易中-包括商品、服务、材料、资产性设备的交换,分摊共同费用、租金、利息以及从事相互之间的其他商业、金融交易时执行公平价格。

  第三十九条 应根据下列任一途径确定法律第30条规定的公平价格:
  1、相近的自由价格:根据该方式,按照相同商品或服务在非关联公司或个人间交易价格确定关联方的公平交易价格。
  可以在其他类似商品或服务价格基础上确认相近价格。此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合同各方的法律条件。
  *市场环境情况。
  *有关交易行为的特殊情况。
  2、总成本加边际利润:根据该方式,在商品或服务的总成本基础上,增加一定的百分比,作为销售公司或服务提供者的边际利润,以此确定关联方的公平交易价格。边际利润的确定,或根据纳税人与其他独立方交易时获得的边际利润,或根据其他独立方在类似交易中获得的边际利润确定。
  3、再销售价格:根据该方式,在关联方交易的商品或服务向非关联的第三方再交易时的价格基础上,扣减一定比例中间商的边际利润,以此确定关联方的公平交易价格。其边际利润,根据该商人与其他独立非关联方交易时获得的边际利润确定。也可以根据独立纳税人在类似交易中获得的边际利润确定。

  第四十条 在确定公平交易价格时,相近的自由价格为首选方式。在不具备充分必要的资料执行这一方式时,可以选择上条规定的其他两种方式。
  在无法执行上述三种方式时,可以采取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样表中提供的方式。或采取其他适合纳税人的方式。
  在所有情况下,税务局应与纳税人事先商定从事关联交易时纳税人应采取的确定公平价格的方式。

  第三节 豁免

  第四十一条 在执行法律第31条的规定时,应注意:
  1、享受免税待的牲畜饲养和肥育项目应包括上述牲畜生产的奶品。但不得单独从事奶品交易。
  2、捕捞船队项目自开始经营活动起十年内获得的利润享受免税。捕捞船队项目系指使用自身拥有的或租赁的单船或多船从事捕捞活动。豁免只局限于捕捞活动获得的利润。
  3、在法律生效之前从事经营活动未满十年的养蜂企业,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养蜂企业的税收豁免。在法律生效后从事经营活动的,则享受全部豁免期限。

  第四十二条 执行法律第31条第6款,关于社会发展基金会投资的新项目享受免税的规定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从事经营活动应在社会发展基金会投资日期之后。
  2、只局限于项目从事工商活动获得的利润。
  3、项目为个人企业。
  项目免税期为自从事经营活动之日或投产之日起五年。如果企业转让或改变法律形式,则豁免终止。
  在所有情况下,免税的规定只局限于社会发展基金会投资所产生的利润。

  第四章 非商业职业活动收入

  第一节 确定应税收入

  第四十三条 法律第33条第1款规定的任何职业性资产处置的收入和从事职业活动的事务所整体或部分转让的收入,系指出售用于从事职业活动的任意资产或部分或整体转让事务所的资本利润。
  转让从业经验的收入系指对一些职业从业者或任何其他机构提供培训或咨询获得的利润。

  第四十四条 在执行法律第33条的规定时,应该扣减的费用包括以下:
  1、年度的登记费、会员费、从事职业活动的手续费。
  2、纳税人从事职业活动需要交纳的税款。法律规定的所得税除外。
  3、纳税人根据行业退休制度向协会交纳的费用。
  4、纳税人向根据1981年10号保险监督管理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办理纳税人本人、其妻子和未成年子女为受益人的生命和医疗保险应交纳的年费。
  在执行本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时,纳税人获得豁免的应税净收入不得超过3000埃镑。并不得从法律第6条规定的其他收入中重复抵扣。
  在所有情况下,上述费用应根据有关机构出具的收据具实核定。

  第四十五条 在执行法律第35条的规定时,扣减所有实现收入所必需的费用和开支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纳税人应拥有规范的账簿和财务核算。
  2、费用和开支是从事职业活动所必需。并真实可靠,除依惯例无法获得单据的费用和开支以外,均有单据支持。

  第四十六条 在确定法律第35条所述依惯例无法获得单据的费用和开支内容,适用于本条例第28条的规定。
  在纳税人没有设立规范的财务账簿的情况下,扣减全部收入的10%作为费用。

  第二节 免税

  第四十七条 享受法律第36条第3款规定的免税应具备的条件是:应遵守大学或学院制订的制度和价格。如果违反上述条件,则该收入应纳税。

  第五章 不动产收入

  第一节 应税收入

  第四十八条 应使用不动产表6向有关税务局报送法律第38条第2款第5项和第6项所规定的说明和表报。

  第二节 确定应税收入

  第四十九条 在执行法律第39条的规定时,专用住宅系指纳税人本人、妻子及其未成年子女居住的住宅。应从作为计税基数的租金收入总额中剔除该住宅的租金金额。

  第五十条 使用不动产表7递交要求在实际收入的基础上确认法律第40条规定的不动产收入的申请。即使上述收入没有超过非税收入的额度。
  在上述申请中应说明纳税人的所有不动产资源,包括农用土地、对苗圃的农业利用、建设的不动产等。并附录所有权证,或占用权证件,例如注册的合同、例行合同、农业用地使用证、授权证等。并应根据本条例第102条的规定附送具有规范账簿支持的纳税人年度纳税确认书。

  第五十一条 法律第42条规定的不动产不包括作为企业固定资产的建筑或土地。
  应使用不动产表8通知交纳不动产处置税,使用不动产表9通知税务局对应纳税的不动产处置进行公证。

  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应使用不动产表10报送自身拥有的、法律第44条规定的建筑和农用土地的说明及其租金金额。

  第三篇 法人利润税

  第一章 税收适用范围

  第五十三条 在执行法人利润税的有关规定时,根据下列情况,有关税务局系指法律第48条规定的公司或单位主要处所所属的税务局:
  1、法律第48条第3款、第4款规定的资产公司和其他机构,以及适用于2001年1498号总理决定和2002年第1144号总理决定的多种经营项目的公司,代表处和本条其他各款没有涉及的其他法人,其有关税务局为:除设立在亚历山大省、大湖省、马特鲁赫省的上述公司外,一律为开罗股份公司税务局。设立在上述各省的上述公司,为亚历山大股份公司税务局或财政部长颁布决定确定的其他税务局。
  2、按照1997年8号投资保障和鼓励法以及其他投资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有关税务局为开罗的投资税务局。设立在亚历山大省、大湖省、马特鲁赫省的上述公司其有关税务局为亚历山大投资税务局。而阿斯尤特省、苏哈吉省、甘纳省、红海省、阿斯旺省、赫尔哥达省、新河谷省,则有关税务局为南河谷投资税务局,或财政部长颁布决定确定的其他税务局。
  3、个人公司和事实存在的公司,其中包括适用于2001年1498号总理决定和2002年1144号总理决定的多种经营项目的公司,其有关税务局为主要经营场所所属的税务局。
  4、地方管理机构设立的、从事应税活动的合作社、各种协会和组织,其有关税务局为主要经营场所所属的税务局。
  5、如果纳税人决定或被指定与超级纳税人中心共事,则有关税务局为超级纳税人中心。
  在所有情况下,当纳税人的主要经营场所发生变化时,应从发生变化的下一年度起由新的主要经营场所所属的税务局作为其有关税务局。其中包括在发生变化日期后终止的年度。
  主要经营场所变化前的有关税务局应终结一切检查和通知,并在三个月内向新的主要经营场所所属税务局移交。并要考虑到实效性。

  第五十四条 在执行法律第48条第1款的规定时,从事自由职业-不管以合同方式还是非合同方式-的公司,视同企业法人对待,根据现金确定收入,根据实际发生确定费用。
  该类公司执行企业法人利润税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在执行法律第50条第7款的规定时,投资基金会的利润和分红包括票据返还金额所产生的利润。

  第五十六条 法律第50条第11款规定的土地开垦和种植公司,根据以下规定确定经营或生产活动开始时间:
  1、如果公司为他人从事土地开垦和种植业务,则从签订第一个从事上述任意活动的合同日期起确定免税起始时间。
  2、如果公司自主从事土地开垦和种植业务,出售已开垦或种植的土地,则从出售第一块开垦或种植的土地日期起确定免税起始时间。
  3、如果公司单纯自主从事土地开垦和种植业务,并种植已经开垦的土地,则视情况,根据财政部长与农业部长协商一致后颁布的决定,或根据有关农业局登记簿的记录,从土地开始产出的日期起确定免税起始时间。

  第五十七条 在执行法律第50条第12款的规定时,对养蜂公司给予的免税规定适用于在法律生效之日,从事经营活动不满十年的公司,在剩余期间享受免税。至于在法律生效后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则享受全部期限的免税。

  第二章 确定应税收入

  第五十八条 在执行法律第52条第1款的规定时,债务利息包括法人单位为了获得任何形式的贷款、借款、许可、债券而负担的所有费用。在执行本款规定时,贷款和借款包括任何形式的通过具有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的金融证券而得到的负债融资。
  在执行上款规定时,所有者权益系指支付的资本金附加所有储备、结转利润,扣减结转亏损后的金额。但是,当属于非税收入时,应剔除转入储备金的重新估价差额。
  当存在结转亏损时,应仅仅从结转利润和储备中扣减。应以全部贷款和借款金额与扣减结转亏损后的剩余所有者权益-至少为支付的资本金-计算贷款和借款所占比例。

  第五十九条 考虑到2005年91号法第7条和第52条第1款的规定,应根据以下公式计算所有者权益的平均值:
  (财务年度期初的所有者权益+本期末的所有者权益)/2
  在执行上述规定时,根据以下公式计算贷款和借款的平均值:
  (期初贷款和借款余额+期末贷款和借款余额)/2
  此时,在根据本条的规定计算贷款和借款所占所有者权益的比例时,应考虑剔除法人单位获得的良性贷款、含有未税利息的贷款以及含有宽限期,在此期限只需支付利息的贷款。

  第六十条 在执行法律第52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确定应免税的专项费用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根据中央银行颁布的财务报表编制和说明准则,确定一年期间形成的专项资金,将其中的80%列入应抵扣的成本费用。
  2、确定用于弥补一年期间发生的呆死账的贷款专项资金的使用金额,如果超过80%的列入应抵扣的成本费用时,其超出部分应从前期应税专项资金中抵扣。
  总的来说,上述超出部分应首先从前期免税专项资金中抵扣。
  3、如果在本法实施之前已经确定为呆死账的贷款,在收回后应记入应税收入。至于已经处理的贷款,在收回后,将其中80%记入应税收入。
  在执行法律第52条第2款时,将伴生利息和收回的边际利息记入应税收入,再扣减作为呆死账处理的伴生利息。边际利息不得记入应税收入。

  第六十一条 在执行法律第53条的规定时,依据下述条件,不得将因法人改变法律形式而对投资进行重新评估时出现的利润或亏损记入应税收入:
  1、在改变法人法律形式时,按照账面价格确认资产和负债。
  2、根据本次变更之前就资产和负债账面价格确定的原则计算固定资产的折旧、结转专项资金和储备。

  第六十二条 在执行法律第53条的规定时,法人应按照法律第78条的规定,依据重新评估后的价格,在公司设立的账簿和登记上确认资产和负债。并根据这一价格编制收入报表。

  第六十三条 为了依据法律第53条的规定计算税收,公司应保留能够说明改变法律形式之前资产和负债账面价格的财务报表、清单和记录。
  应追踪法人因改变法律形式进行重新评估的差额,按照下列做法处理税务问题:
  1、在处置法律第25条第1,第2和第4款规定的固定资产时,因处置上述资产产生的资本利润应纳税。应根据改变法律形式之前的账面价格和处置价格的差价计算纳税。
  2、对于法律第25条第3款规定的固定资产,应根据改变法律形式之前的账面价格计算折旧。在进行处置时,应根据法律第26条的规定处理。
  3、应根据改变法律形式之前公司储备和专项资金的余额跟踪储备和专项资金的活动。由于重新评估的差额而增加的部分应纳税。其中本条第1和第2款规定的、由于重新评估产生的差额,在列入储备时已经作为应税收入的情况除外。

  第六十四条 当公司出于纳税需要,违反按照改变法律形式时的账面价格确定资产和负债的规定时,改变法律形式所产生的资本利润,在扣减任何亏损之前列入纳税收入。此举与公司根据评估以后的新价格确定折旧比例不冲突。
  改变法律形式从进行商业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五条 法律第54条规定的、适用于从埃及所得税中扣减境外已纳税规定的境外实现利润系指常设公司在境外投资企业获得的经营利润、分支机构实现的利润、批发以及金融证券的收入等,以及佣金、租金、和向境外贷款获得的利息等。

  第六十六条 在执行法律第54条规定的、从埃及所得税中扣减境外已纳税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应提供国外纳税的凭证。
  2、扣减的国外纳税不得超过依据法律确定的应在埃及纳税的税额。
  3、在执行扣减规定中,批发和从事金融证券活动所得的扣减税额不得超过上述金额的直接税的税额。
  计算埃及应纳税额时,应根据包含在常设公司收入中的境外实现利润除以法律第49条第1款规定的税率得出应纳税额。

  第六十七条 在执行法律第54条的规定时,应注意不得使用在埃及实现的利润抵扣境外出现的亏损。
  在每个国家实现的利润应分别单独计算。不得从一个国家实现的利润中抵扣其他国家出现的亏损。

  第六十八条 在执行法律第55条第1款的规定时,对原始活动增加相关联的活动内容或完善其活动的行为,不能视为改变经营活动内容。
  如果公司资本所有权发生改变,在具备下述条件后,不应将本期或前期出现的亏损继续结转:
  1、如果公司资本所有权的改变涉及到超过50%的资本分额、或股份或投票权的所有权变更。
  2、改变公司经营活动内容。
  3、股份公司或委托股份公司的股票没有在埃及金融证券市场公开流通。
  如果不具备本条第1、第2或第3款所述条件,公司有权将亏损结转。条件是任何上述条件之一不得在今后三年内出现。

  第六十九条 如果证实出于避税考虑而改变法人法律形式或改变公司资本所有权,则该项改变不成立。

  第七十条 按照根据埃及会计准则编制的收入表中列出的净利润或净亏损确定工商活动利润。此时要特别注意:
  1、分配:一常设公司对另一常设公司的投资收入,应依据所有者权益或成本列支的方法计算。
  2、货币汇差:根据埃及会计准则确定收入表中借贷方的差额。
  3、修正在收入表中没有体现、而包含在所有者权益中的错误。在编制纳税确认书时应考虑此种修改对纳税的影响。折旧除外。应根据法律规定处理折旧问题。
  4、改变财务政策:应考虑财务政策变更对纳税的影响。应选择对纳税收入影响较小的政策计算纳税确认书中的纳税额。
  5,投资问题:公司在评估投资活动时,应遵循固定的方式(市场价格方式、成本与市场价格取其少的方式等)。
  对于长期投资,采取成本核算方式。对于非常设公司的投资收入,应根据所有者权益的方式计算收入。

  第四篇 税收的源泉扣缴

  第七十一条 法律第56条第1款所述利息,应包括所有形式的贷款、借款以及债务和债券、许可等产生的利息。

  第七十二条 下列的服务收入不属于法律第56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
  1、运输。
  2、装卸。
  3、保险。
  4、培训。
  5、参加会议或展览。
  6、在国际证券交易所注册或登记。
  7、宣传和直接推销。

  第七十三条 根据法律第56条的规定,在与埃及没有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提供服务的收入应纳税。在与埃及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提供服务的收入,将执行协定的规定。但是支付报酬的一方应提供上述服务与其经营范围有关和支付上述报酬的文件。
  企业经营性质需要持续获得境外服务的单位应根据法律第127条的规定,前往税务局,事先听取有关税务问题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 在实施法律第56条的规定时,埃及常设公司由境外母公司承担的行政和监管费用不作为服务收入。
  在确定常设公司利润时,其境外母公司承担的行政和监管费用不得超过公司应税利润的7%。在此比例内,上述费用不得包含租金、利息收入、佣金以及直接工资。并应提供母公司具有注册资格的财务监督出具的证明。

  第七十五条 在根据法律第56条倒数第2款的规定对贷款利息实行免税时,贷款期限不得少于3年。如果贷款合同日期先于本法生效日期,则对本法生效之日起发生的利息实行免税。

  第七十六条 在实施法律第56条的规定时,使用扣缴表11通知预扣并向有关税务局上缴税金。
此时有关税务局系指上述款项支付人从属的税务局。

  第七十七条 根据法律第56条的规定,在实行埃及自由区制度的企业中工作的非常住纳税人,应使用扣缴表12纳税。
  如果没有执行上缴,支付应税收入的单位从属的税务局应使用扣缴表13要求非常住人纳税。

  第七十八条 在执行法律第57条的规定时,有关税务局系指佣金或中介费的支付者从属的税务局。

  第七十九条 在根据法律第57条的规定通知和交纳与从事职业活动没有关联的佣金或中介费的应纳税款时,应使用扣缴表14。
 
  第八十条 在执行法律第58条的规定时,有关税务局系指中央银行或办理财政部为中央银行或其他银行发行债券的银行从属的税务局。

  第八十一条 在通知收取和交纳上条规定的债券利息应纳税款时,应使用扣缴表15。并在不超过税款的范围内,从银行应交纳的法人利润税中扣减已经交纳的上述债券利息税。

  第五篇 税款的预扣、征收和预付

  第一章 工商活动

  第一节 预扣

  第八十二条 法律第59条规定的有关方面和企业根据以下方式将预扣私营界人士的税款上缴:
  1、使用收缴表41并附支票、现金,或通过本条第3段规定的电子支付方式交纳税款。
  2、在每年四月、六月、十月和一月最后一天之前交纳税款。
  3、应向税务局收缴表汇集处上缴税款。
  第1款规定的收缴表应包括税务登记证上纳税人的资料。并认真确认税务登记号码、档案编号、有关税务局名称、经营性质。并提供支票签字、付款行以及为此准备的表格签字人的身份、姓名等。
  下述支付渠道视同电子支付方式:
  1、纳税人开立账户的银行汇票。应公告通知税务局,与银行签有协议,并与税务局信息网连网在进行通知时使用该网。
  2、使用智能卡将纳税人的税款打入卡中,或通过税务局的代表递交,或由纳税人提供认读设备进行读取。
  3、税务局与有关银行或国家邮局签订允许纳税人通过其网络窗口纳税的协议。使用这些窗口纳税。
  将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每个纳税期通过智能卡纳税,在有关税务局读取税额。
  税务局通过信息网当即通知税款缴付,纳税人应读取智能卡内容进行核对。
  在所有情况下,上述方式视同支付方式。但财政部应与上述部门签订协议。

  第二节 预付税款

  第八十三条 纳税人通过预付表1提出执行预付规定的申请。
  应向有关税务局提交申请,并附交下列文件:
  1、最近一份纳税确认书中记载的应纳税款的资料。或直接协议、或内部委员会的决定、或申诉委员会的决定、或法院的裁决、或调解委员会的决定等。
  2、如果纳税人没有提交纳税确认书或提交申请的上一纳税期出现亏损,应提交估税金额的说明。

  第八十四条 有关税务局应在上条所述纳税人提出申请后60天内,以挂号回执的方式,使用预付表2向纳税人做出表示同意的答复。
  如果答复同意,则通知即作为向各个方面发出的纳税人执行预付制度的证明。该证明有效期为一个纳税期。只要纳税人没有根据法律第64条的规定改变对纳税方式的选择,或根据法律第65条的规定免除或禁止执行该种纳税方式,该证明可以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延续。
  上款规定的通知应包括该证明适用有效的纳税期期限。并应在纳税人的纳税登记证的最后一页注明纳税人执行预付税制度,注明延续执行的情况。如果没有办理延续手续,则有关方面无须税务局事先通知,自动执行扣缴制度。
  未在上述期限内答复纳税人的情况,视同拒绝纳税人的申请。

  第八十五条 纳税人根据法律第63条的规定,使用预付表3通知税务局减少或不再交纳第三次预付税金额、或减少交纳预付款的次数。

  第八十六条 纳税人可以使用预付表4向有关税务局提出申请,放弃选择预付制纳税的方式。
  如果不具备接受申请的两个条件,有关税务局应在递交申请60天内,使用预付表5,采取挂号回执方式书面通知纳税人其申请被拒绝。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答复,则视同为接受并同意申请。

  第八十七条 使用预付表6通知纳税人免除其执行预付税制度。使用预付表7通知纳税人禁止其执行预付税制度。

  第二章 非商业职业-税款的征收

  第八十八条 应使用收缴表41收取法律第71条规定的税款。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八十九条 应在最迟为每年的四月、七月、十月和一月的最后一天之前,使用收缴表41,将根据法律第72条规定扣缴的税款上缴税务局收缴表汇集处,并附送支票、或现金、或采用本条例规定的电子支付手段。上述表格应包含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的资料,认真确认税务登记号码、档案编码、有关税务局以及经营性质等。并注明有关支票的签字、支付行以及为此准备的表格签字人的身份等资料。

  第六篇 纳税人的责任
 
  第一章 通知和使用账簿

  第九十条 应在企业开始从事工商业活动、或职业、手工业、或其他非商业经营活动之后三十天内,根据情况,使用统计表16或表17通知有关税务局。
  有关税务局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为纳税人设立纳税档案。

  第九十一条 凡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或手工业、或非商业经营活动以及所有从事职业活动的人应使用统计表18申领税务登记证。

  第九十二条 在通知开始经营活动或申领税务登记证时,可以通过电子政府门户电子信息网所得税纳税人服务窗口实行电子申报。

  第九十三条 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不管是纸质书写证件或智能卡,均应包含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号码
  2、根据颁发税务登记证登记册的记录所显示的登记证顺序号码
  3、颁发日期
  4、税务局编码
  5、纳税人姓名
  6、纳税人地址
  7、纳税档案编码
  8、纳税人经营范围
  9、经营活动地址、商业名称
  10、社会保险编码
  11、商业注册号码
  12、公司登记号码
  13、公司法定地址以及分支机构和仓库地址
  14、开始从事经营活动日期
  15、公司的法律形式
  16、确认资料(确认年份、确认日期、在税务局的有关签字)
  17、免税资料
  18、纳税人执行预付税款制度的资料
  19、颁发和终止日期
  20、登记证的任何变更

  第九十四条 纳税人或其代理人向纳税人所属的有关税务局提交颁发税务登记证的申请,并附交下列文件:
  1、租赁合同的副本
  2、个人公司合同副本、或刊登公司文件的埃及政报或其他专门宣传物、或公司合同和成立章程的副本。
  税务局在专门设立的登记簿上根据递交日期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有关人员和复核人员在登记证上签字,税务局长予以审批并加盖公章。在提交申请后最多一个星期内向纳税人颁发登记证。
  税务局设立专门登记簿,对每个登记证的内容进行登记。

  第九十五条 税务登记证的有效期为自颁发之日起5年。有效期满,登记证视同作废,无效。应在登记证的显要位置注明此事。

  第九十六条 一个纳税人不得颁发一个以上的纳税登记证。如果纳税人从事多项工商业、职业经营活动,或设有多个分支机构,则由单位法定地址所在地的税务局颁发税务登记证。

  第九十七条 在执行法律第75条的规定时,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为两种颜色:绿色为自然人持有;红色为法人持有。
  如果纳税人选择执行预付税款制度,应在税务登记证上加以签注。

  第九十八条 法律第76条规定的有关方面的人员,应使用统计表20,在颁发印刷或出版许可证的下一个月月底之前,应将上述事项依据以下情况分别予以通知:坐落于开罗省的应通知税务局统计和确认处,坐落于设有一个纳税区的省应通知纳税区,坐落于其他省的应通知第一纳税区。

  第九十九条 法律第77条规定的有关方面的人员应在发放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手工业活动、职业活动的许可时,或发放房屋建设许可、或利用房屋从事工商业或职业活动的许可、或给予从事经营活动的特许权、许可时,应在颁发上述许可的下一个月月底之前,根据情况分别使用统计表21、表22、表23、表24,坐落于开罗省的应通知税务局统计和确认处、坐落于设有一个纳税区的省应通知纳税区、坐落于其他省的应通知第一纳税区,说明许可申请人的姓名以及有关的所有资料。

  第一百条 在企业根据法律第79条第3款的规定停止经营活动时,应使用停业表25通知税务局。也可以使用税务局批准的电子服务样表,按照电子签名的有关规则,通过有关税务局的电子联络方式通知。税务局发出收到纳税人申请的邮件视同收到通知。
  当税务局没有证实纳税人在停业之后实现收入的情况下,下列情况视同纳税人在停业日期之后没有实现任何收入:
  1、最终离开埃及。
  2、强制性或采取行政手段关闭。
  3、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归还建筑业主。
  4、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因公共事业被占用。

  第一百零一条 有意根据法律第81条的规定终止经营活动、或转让企业、或最终离开埃及的纳税人,可通过申请表26申请确定直至终止经营活动之日、或企业转让之日、或离开埃及之日的税务状况。其条件是已经递交了法定的纳税确认书。有关税务局在收到申请、纳税人交纳5埃镑的手续费后,90天内予以答复。

  第二章 纳税确认书

  第一百零二条 所有自然纳税人应在每年的四月一日以前使用确认表27向有关税务局报送法律第82条规定的纳税确认书。不管是直接递交税务局,还是通过挂号回执方式寄送税务局,都应报送原件和一份复印件。确认书由税务局加盖公章。复印件也加盖公章,递交或邮寄给纳税人。对确认书不进行复核,也不提出任何意见。

  第一百零三条 法律第48条规定的法人纳税人应在每年5月1日之前或财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使用确认表28向税务局报送纳税确认书。不管是直接递交税务局,还是通过挂号回执方式寄送税务局,都应报送原件和一份复印件。确认书由税务局加盖公章。复印件也加盖公章,递交或邮寄给纳税人。对确认书不进行复核,也不提出任何意见。

  第一百零四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政府门户所得税纳税人服务窗口或通过财政部指定的其他任何电子渠道报送纳税确认书。纳税人应进行自我登记,获得通行密码,纳税人通过在申请电子服务时签署承诺或提供得到税务局许可的电子签名,对所报送的资料负全部责任。
  在所有情况下,纳税人应通过本条例第82条规定的或财政部决定的任何一种电子支付方式提供已按照纳税确认书交纳税款的证明。

  第一百零五条 由根据1951年133号从事会计和审计职业法在会计师和审计师公共登记簿注册的财务监督或中央会计机构审核的纳税确认书被认定:确认书中列出的应税净利润或亏损,是根据本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编制的。

  第一百零六条 银行、国营公司和企业、公共事业公司、国营法人单位应使用确认表29,在股东大会批准财务决算之日起30天内报送最终纳税确认书并补齐应税差额。

  第一百零七条 法律第18条规定的小型项目适用于财政部长专门颁布的部长决定规定的纳税计算原则和基础以及缴税程序。

  第一百零八条 电子政府门户所得税纳税服务窗口或财务部确定的其他渠道,作为税务局与纳税人之间就税务局为纳税人提供的服务进行联络和沟通的手段之一。这些服务包括:
  1、申请颁发和更新税务登记证。
  2、通知召开内部委员会、申诉委员会或其他委员会会议的时间。
  3、财政部或税务局可以提供的其他电子服务内容。

  第一百零九条 在纳税确认书送交后,税务局有权对确认书中出现的计算错误进行更正,并使用确认表30通知纳税人更正的结果。并附纳税人应得款项的支票或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差额的通知。纳税人可使用申请表26,要求根据法律第85条的规定延展递交纳税确认书的日期。可以通过电子渠道或挂号回执方式提出申请。但是书面申请应在规定的报送纳税确认书日期期满前15天送达。

  第一百一十条 负责执行扣缴规定的单位,应最迟在每年的四月、七月、十月和一月最后一天之前,根据本条例第111条规定的登记簿的记载交纳扣缴金额。登记簿应包含每个纳税期的下列资料:
  1、扣缴税款的人员姓名、纳税档案编号、有关税务局。
  2、缴付金额、扣缴比例。
  3、上缴款项的支票号码和日期。
  有关单位应提供上述登记簿由有关税务局收税处检查。应将该登记簿复印件送有关部门。

  第一百十一条 负责执行扣缴和收缴税款的单位应设置下列两种登记簿:
  1、根据涉及纳税人的多少设立一个或多个登记簿,登记:
  1)扣缴税款的人员姓名、纳税档案编号、有关税务局。
  2)缴付金额、扣缴比例。
  2、专门登记每三个月上缴情况的登记簿,应说明支票资料和收款单位。

  第一百十二条 如果纳税人发生了依据法律第133条判定为走私的行为并被税务局查处,则不能根据法律第87条的规定报送修改后的纳税确认书。

  第一百十三条 在执行法律第88条的规定时,只有当税务局有证据证实纳税人设置的账簿和登记簿不实,否则,不得自行处置或损毁纳税人的账簿和登记簿。

  第三章 纳税

  第一百十四条 在执行法律第89条时,纳税系指根据纳税人的纳税确认书确定应纳税的债务。

  第一百十五条 在法律第90条规定的情况下,使用税收表19通知纳税人纳税内容和金额。

  第一百十六条 在执行法律第91条第2款的规定时,通知纳税内容或提醒纳税人缴税,或将争议移交申诉委员会的行为将中断时效。
  同时,民法规定的任一原因,例如司法请求等,即使在非专业法院提起诉讼、予以警告和扣押,或债权人提出破产或分配财产的请求,或债权人在诉讼期间有权采取的任何措施,均可中断时效。而债务人直率或含蓄地确认债权人的权利,也可以中断时效。

  第一百十七条 在执行法律第93条时,技术错误系指结果与前言不符。计算错误系指数字移动、加减和一切运算中的错误。
  法律第124条规定的情况,在没有最终纳税之前,可以视同为有关税务局可以自动修改或根据纳税人要求进行修改的技术错误。

  第四章 检查和调查

  第一百十八条 使用检查表31,至少在10天前,通知纳税人进行检查的时间、地点和预计检查期限。
  
  第一百十九条 根据法律第95条最后一款的规定,只有在具备了法律第133条规定的一种情况时,才能对纳税人的账簿和核算重新检查。
  在所有情况下,税务局都应提供需要重新检查的理由。

  第一百二十条 根据法律第96条的规定,税务局使用检查表32要求纳税人提供账簿、单证以及文件的复印件。纳税人可以使用申请表26要求延长宽限期。税务局使用检查表33通知纳税人延长宽限期或拒绝延长的申请。当拒绝延长宽限期时,应说明理由。

  第一百二十一条 部长使用说明表34要求上诉法院院长发布命令,向税务局工作人员提供或允许税务局工作人员查阅有关客户账户、存款以及资金的情况。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义务根据法律规定提供财务账簿的企业应包括依据自由区模式设立的公司和企业。

  第五章 税款征收保证

  第一百二十三条 根据由检查专员、收缴专员和税务局长签字的必须执行的要求书收缴未交纳税款和迟付罚款。要求书采用挂号回执方式送达纳税人。使用缴款表35通知自然纳税人,使用缴款表36通知法人纳税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 根据法律第104条第2款的规定,自纳税人同意估税额之日起、或申诉委员会做出决定或初级法院做出裁决之日起,使用缴款表37,以挂号回执方式书面通知纳税人,要求其交纳税款。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分期交纳税款时,根据以下情况确定每期交纳金额和分期的期限:
  1、根据扣缴和收税说明的内容,确定纳税人的纳税规模。
  2、最近三年来最终净利润额。
  3、被扣押的动产或不动产金额。
  4、如果已经做出分期交纳税款的决定,看其付款情况。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执行法律第105条的规定时,如果纳税人出现普遍的或特殊的情况,无法根据与税务局达成的分期纳税协议履行纳税义务,税务局可以根据纳税人的申请,调整分期纳税的决定,不管是每期纳税金额,还是分期纳税的时间。从而与纳税人的情况相适应,并收缴迟付税款的罚金。
  如果无法就应付税款的分期问题与纳税人协商一致,将通知其拒绝分期纳税的申请,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收缴应纳税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执行法律第110条第1款的规定时,下列情况的税款应交纳:
  1、根据纳税人的纳税确认书确认的税款。
  2、根据内部委员会协议确定的税款。
  3、如果提出申诉,则根据申诉委员会的决定确定的税款。
  4、在没有对纳税内容、金额的通知或纳税要求书提出申诉的情况下,应交纳税款。
  5、如果提出申诉,则根据法院必须执行的判决书-即使申诉失败-确定的税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 按照下列情况,根据法律第113条的规定进行法定平账:
  1、在纳税人交纳法定税额时超出的部分与同一法律要求其交纳的其他税款进行平账。
  2、在纳税人交纳法定税额时超出的部分与由税务局负责执行的其他税法规定应付税额进行平账。
  3、要求进行平账的金额为最终金额,没有任何争议。
  当条件具备时,平账具有法律效力。有关税务局应将平账的结果通知纳税人。

  第六章 申诉程序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执行法律第116条第2款的规定时,纳税人选择的住所系指纳税人确定的使用纳税表格通知税务局的场所,例如法律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税务局或申诉委员会以挂号回执方式送达纳税人而被退回、并由邮政分检员注明企业关闭、或业主缺席、或拒绝接受等退回理由的书面公告,应根据情况,由有关税务局工作人员、或有关申诉委员会成员做出纪要加以确认。纪要一式三份,第一份在纳税人纳税档案中存档,第二份张贴在企业所在地,第三份张贴在税务局或申诉委员会的公告牌上,或在税务局电子网站公布。
  每个税务局或申诉委员会都应设置登记簿,逐字逐句记录上述纪要。
  如果退回的公告的签注为没有此企业或纳税人地址不详,有关税务局工作人员或有关申诉委员会成员应进行必要的调查。如果这些调查证实企业存在或了解纳税人的地址,应重新送交公告。如果调查仍未能找到企业或了解纳税人的地址,则送交总检察院进行公告。
  在执行法律第116条最后一款的规定时,对纳税人扣留款项的日期为得知该项扣留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条 在执行法律第118条第3款的规定时,应使用工资表38通知因检查而确认的税款差额。

  第一百三十一条 由税务局长或其授权人决定组建法律第119条规定的内部委员会,由税务局总经理级工作人员担任主席,税务局其他的两名工作人员担任委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法律第119条规定的内部委员会主要负责裁决纳税人提出的对税务局在确定工商业经营活动以及职业活动税款、不动产收入、源泉扣缴税款以及企业法人利润税方面的申诉。委员会应在提出申诉后60天内进行裁决。

  第一百三十三条 每个内部委员会应设置下列登记簿:
  1、申诉登记簿。
  2、会议纪要登记簿。
  3、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登记簿。

  第一百三十四条 内部委员会以挂号回执方式书面通知纳税人举行会议的日期。如果届时纳税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未能出席会议,则书面通知举行第二次即最后一次会议时间。如果纳税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仍未能出席会议,则委员会将纠纷移交有关申诉委员会,并通知纳税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内部委员会举行秘密会议,会议讨论的内容应由会议纪要加以确认并附纳税人和税务局提供的文件。委员会应讨论全部的分歧点和纳税人提出的全部辩护理由。并对每项分歧予以答复。在与纳税人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委员会就达成一致的内容做出决定。在没有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委员会确认分歧点和委员会的意见,将有关分歧移交有关申诉委员会,并通知纳税人。
  委员会主席、成员以及纳税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应在内部委员会的会议纪要上签字。
  纳税人有权获得该纪要文本。

  第一百三十六条 法律第120条规定的申诉委员会应设置以下登记簿:
  1、税务申诉登记簿。对提出的申诉按照时间顺序予以登记。登记应包括每件申诉的说明,例如发生分歧的年限、每年净利润额、委员会的决定等。
  2、会议登记簿。对每次会议的讨论情况予以记录。
  3、委员会工作性质需要的任何其他登记簿。
  应由委员会秘书处进行上述登记。

  第一百三十七条 法律第120条规定的申诉委员会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工作:
  1、委员会主席在税务局指定的两个成员中确定一人担任发言人。
  2、本条第1款所述的委员会每位成员应对移交的申诉以及与此有关的所有辩护理由进行研究。每个申诉都应准备决定草案。
  3、在审阅申诉材料后,与其他委员会成员就决定草案进行讨论。
  4、在讨论之后,根据法律第122条的规定做出委员会的决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申诉委员会应执行申诉委员会管理机构做出的更改。

  第一百三十九条 申诉委员会应根据本条例第141条的规定注意司法程序的公共原则。

  第一百四十条 申诉委员会应使用委员会表39以挂号回执方式书面通知申诉人和有关税务局举行会议的时间。如果纳税人或其代理人没有出席第一次会议,则申诉将压后至少两个星期做出决定。并以挂号回执方式书面通知纳税人。如果提出委员会可以接受的理由,则可申请复议,确定会议时间审议申诉。如果不能接受提出的理由,则委员会将做出含有理由的申诉决定。
  在所有情况下,委员会都应通过回执证实通知了纳税人。
  在委员会做出决定后,主席和秘书应在15天内签署决定。使用委员会表40,以挂号回执方式将决定书面通知税务局和纳税人。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执行法律第122条规定时,司法程序的公共原则应包括:
  1、专业。
  2、向争议各方公告。
  3、纳税人有权对委员会或其成员做出答复。
  4、对纳税人提出的辩护理由予以充分讨论。
  5、做出的决定应有充分理由。
  上述原则应与民事诉讼法和商法规定的司法程序的公共原则不冲突。

  第一百四十二条 税务局局长决定组成一个或多个委员会对最终纳税进行复议。委员会由税务局一位总经理级工作人员担任主席,由国务委员会主席推选的至少助理顾问级别的成员和一位税务局工作人员任委员。组建委员会的决定规定委员会职能和办公场所。

  第一百四十三条 复议委员会在接到纳税人的请求后15天内要求有关税务局提供该纳税人的纳税档案。税务局应在委员会提出要求后最长15天内向委员会提供有关档案。在提供档案后,委员会将根据纳税档案中存档的文件对纳税人的要求以及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研究。在提供档案后最长60天内做出决定。只有在得到税务局局长的批准后,决定才能生效。
  应将决定通知纳税人和有关税务局。

  第一百四十四条 根据法律规定组成的复议委员会负责审议纳税人提出的尚未生效或没有形成决定的最终纳税决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派驻在法律第128条规定的有关方面的税务局代表应负责监督这些方面是否正确执行和实施所得税法以及其他有关税收法律的有关规定。税务局代表如果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撰写工作纪要予以证实。纪要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税务局代表姓名。
  2、有关方面姓名。
  3、发现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日期。
  4、违法行为的叙述。
  5、违法行为的财务影响。
  6、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
  应将上述工作纪要移交税务局代表所属部门以采取必要措施。

  第一百四十六条 在发生法律第129条规定的情况时,有关税务局应根据备案的、并有文件支持的备忘录,证实修改或调整纳税确认书的原因、没有报送确认书的原因、或更改纳税金额的原因。
  在通知纳税人进行修改、调整时应包括上述理由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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