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投资信息经贸新闻经贸活动埃及概况商情发布法律法规专题调研中埃合作商旅服务经贸机构企业名录站点连接苏伊士经济区中阿合作论坛中非合作论坛中国商务之窗
当前位置: 主页 >  中埃合作 >  合作案例 >  正文

贸易纠纷案例(二)
2004-05-09 14:26
  一、事实经过
  我国一家国营进出口公司自1994年与埃及商人NASR ENGINEERING TOOLS CO.,(联系人:HAMMED ABOU HASHEN及HUSSEIN HAMMED ABOU HASHEM;电话:00203-4810599,4817016,4815898,0122141715;传真:4816177,4817002)一直有业务往来。该埃及商人主要经营五金产品、各类手工具和电动工具等。双方一直友好合作,业务不断扩大,最多时年贸易额达到100多万美元。
  经过几年的业务往来,鉴于该商人信誉一直较好,我进出口公司逐步放松警惕,付款方式逐渐对埃及商人有利。到1999年,该商人欠款已达30万美元。

二、结果
  虽经我涉案公司及我处多次与该商联系,敦促其尽快支付欠款,但到目前为止欠款仍未解决。我进出口公司不得不将该笔欠款作为坏帐处理,给国家和企业造成损失。

三、经验与教训
  1、对埃出口,无论埃商人信誉如何一定要坚持采取较为安全的付款方式。不要因为是老客户就放松警惕。
  2、如果客户信誉较好,付款方式选择部分预付、部分D/P或D/A,也应要求进口商出具银行支票,已保证届时付款。对于买卖双方的欠款纠纷,按照埃及的法律规定,只有支票具有法律效力,埃法院容易做出裁决。
  3、无论商人的信誉如何,遇到当地市场不好时,埃商都有可能违约。某些不法埃商拥有两家以上的公司,利用不同的公司骗取出口企业的信任。

推荐给朋友 打印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笔名:
发 送 取 消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 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 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 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21919
传真:86-10-87519093
邮箱:驻埃及经商参处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