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总理就工业用天然气价格达成的合作议定书而颁布的2005年1675号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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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4-09 19:52 文章来源:天津开发区苏伊士公司 杨志强 |
| 文章类型:编译 内容分类:政策 |
政府总理
在研究了宪法,
研究了设立埃及石油总局的1976年20号法,
研究了1991年203号国营公司法及其实施条例,
研究了1997年8号投资保障和鼓励法及其实施条例,
研究了2002年83号经济特区法,
研究了2003年88号中央银行和金融机构法,
研究了政府总理关于设立埃及天然气控股公司的2001年1009号决定,
研究了关于确定工业和动力站用天然气价格的2004年470号决定以及进行变更的2004年1516号决定,
研究了2005年9月20日石油部与外贸和工业部签订的工业用天然气价格合作议定书,
根据石油部长提交的报告,
决定:
第一条 同意石油部与外贸和工业部于2005年9月20日签订的关于工业用天然气价格的合作议定书。
第二条 本决定第一条所述合作议定书有关工业部分的规定生效,同时由2004年1516号总理决定进行修订的2004年470号总理决定的其他规定继续执行。
第三条 石油部长和外贸和工业部长负责实施本决定。
第四条 本决定及其第一条所述之议定书在埃及政报公布,自公布的次日起生效。
总理府2005年10月13日公布。
政府总理 艾哈迈德.纳齐夫
附录:石油部与外贸和工业部关于工业用天然气价格的合作议定书
前言
研究能源和工业政策的部长专门委员会于2005年6月27日颁布决定,制订在工业领域使用天然气的价格形成机制和政策。在石油部和外贸和工业部为建立天然气定价机制,从而吸引世界投资,扩大各个领域的工业活动,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增加出口,并鼓励进行天然气勘探和开采而建立的合作框架内,一致同意,根据以下内容,就工业用天然气价格问题签署合作议定书:
第一、工业用天然气价格
新建工厂使用天然气的价格为1美圆/100万英国热量单位。政府总理2004年1516号决定中有关定价的条款除外。从2006年起,该价格维持5年不变。在得到石油部长和外贸和工业部长同意后,这一期限还可以延长到7年。
从签订本议定书起第一个五年期限结束之后,将重新核定天然气价格,以适应天然气的经济价格和当时的生产和销售成本。
目前已经存在的工厂使用的天然气价格,将根据行政当局公布的主导价格确定。
由石油部和外贸和工业部的代表组成的常设委员会将专门审议天然气定价机制和计算公式。评价出现的各种变化,制订遵守的规则。并应考虑到:
-工业最终产品的价格。
-埃及周边地区的天然气价格。
-天然气生产、销售、分配的成本和考虑继续吸引天然气勘探、钻探和开采方面的国际投资。
-继续吸引国际上不同工业领域的投资。
-使国家通过销售天然气获得适当收入。
第二、支付天然气消费费用
自由区和工业区内的工业项目,将使用外国货币支付使用天然气的费用。对于其他面向国内市场生产的项目,则根据支付费用当日主导汇率支付埃镑。
第三、为工业用户接通天然气管网
石油部门在石油领域实现经济化运行的情况下,承担连接国家天然气管道网的主干管的铺设费用和经济区建设天然气减压站的费用。工业消费者承担连接减压站或工业区管网的管道铺设费用,以及工厂内管网、连接和计量仪器的费用。
第四、满足工业领域对天然气的需求
工业用天然气供应量,将实行年增长10%的消费政策,其中包括化肥行业的需求。如果工业领域的需求超过上述的增长幅度,项目业主应在工厂运行前三年提出要求。其补充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年用气量10亿立方米。条件是石油部在对天然气生产、消费以及发展规划和签约优先权等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同意该项补充供应量。
外贸和工业部负责使工业项目接收上述数量或通过财政部筹措上述天然气费用用以补偿石油领域为开发天然气田,提供所需数量天然气而担负的开支。日消耗量低于1000万立方英尺的项目不执行此原则。
第五、埃及方面参与工业项目
石油部与外贸和工业部鼓励埃及私营界参与大量使用天然气的项目(化肥、石油化工、水泥等)。
第六、议定书生效
本议定书的条款适用于新建项目。与2004年1516号总理决定不冲突。
本议定书自政府总理核准的次日起生效。
石油部长:萨米哈.法赫米
外贸和工业部长:拉希德.穆罕默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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