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口促进法(2002年第155号) |
|
| 2006-03-02 19:08 文章来源:天津开发区苏伊士公司 杨志强 |
| 文章类型:编译 内容分类:政策 |
以人民的名义
共和国总统
人民议会决定了下述法律,我们予以公布:
第一条
考虑到出口最高委员会颁布的决定,主管对外贸易的有关部长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制订确保出口发展的原则和措施。从而增加出口规模,扩大出口领域,开辟新的出口市场,提高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消除出口中遇到的障碍。为扩大出口,在提交总理审核后,可以对对外贸易和进出口方面的现行法律规定颁布实施决定。
第二条
设立出口发展基金,作为公共法人,隶属主管对外贸易的有关部长。该基金旨在增加出口规模、扩大出口领域、提高埃及出口产品和服务的竞争能力,致力于减轻货物和服务生产企业从事出口生产的负担。特别是为以下目的:
1、鼓励向国外市场推销国内产品。
2、通过进行专业的市场推销研究、设立检验中心、技术标准证件颁发中心、市场调研中心和学院以及设立培训中心等办法,帮助生产商增加产品的出口能力。
3、开发与加强与进口市场、国家发展机构、振兴出口机构以及其他的相关机构的电子网络联系。
4、降低出口商融资负担,使其与国际市场竞争者站在同一起跑线。
5、加强出口商对于出口商品和服务的市场推销能力。
6、资助出口商进行出口市场调研,了解市场对于产品质量和数量的需求,了解国外市场对进口商品流通提出的要求和规则。
7、其他一些致力于实现基金目标的方式和工具。
第三条
基金由以下来源构成:
1、基金依据本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的选择性投资。
2、国家总预算批准的专项资金。
3、有关对外贸易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向他人提供的管理和服务收取的费用。
4、第三款所述机构收取的进口管理费。
5、根据1998年第161号保护国家经济免受国际贸易有害影响的法令第3条规定征收的最终赔偿。
6、根据1975年118号进出口法第15条的规定收取的补偿。
基金设有独立预算,其财务年度自政府财政年度开始时计算,至政府财政年度结束时结束。
基金在主管对外贸易的部长征求财政部长同意后确定的埃及中央银行或经中央银行注册的其他银行设有专门账户。
基金存储在该账户内,其预算余额结转至下一财务年度。在基金董事会董事长批准后,基金用于董事会决定的用途,并接受中央会计机构的监管。
国家总统颁布决定确定基金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
第四条
在财政部内,由海关总署和进出口监管总局的代表组成专门机构,直属财政部长与主管对外贸易的部长领导。在全国每个港口以及陆海空口岸设立分支机构。
专门机构以及各个分支机构负责实施和管理海关法规定的临时放行制度和退税制度,特别是:
1、审核出口商递交的享受临时放行制度的申请,接受参与该制度的企业进行登记。
2、完善临时放行制度,以维护国家利益并符合海关法的规定。
3、致力于迅速退还法律规定应退的税费,确认完成退税,处理出口商提出的申诉。
4、了解临时放行制度的执行成果,评估其对促进出口的影响。
5、学习、借鉴其他国家实施此类制度的经验。
6、避免在执行临时放行制度和退还关税制度时出现的偏差,实现两个制度在执行时的一致性。
根据财政部长与主管对外贸易的部长提交的意见,总理颁布决定,制订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组建制度、实施上述两款规定的办法、临时放行制度和退还关税制度的实施措施。
第五条
进出口监管总局负责依据下述法律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检查和监管:1960年第59号关于辐射物使用和防治其危害的法令;1962年113号重新进口、加工和出售医用药品、器械和化学药品的法律;1966年10号食品监管和流通的法令;1966年53号农业法;1975年118号进出口法。
总局在实施检查和监管时可以求助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有关机构或经上述机构批准的检验机构。
根据主管对外贸易的部长与有关部长协商后提交的意见,总理颁布决定,规定执行上述措施的步骤。
第六条
与1963年66号海关法以及财政部长的实施决定、与1983年119号民用航空收费法不冲突,进出口商在从事进出口活动时,除主管对外贸易的部长在提交总理后颁布决定规定以外,无须对提供的管理和服务负担其他费用或交纳保证金。
与刑法规定的更严厉的处罚不冲突,对于在执行上款规定时虽了解真实情况而仍然征收不该征收的费用或超过标准征收费用的,处以不超过三个月的监禁或不超过3000埃镑的罚款。或二者取其一。只有根据主管对外贸易的部长的请求,才能采取刑事诉讼及其有关措施。
第七条
在执行刑法第116条(重复1)第1款的规定时,如果损害了有关出口的利益和资金,罚款的最低限额为1000埃镑,最高为5000埃镑。执行第2款规定的罚款最低限额为2000埃镑,最高为2万埃镑。
只有在得到主管对外贸易的部长的准许,才能采取刑事诉讼及其有关措施。
第八条
撤消进出口监管总局根据1971年1770号共和国总统决定和实施上述决定的部长决定而设立的价格平衡基金,其全部权益和负债自本法生效时全部移交上述出口发展基金。
第九条
在本法公布后3个月内,主管对外贸易的部长以部长决定的方式颁布本法的实施条例。
第十条
本法在埃及政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
本法加盖国印,作为法律执行。
总统府2002年6月18日公布
侯斯尼.穆巴拉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