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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展品进口、出售、赠送海关规定
2003-11-30 14:59
  开罗国际会议中心是海关管辖区,所有的海关手续都根据在展览会上展示或销售展品的样品履行。

一、展品进口:

1、展品运输:

展品发运应注明展览会名称,运输提单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展品名称

(2) 发货人名称

(3) 收货人名称

注:发货人可以把展品发给其代理、代表或展览会主办单位。这种情况下,他必须在上面的3条之外,加注C/O。

2、保函:

(1) 国家展团:由参展公司所在国驻埃及使馆提供一份保函,保证不再出口的展品将交纳关税,并附上参展公司名单。保函应为两份,其中一份在完税后海关将退回。

(2) 外国公司单独参展:外国参展商向海关提供一份保函,委托银行担保,保函不退还,自被委托银行开始担保下列内容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六个月:

* 自展品从港口到达展览场地至再出口

* 负责交纳关税售出展品的关税和相关费用

3、展品作为样品赠送:

可赠送给在下列名册中登记的公司或企业:

* 进口商名册

* 代理商名册

* 工厂名册

* 出口商名册

* 科研机构

样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样品必须是作为生产项目之用

* 样品必须在进口商经营范围之内

* 医药样品,如果埃及药品机构说明是免费样品,允许进入埃及

4、烈性酒和香烟的关税:

  参展商必须对所有进口的烈酒和香烟交纳关税。如果作为参展商自用,予以免税,但是必须出示由参展商所在国驻埃及使馆和埃及外交部人证的申请。

二、展品由埃及自由区运至展馆

1、参展商向GOIEF的商务部提交下列文件:

(1) 投资和自由区总局允许展品运至展览馆的批准函

(2) 展品发票

2、商务部向海关办公室出具一份函,批准展品在交纳展品价值的1%后进入展馆。

3、参展商须向海关提交一份银行保函,金额与应交关税相等,由海关办公室与发票和商业事务部批准函一起审阅。

4、参展商保证在展览会结束后,将未出售的展品运回自由区。

 

三、已完税的外国展品和展台装饰材料

1、通常不允许已完税的外国展品展出,除非展览当局认定属必要情况。如果展出,参展商必须向GOIEF商业办公室提交有关展品的下列文件:

* 3份标明展品名称、商标、内容的原始发票。

* 3份清关单

* 3份关税收据

* 3份装箱单,标明展品价格

* 参展商向GOIEF支付相当于展品价值1%的费用

* 买方保留上述文件的第三联,在展览会结束时展品离开展馆时出示。

 

四、展品出售

1、出售展品必须得到批准。经批准,可以在展馆出售消费类展品。

* 批准出售的展品仅限于外国参展商的展品。

* 零售有一定的限制,不允许批发。

2、展品出售手续:

(1) 参展商向GOIEF商业办公室申请获得直接出售展品限额,出具形式发票,上面标明展品名称、数量和价格。

(2) 限额度以租用展台面积每平方米300美元计算。

(3) 得到批准后,向商业办公室交纳发票价格的1%。

(4) 向商务部交纳将出售展品总额的10%作为保证金,如果违反规定,这笔保证金将被没收。

(5) 展品售价按照到岸价CIF+关税+税而定,注:不允许发票价格低报。

(6) 已售展品交纳关税。

(7) 未售出展品根据海关手续再出口。

 

五、购买外国展品手续

  购买展品是参展商和进口商之间的行为,与GOIEF无关,进口商须向GOIEF提交下列文件:

* 购买展品的发票

* 填写有关表格,交纳发票价值的1%作为行政税

 

六、展品再出口

  未出售展品在展览会结束后将在保函有效期(六个月)内再出口,超出有效期,这些展品将被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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