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ISO认证的2005年701号部长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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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5-08 03:56 文章来源:天津开发区苏伊士公司 杨志强 |
| 文章类型:编译 内容分类:政策 |
贸工部长
在研究了1941年48号并以1994年281号法予以修订的禁止欺诈、伪造法,
研究了1957年标准统一法,
研究了1958年21号工业促进法,
研究了1979年共和国总统关于组建埃及全国统一标准和产品质量机构的392号决定,
研究了2005年共和国总统关于全国统一标准和产品质量机构更名为埃及全国规范和质量机构的83号决定,
研究了埃及全国规范和质量机构理事会主席的报告,
决定:
第一条 获得国际、地区或外国的ISO质量、环境、安全体系认证的单位应在获得或重新确认上述认证时到埃及全国规范和质量机构进行登记。
第二条 禁止获得国际ISO认证的单位在产品、广告或出版物上使用ISO组织的标志。
第三条 禁止将质量或环境体系认证证书作为产品标志或质量证书使用。同时禁止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书写企业获得该证书的字样。只能将该证书作为单位或部门的证书而非产品证书,在单位的出版物、声光像宣传媒体上进行宣传。并应说明授予部门、证书有效期、证书的国际编号。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部门或产品所获得的任何种类的质量标志或证书,在向埃及全国规范和质量机构登记之前,均不得进行宣传。
第五条 从事一切领域的质量体系和环境体系认证工作的咨询事务所以及这一领域从业的咨询人员,应到规范和质量机构进行登记。登记时要根据标准,而具有类似工作经历则视为登记的要求。
第六条 违反本决定的行为将根据商业欺诈法的规定,作为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受到法律质询。
第七条 对于本决定涉及的公司和单位,自决定公布之日起给予三个月期限,以使各自的情况适应本决定的规定。
第八条 本决定在埃及政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05年9月11日公布。
贸工部长 拉希德.穆罕默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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