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Economic and Commercial Office of the Embassy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Arab Republic of Egy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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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埃及海关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包括:

1963年颁布、2005年修订的《海关法》是埃及海关管理的主要法律。埃及海关总署是隶属于财政部的副部级机构,总署办公地设在开罗。海关总署设有关税高级理事会,它是在财政部领导下由总理指定的部级成员参加的组织,其主要任务是根据本国政治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讨论并制定相应的关税税率及执行方案。

埃及海关采用国际上通用的“协调海关税则制”。另外,在关税的制定上,政府还分别考虑鼓励发展本国产业和保护幼稚产业的不同政策,令其进口税率较高或较低。

2008年4月,埃及正式加入《京都公约》,促进通关手续与世界海关组织的标准相一致。2005年修订的《海关法》是埃及关税制度的基本法律,2006年颁布的《海关法实施条例》是《海关法》的第一部配套实施条例。埃及财政部是埃及关税政策的制定机构,其下属的埃及海关是关税政策的执行机构。2009年11月,中埃两国海关签署《海关行政互助协定》。

【主要产品进出口关税税率】:根据2005年修订的《海关法》,埃及关税基本按从价税原则计征。埃及海关从1994年2月开始实行国际通用的海关协调制度。自1991年起,埃及一直执行由世界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协助制定的经济改革计划。在这项计划的帮助下,埃及已经将其对绝大多数进口商品的税率保持在目前的5%-40%之间。为减少外汇支出,2016年1月,埃及政府临时将非必需品和奢侈消费品的进口关税提高至20-40%,以增加海关税收,限制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