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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1976年106号建筑工程指导法有关规定的2006年4号法令
2006-04-09 19:28  文章来源:天津开发区苏伊士公司 杨志强
文章类型:编译  内容分类:政策

以人民的名义
共和国总统
人民议会决定下述法律,现予以公布:

  第一条 对1976年106号建筑工程指导法第6条第5款和第8条第1款、第2款、第6款和第7款修订如下:
  第6条第5款:许可申请者应交纳相当于申请工程造价0.2%的费用,作为清除和纠正违章工程开支以及其他的有关开支。本法实施条例规定上述费用的使用办法。
  第8条第1款:工程造价相当于或超过40万埃镑的工程或任意造价的加高工程,只有在许可申请者递交工程保险文件后,方可颁发建筑许可或开始工程施工。
  第8条第2款:一次性工程造价不超过20万埃镑,高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单层加高工程,不执行上款规定。
  第8条第6款:对于住房部长与负责投资事务的部长协商后颁布决定规定的特殊工程,负责投资事务的部长与住房部长协商后颁布决定,规定实施该保险的原则和条件、限制,以及保险人要求对损害负责的情况。决定还包括应交纳的保险金额和交纳责任人。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批准工程造价的0.2%。应根据可能发生的最大损失计算保险额。
  第8条第7款:保险文件应使用负责投资事务的部长批准的样表。

  第二条 本法在埃及政报公布,自公布次日起生效。

  本法加盖国印,作为法律执行。

  总统府2006年2月28日公布。


                       侯斯尼.穆巴拉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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