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修改1981年公司法实施条例部分条款的2005年282号部长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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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4-09 19:35 文章来源:天津开发区苏伊士公司 杨志强 |
| 文章类型:编译 内容分类:政策 |
投资部长
在研究了1981年159号公司法及其实施条例,
研究了1991年203号公共事业公司法及其实施条例,
研究了1992年95号资本市场法及其实施条例,
研究了2000年93号金融证券统一存储登记法及其实施条例,
研究了关于修订1981年159号公司法和1997年8号投资保障和鼓励法有关规定的2005年94号法,
研究了投资和国际合作部长关于颁布公司法实施条例的1982年96号决定及其对该条例进行修订的部长决定,
在听取了投资和自由区总局局长的意见后,
决定:
第一条 对公司法实施条例第149条第2款、第151条和第152条修订如下:
第149条第2款:为实施任何一项嘉奖和激励员工和经理制度而进行的购买。
第151条:嘉奖员工和经理的制度
考虑到1981年159号公司法实施条例第149、150和第196条的规定,在股份公司的基本章程中可以包含一个或多个根据以下各条规定的原则和程序,通过无偿赠予公司股份或以优惠条件出售或在规定期限结束后使其拥有公司部分股份的方式,嘉奖和激励员工、或经理、或员工和经理的制度。
公司可以委托一个金融证券存储经理人、或一个从事金融证券业务的公司、或通过员工参股协会管理和实施上述制度。
第152条:赠予或以优惠条件出售股份
公司可以通过无偿赠予股份或以优惠价格或便利条件出售股份方式对员工或经理给予嘉奖和激励。这些股份可以是新发行的股份,也可以是公司收回的现有股份。
在以便利方式出售股份时,股份持有者有权按照支付的股份价格获得相应比例的利润分配。公司基本章程应规定持有这些股份对公司决定的表决权。
当员工或经理在尚未完全支付股份价款时提出辞职,可以自提出辞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处理上述股份:或者交纳剩余的金额。或者根据接受辞职时的股份价格退还已经交纳的部分金额。
在所有情况下,这些股份应设置不得处置的禁止期。特别股东大会的决定根据受益者的层次和赠予股份与根据便利条件购买股份的差异,规定这一限期的最低期限。在整个禁止期间,股份持有者有权获得利润分配。公司基本章程规定可以享受的其他权利,可以规定员工或经理在禁止期尚未结束而辞职时可以延长禁止期。
第二条 公司法实施条例增加两个新的条款,分别列为重复的151条和重复的152条,条文如下:
重复的第151条:一般规定应由公司特别股东大会颁布决定执行任何一项嘉奖或激励员工或经理制度。董事会在提出选择和执行上述一种嘉奖制度时应附有以下规定:
第一,公司根据一项嘉奖和激励员工和经理制度有意赠予或出售或承诺出售的股份总额,该股份在不同制度之间、在受益的员工和经理之间分配的比例。
第二,根据职务等级、工作年限以及能力标准或采取据以进行嘉奖和激励的考核方法,对可以享受该项制度的员工或经理提出应具备必要条件的说明。
第三,准备赠予或出售或承诺出售的股份实际价值的评估方式。在购买股份时,员工或经理支付股份价格的方式。在赠予时的资金来源。
第四,股份的法律地位。特别是在公司取得或出售股份至将股份所有权在具备赠予条件或在出售情况下交纳全部股份金额后转移给员工或经理的期间有关股份的投票权和参与利润分配权利。
第五,员工或经理对通过嘉奖和激励制度获得的股份,根据不同的受益阶层,规定不得进行处置的期限。应考虑赠予股份与通过便利条件出售股份或承诺出售股份的差异。
第六,独立机构关于实施建议中的嘉奖和激励制度对现有股份持有者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的报告。
第七,当员工或经理因各种原因离职后,公司对回收赠予股份或出售股份的责任程度。
特别股东大会应授权董事会对实施上述制度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措施。
当同意实施上述任意制度后,董事会应将特别股东大会决定的实施该制度的原则和措施通知资本市场总局,并附报特别股东大会同意的文件,以及提交的准备与员工和经理签署的赠予或出售或承诺出售的合同样本。总局将在收到全部材料后一个月内对此提出意见。
董事会在提交年度股东大会的报告或关于财务报表的补充说明中,应包含实施嘉奖和激励制度的规模、执行特别股东大会决定的原则和措施的程度以及资本市场总局对此的意见。
以上内容应包括:
第一,用以实施嘉奖和激励制度的股份数量。
第二,受益于该项制度的员工和经理的层次的说明,特别是其中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或通过该制度获得的股份总量超过公司发行或流通股份总额的5%、或超过公司发行资本额1%的人员的情况说明。
第三,在实施该制度时的核算方式。
重复的第152条:承诺员工掌握股份制度
公司可以通过承诺在员工或经理根据制度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按照接受承诺时决定的价格,在交纳资金后获得一定数量的股份的方式嘉奖和激励员工或经理。收益者在承诺期,直至完全具备条件并交纳资金期间,对股份没有任何权利。
公司公布的承诺出售股份制度应包含以下内容:
第一,承诺有效期,员工或经理有权在此期间选择接受该制度。
第二,为确认员工或经理执行承诺制度的权利而应具备的条件。特别是与此有关的服务年限和公司经济状况。
第三,规定员工和经理在同意购买承诺期股份后应向公司交纳的承诺期股份金额和交纳途径。
第四,规定员工或经理在承诺有效期结束之前因辞职、或获得长期休假、或因到达法定年龄退休、或因病而对承诺的影响程度。
第五,对因经济原因、行政管理原因或处罚原因而辞退的员工和经理的处置。
第六,对在宣布接受承诺或承诺有效期结束前去世的员工或经理的继承权问题。
只有在得到超过承诺金额75%的制度受益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决定的承诺制度进行修改。由特别股东大会根据董事会的建议颁布修改的决定。董事会应提交详细的修改建议,进行修改的理由以及受该修改影响的详细情况。
在所有情况下,员工或经理不得转让获得的承诺。只有凭借在承诺期无效的专门授权,他人才得实施该承诺。
当员工或经理在工作期间成为永久残疾。公司应放弃承诺所要求的工作时间。在这种情况下,承诺的股份立即兑现。
第三条 该决定自在埃及政报公布的次日起生效。有关方面负责实施。
2005年8月27日公布。
投资部长 马哈茂德.穆哈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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