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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1975年第118号进出口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法的执行原则条例有关规定的2006年32号决定
2006-03-13 18:24  文章来源:天津开发区苏伊士公司 杨志强
文章类型:编译  内容分类:政策

贸工部长
  在研究了1975年118号进出口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法,
  研究了2002年155号出口促进法,
  研究了2000年共和国总统关于实行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便利措施的106号决定,
  研究了2005年共和国总统关于设立贸工部的420号决定,
  研究了2005年关于进出口货物检验、监管措施的1186号总理决定,
  研究了贸工部2005年关于颁布1975年进出口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法执行原则条例的770号部长决定,
  根据外贸司司长提交的报告,
  决定:

  第一条 在1975年第118号进出口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法的执行原则条例第4条第1款后增加如下规定:
  上述规定,提供给有关方面进行检验,因其未符合技术规范被拒绝的样品除外。

  第二条 对于在1975年第118号进出口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法的执行原则条例附录8增加如下商品:
  重复的13,海关编号 3917-3924 品名 刹车胶管、液压管、水管以及树脂部件。其他以树脂制造的餐桌、厨房以及家庭用具。检验费用 每公斤样品0.01埃镑;
  重复的16, 海关编号 39269010 品名 以树脂制造的机器连接件和摩擦件。检验费用 每公斤样品0.01埃镑;
  重复的18, 海关编号401693 品名 橡胶圈、连接件。检验费用 每公斤样品0.01埃镑;
  重复的27, 海关编号681390 品名 刹车摩擦片或咬合齿轮箱摩擦件。检验费用 每公斤样品0.01埃镑;
  重复的64, 海关编号845011-845012 品名 容量不超过10公斤的家用洗衣机。检验费用 每公斤样品0.01埃镑;
  重复的59, 海关编号 842542 品名 二手液压起重设备。检验费用 每公斤样品0.01埃镑。

  第三条 将1975年第118号进出口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法的执行原则条例第40条第2款以及第102条第4款、上述条例附录2表2第3款、附录3表2所列部分商品进口条件的规定调整如下:
  第40条第2款: 只有颁发了注册和经营许可的工业企业生产的工业品才允许出口。手工业产品和手工艺品以及旅游渡船除外。
  第102条第4款: 服装、床上用品、地毯、刺绣制品(袜子以及出于医疗和工业保护目的进口除外)应符合如下条件:
  使用缝纫的方式将使用阿拉伯文印制有如下内容的纺织标志固定在每件商品上:
  使用的纺织品种类
  产地
  进口商
  附录2表2第3款:
  1)载人和载货用的自重加上最大载重量不超过9吨的车辆,使用年限不得超过1年,生产年限除外。
  2)载货用的自重加上最大载重量相当于9吨及其以上的车辆,使用年限不得超过5年,生产年限除外。
  3)专门设计的用于公共道路之外的运输车辆除外。
  附录3表2进口条件
  1、从产地国家或生产公司主要生产场所或分支机构装运,或从这些公司设立的或批准的配送中心或从商标所有者的公司装运。
  2、对于餐桌用和装饰用陶瓷制品,应在每件物品上用高温在陶瓷层下或陶瓷层内注明产地和工厂名称。
  3、对于纺织品,应有规则地印制:生产商名称,产地国家,布料种类和混合比例,进口商名称。下列商品除外:
  海关协调制度第58节列明的商品;
  仿裘皮制品;
  厚重窗帘和BLACKOUT窗帘;
  本条例第117条所述申诉委员会同意的情况。

  第四条 取消1975年第118号进出口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法的执行原则条例第102条第2款的规定。

  第五条 本决定在埃及政报公布,自公布的次日起执行。

  2006年1月24日公布。
                           贸工部长
                         拉希德.穆罕默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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