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修订1981年159号公司法和1997年8号投资保障和鼓励法的2005年94号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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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7-10 19:32 天津开发区苏伊士公司 杨志强 |
以人民的名义
共和国总统
人民议会批准了下列法律,现予以公布:
第一条
对1997年8号投资保障和鼓励法第4条、第12条、第31条第1款以及第47条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法律条文如下:
第4条:
依据本法规定设立的资产公司适用1981年159号公司法第17条、第18条和第19条的规定。根据本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公布公司基本章程。
依据本法规定设立的个人公司,由有关行政管理机构对公司成立合同的基本情况说明进行审查后颁布决定,准许公司成立。自商业注册处登记之日起,这些公司获得企业法人资格。根据本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公布公司成立合同。
任何法律形式的公司合伙人或其代表签署公司合同应进行公证。公证可在埃及或在国外的埃及官方进行,并应按照合伙人交纳的公司资本金的0.25%交纳公证费。根据情况交纳金额的最高限额为500埃镑或等值外币。
对公司章程的每次修改,适用上述规定。
第12条:
与本法生效之前已经实施的行为不冲突,公司和企业-不论合伙人或股东的国籍、居住场所、参与投资的比例-均有权拥有从事经营活动或扩大经营活动所必须的土地和不动产。内阁决定规定的地区内的土地和不动产除外。该内阁决定规定上述土地和不动产处置的条件和原则。
第31条第1款:
公共自由区管理委员会对设立在区内的公司和企业提出初步同意的意见,由有关行政管理机构颁布决定准许设立上述公司和企业。自由区管理委员会主席可颁发开展经营活动的许可。
第47条:
执行本法规定的公司在确定公司资本金时,可使用任何可兑换外币,并按照该种货币编制和公布财务报表。其条件是:按照该种货币认购公司股份;全额交纳公司注册资本金并在埃及中央银行注册的任一银行开立外币账户。
上述公司的账面资本金可以根据转换日的兑换价格从埃镑转换为任一可兑换外币。条件是:应遵守本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规则。
第二条
对1981年159号公司法第31条第2款、第77条第4款修订为如下内容:
第31条第2款:
公司基本章程规定股份的账面价格不得少于1埃镑,不得多于1000埃镑,或相当于等值外币。其他法律违反此规定的,一律作废。
第77条第4款:
考虑到上款的规定,董事会成员可以相互代替出席董事会,但应出具书面委托并得到董事长的批准。
第三条
1997年8号投资保障和鼓励法增加新的第29条(重复),条文如下:
第29条(重复):
可以准许设立在公共或专属自由区内的公司和企业改为按照国内投资制度运营。对于在自由区内从事经营或开始生产满12个月的上述改变法律形式的公司和企业,其进口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必须的机器、设备、生产线、部件和零配件,按照已经折旧的比例免征海关税费。
上述准许和豁免,应按照本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规则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1981年第159号公司法第17条增加最后一款,条文如下:
在本期限之前有关行政管理机构没有决定赋予企业法人资格的-已经递交申请的除外-,所有在西奈半岛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和企业应由投资和自由区总局局长颁布决定,使其获得企业法人资格。上述公司和企业基本章程的修改、资本金股票的流通均需得到上述机构局长的批准。
第五条
1981年第159号公司法增加新的第48条(重复),条文如下:
第48条(重复):
与利润分配的法律制度不冲突,根据本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途径、原则和程序,公司基本章程可以制订通过直接或间接拥有公司股份的方式激励公司员工和经理的一种或多种制度。资本市场总局负责制订样本并审核为此目的而签订的合同。
第六条
对于本法规定生效后成立的公司、企业和项目,1997年8号投资保障和鼓励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无效。
同一法律第36条删去“1981年159号”内容,并使用“法律”一词取代在本条规定中出现的“两部法律”的表述。
第七条
根据1981年159号公司法和商法设立的公司和企业,享受1997年8号投资保障和鼓励法第7条至第13条规定的投资保障和鼓励。
第八条
1981年159号公司法第77条第1款删去“个人的”一词。
第九条
取消1981年159号公司法第83条、第91条和第93条的规定。
第十条
本法律在埃及政报公布,自公布次日起生效。
本法加盖国印,作为法律执行。
总统府2005年6月20日公布
侯斯尼.穆巴拉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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