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埃及对外国企业和个人开展经贸活动采取的限制性措施 |
|
| 2008-11-24 16:57 文章来源:驻埃及使馆经商参处 |
| 文章类型:编译 内容分类:政策 |
1、流通业尚未对外资放开。
2、在航空运输业务中,在未得到国有航空公司(埃及航空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任何私营或外国航空承运人不得经营从开罗出发和抵达开罗的定期航班业务。此外,政府对从事快递业务的私营公司的营业收入征收10%、且年费用不得低于7万美元的许可费用。
3、不允许外国投资者进入棉花种植业。
4、经营报刊发行、卫星和遥感、研究院所附属公司等须通过经济部长理事会批准。
5、军工产品、烟草工业、含酒精的饮品和在西奈的投资仍需有关部门的审查批准。
6、2008年3月,埃及贸工部长拉希德发布部长令,对原产于印度和中国的重型运输车轮胎征收31-60%的反倾销税,为期五年。
7、2007年12月,埃及行政审议委员会通过埃及贸工部提交的关于对进口节能灯泡征收反倾销税的决议,对来自印度、泰国、中国、印尼和越南的节能灯泡征收40美分的反倾销税。
8、2007年4月,埃及人力资源部推行新的劳工规定,为减少在埃及工作的外国员工数量,外国企业须向该部证明需要外国员工,外国员工与雇用埃及当地员工的比例为1:10。
9、2007年1月底,埃及贸工部长拉希德发布部长令,决定对来自中国或原产于中国的圆珠笔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每支圆珠笔征收0.0185美元的反倾销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