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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合股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法(部分)
2005-04-10 00:11
1981年第159号股份公司、合股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法(摘译)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章 本法管辖的公司

第2条 股份公司是公司资本等分成若干可兑现股份的公司。股东责任以其所持股份的价值为限。公司可以其成立目的命名,不得以股东姓名命名。

第3条 合股公司的资本由一个或多个合伙人的部分资本组成,也可多于合伙人资本,资本等分成若干可兑现股份,由一个或多个股东认购。合伙人对公司负无限责任,股东的责任以其所持股份价值为限。

第4条 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人不超过50个,各人责任以其股份为限。公司不得发行可兑现股票,股份转让应在合伙人之间进行。
 

第二章 建立公司

第12条 待建公司与其发起人达成的任何协议对公司无效,除非:

1.董事会批准且董事会成员均与该发起人无任何关系;

2.协议发起人为多个;

3.该协议由股东大会的决议通过,且有关发起人所占投票权有限。

有关发起人必须将该协议的有关资料提交有关部门批准。

第13条 发起人在公司建立过程中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和协议,如确为公司运作所必要,则在公司成立后成为公司的权力。其他合同或协议则对公司无约束力,除非有关部门批准。

第14条 如由于发起人的错误,公司未能在6个月内成立,股份认购人可要求法院指定专人发还股金或赔偿。

第17条 公司注册费为发行资本的0.1%,最低100埃镑,最高1000埃镑。

第二部分 对各类公司的规定

第一章 股份公司

第45条 公司发起人股份、实物股,公司预算、盈亏帐目公布前发起人认购的股份,12个月内不得兑现。

但在以下情况发起人之间可互相转让股份,或转让给董事会成员:

1. 转让给董事作为其董事职位的担保股;

2. 发起人死亡,其继承人将股份转让给第三方。

第47条 提交董事会批准的议案如与董事有利害关系且于公司不利,则该董事应通知董事会且不应参与该议案表决。

第99条 非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五年内,公司董事在任何时候,都不得成为提交董事会批准的有偿合同的一方,否则合同无效。

第100条 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不得与公司董事参与其董事会或管理的另一公司签订有偿合同,股东亦不得享有有偿合同超过一半的金额,否则合同无效。

第101条 股份公司不得向政党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

公司不得在任一财年将前5年平均利润的7%以上用于除本公司工人福利或政府机关、国营部门以外的捐助。

1000埃镑以上的捐助,应经股东大会批准,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第104条 审计师不得作为公司发起人或董事会成员,不得与后两者有任何关系,不得是后两者的雇员。

第107条 审计师为公司聘用期结束后3年内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其他长期或临时的技术、管理、咨询工作。

 

第二章 合股公司

第111条 合股公司的管理权应授予一名或多名合伙人,其责任相当于股份公司董事会。

第112条 合股公司应有监管理事会,由3名以上股东组成,有权要求经理提交管理报告,检查公司帐目和文件,以及库存和票据。

第115条 负责管理的合伙人死亡,则合股公司解散。公司监管理事会可指定一名临时负责人处理紧急事务,直至召开股东大会。临时负责人应在15天内召集股东大会。

 

第五部分 监督和检查

第158条 如有确凿证据显示公司董事或审计师在行使其职责过程中犯有严重错误,有关管理部门,占银行资本20%以上、或其他公司10%以上资本的股东或合伙人可要求对公司进行检查。

申请提交经济部,由部长下令组成委员会研究并核实该申请,成员应包括中央审计署的一名审计师。

第七部分 结论

第174条 本法所辖公司内埃及雇员不得少于雇员总数的90%。

埃及雇员工资不得少于雇员工资总额的80%。

第175条 股份公司内埃及专业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该类雇员总数的75%,工资不得少于该类雇员工资总额的70%。

上段规定同样适用于合股公司和资金在5000埃镑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176条 在确无合格的埃及人员的情况下,部长可授权任命外国工人或专家顾问并决定其任期,这些人员不计入上述比例。

第177条 在政府机关或国营部门任职者,非经其所在部部长批准,不得担任股份公司董事职务,参与建立公司,或为其提供有偿或无偿咨询服务。
 

(李汀 编译)

驻埃及使馆经商处

一九九九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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