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修订1981年159号公司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2004年1212号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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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4-09 19:00 文章来源:天津开发区苏伊士公司 杨志强 |
| 文章类型:编译 内容分类:政策 |
埃及政府总理
在研究了宪法,
研究了商法,
研究了1981年159号公司法,
研究了1992年95号资本市场法,
研究了1997年8号投资保障和鼓励法,
研究了对投资保障和鼓励法以及资本市场法进行修订的2004年13号法,
研究了2002年415号共和国总统决定,
研究了投资和国际合作部长关于颁布公司法实施条例的1982年96号部长决定后,
根据投资和自由区总局提交的报告,
决定:
第一条 对公司法实施条例第2条修订如下:
第2条:下列名称在本条例中的含义为:
法律:1981年159号公司法。
部长:负责投资事务的部长。
总局:投资和自由区总局。第1章第2节各条以及第78、94、102、138、204、300条除外。资本市场总局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实施上述各条的规定。
管理处:投资和自由区总局资产公司处。
第二条 对公司法实施条例第26、27、28、29、38和第302条修订如下:
第26条:关于实物分额价值的初步评估
如果股份公司或委托股份公司在增资、合并或分立时,资本金出现实物股份-不管是物质的或是精神的-,根据情况,由股东或当事人对该股份进行初步评估。他们可以在提供有关实物股份的全部资料后,借助具有专门经验的会计师、技术人员或其他人进行该项工作。
在股东签署初步合同之后和结束现金股份认购之前的相当时间内,或根据情况,在当事人认为适宜的时候,股东向机构递交申请,要求机构对实物股份评估的正确性予以核实。在申请中,应对要求核实的实物股份所有情况加以说明,并说明提供实物股份的一个或多个合伙人姓名以及公司的全部资料。随申请附送公司成立的文件和由股东进行的对实物股份的初步评估。
当事人应交纳机构规定的评估和聘请相应专家的费用。每个实物股份不得超过1万埃镑。
第27条:评估实物股份的专门委员会
本条例第26条所述申请被移送给由机构任命主席的委员会。该委员会在组建时应考虑要求核实评估价格的实物股份的性质。
如果实物股份系国有或由一个国有法人、或国营公司、或公共事业公司提供,则在委员会的成员中,应包括财政部和国家投资银行的代表。
委员会应迅速审议移交的要求对评估的股份价格进行核实的申请。在情况急迫时,机构主席可以颁布决定,规定委员会结束工作的期限。在所有情况下,委员会应在接到移交的申请后最长60天内提交报告。
委员会的报告应包括实物股份的具体描述、提供股份者姓名、确定股份价格的初步评估及其评估的基础、委员会对该评估及其依据的核实意见,以及其他认为应在报告中罗列的内容。
第28条:委员会报告分发给股份认购者、合伙人和决定公司成立的股东大会成员
根据情况,股东或董事会应在决定公司成立的股东大会或公司特别股东大会举行之前至少2个星期,将本条例第27条规定的委员会报告分发给股份认购者、合伙人、决定公司成立的股东大会或特别股东大会的成员。如果实物股份为国有、或由一个国营法人、或国营公司、或公共事业公司提供,报告给还应分发中央会计机构。
报告副本将以挂号信寄送当事人、或存放公司规定的场所的方式分发。并在两份发行广泛的报纸上公布,同时寄送要求获得副本的股份认购者或合伙人。
第29条:决定公司成立的股东大会负责确认实物股份
根据情况,由决定公司成立的股东大会或公司特别股东大会根据由拥有三分之二的现金股份或分额的多数通过的决定确认实物股份。在公司成立、或增资、或分立时,应剔除提供实物股份者拥有的股份。提供实物股份者-即使为现金股份或分额持有者-在此问题上没有表决权。
根据情况,在决定公司成立的股东大会或公司特别股东大会确定后,显示对实物股份的评估低于股份提供时说明的价值五分之一以上,当实物股份提供者没有以现金弥补时,应相应降低发行资本金和实物股份数量。此时应考虑条例第6条和重复的第6条所规定的最低限额。此时,当事人可以退出公司。
作为公司资本金投入的实物股份应是提供者拥有固定权利、没有任何争议,并全部转让给公司。在此情况下,向提供者颁发相当于由决定公司成立的股东大会或公司特别股东大会认定最终评估价格的股份证书。这些股份已经全额交纳完毕。
第38条:应根据本条例第26和第27条的规定对股东或合伙人提供的实物股份进行评估。
第302条: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合伙人或其他人可以在资本市场总局或投资和自由区总局资产公司处调阅有关公司的文件、登记、纪要或报告。并对查阅每份文件支付50埃镑的费用。可以查阅文件,也可以在对每份文件交纳100埃镑的费用后获得核准的该文件复印件。在任何情况下,不管文件或复印件的页数多少,都不得增加有关费用。
第三条 在上述公司法实施条例中出现的所有“有关管理当局”一词一律修改为“投资和自由区总局”;所有“公司报”一词一律修改为“投资报”。
上述实施条例第一章第三节的标题修改为:公证和公布的程序以及服务收费。
第四条 有关公司法实施条例增加新的一条,列为重复的第79条,条文如下:
重复的第79条:根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对于机构提供的服务,向机构交纳相当于股份公司和委托股份公司发行资本额、或相当于有限责任公司交纳资本额千分之一的手续费。最低限额为1000埃镑,最高限额为1万埃镑。或等值外币。
第五条 本决定在埃及政报公布,自公布的次日起生效。
总理府2004年7月6日公布。
政府总理 阿绥夫.奥贝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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