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贸工部部长关于认证工作的2005年934号部长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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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5-08 03:59 文章来源:天津开发区苏伊士公司 杨志强 |
| 文章类型:编译 内容分类:政策 |
贸工部长
在研究1958年21号工业促进法,
研究了1996年共和国总统关于设立全国认证委员会的312号决定,
研究了2004年共和国总统关于组建外贸和工业部的226号决定,
研究了1997年第269号部长决定,
研究了1999年第76号部长决定,
决定:
第一条 所有在阿拉伯埃及共和国从事产品检测和发证工作的部门,从事产品合格评价工作的组织和个人应取得埃及国家认证委员会或任何一个国际承认的认证机构的认可。这些部门应在本决定颁布后三个月内,向全国认证委员会提交从事上述活动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条 上述第1条所述机构包括所有从事产品检测的部门,以及从事为生产和服务组织颁发合格证书的组织(ISO9000质量管理,ISO14000环境管理,食品卫生和安全HSCCP, 18000职业安全和卫生管理等组织)以及颁发产品合格标志(CE-Mark,质量认证标志等)的部门以及向从事合格评价工作(管理评价、质量评价、环境评价、工业职业培训评价等)的个人颁发证书的机构。
第三条 认证委员会根据本决定第1和第2条的规定对进行注册的部门予以公布。
第四条 有关部门负责落实本决定的规定。本决定在埃及政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05年12月27日公布。
贸工部长 拉希德.穆罕默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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