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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投资保障与鼓励法》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总理令
2005-06-14 19:25  《埃及正报》

2005年第769号

内阁总理
在研究了《宪法》;
研究了1997年第8号《投资保障与鼓励法》;
研究了1997年第2108号《投资保障与鼓励法》实施细则后;
根据投资部长所提交的报告,
决定:

第一条
1997年第2108号《投资保障与鼓励法》实施细则第47条的内容调整如下:
“第47条 在自由区制度下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由投资局主席或有关自由区管理委员会批准。
在此制度下,不允许批准下列领域的经营活动:
1、酒类和含酒精的饮料产业。
2、武器、弹药、爆炸品等与国家安全有关系的产业。”

第二条
取消所有与上述第一条内容相抵触的条款。

第三条
本法令在埃及政报上公布,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埃及总理府于公元2005年5月12日发布。

埃及内阁总理
艾哈迈德•纳吉夫 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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