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Economic and Commercial Office of the Embassy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Arab Republic of Egy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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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投资法》中投资成本核减政策个别误读的澄清

近日,驻埃及使馆经商处收到个别中国企业咨询,对埃及新《投资法》(2017年72号法)中的投资成本核减激励政策(该法第11条“专项激励政策”)提出疑问,认为埃有关政府部门对该政策的核减额度的适用方式与投资者的一般理解存在巨大差异。经核实,投资者如投资1000万美元,在A类地区(50%核减比例)实际可获得的最高免交企业所得税的金额为112.5万美元,并非一些企业理解的500万美元(案例解释附后)。现就享受该激励政策的具体要求和核减额度的计算方式作出如下澄清。


一、法律原文
根据埃及中国企业商会编译的中文版新《投资法》,该激励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
本法生效后设立的投资项目,根据投资地图,享受从应税净利润中核减如下比例的投资激励:
1,A类区域:投资成本核减50%。享受的范围是:根据投资地图和中央信息统计中心的统计报告,依据本法实施条例阐明的投资分布,被确定为急需开发的区域。
2,B类区域:投资成本核减30%。享受的范围是:根据投资活动分布,在共和国剩余区域的下列投资项目:
-根据本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确定为大量用工项目;
… …
-工程机械、冶金、纺织、制革工业。
根据2005年91号《所得税法》的规定,在所有情况下,投资激励不得超过项目开始经营之日实缴资本金的80%。
在所有情况下,减税期限自开始经营之日起,不超过7年。
内阁总理根据有关部长、财政部长和各主管部长的联名报告发布决定,确定上述A\B类区域内投资活动的详细分类。
本法实施条例阐明投资成本的概念、A\B类区域的地理位置、专项激励的条件和原则。内阁总理上述决定中有关投资活动分类细目一经公布,立即包含在上述说明中。
根据最高投资委员会的决定,可以增加享受专项激励的投资内容。”
下载地址:http://images.mofcom.gov.cn/eg/201708/20170810165157735.pdf


 二、主要条件及补充解释
享受该专项激励政策的主要条件如下:
1. A/B类地区分别享受50%/30%投资成本核减,额度不得超过项目开始经营之日实缴资本金(非注册资本)的80%。以A类地区为例,注册项目享受投资成本核减额度为“投资成本×50%”和“实缴资本金×80%”中,两者取其小;
2.公司获得的投资成本核减额度仅用于核减7年内公司“应税净利润”(Taxable Net Profit),而不是 “实际可减免税金额”,请投资者切勿将两个数额混淆,并在投资决策前深入咨询当地投资有关政府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
3.需在上述规定的地区内注册项目,或满足大量用工等其它条件;
4.从开始经营之日(即实质启动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自正式注册之日起3年内)算起,限期7年,7年后该激励政策完全失效,未利用的核减额度自动作废;


三、案例说明
例如,某投资者在埃及泰达苏伊士经贸合作区(A类地区)内新注册一家公司,可享受50%投资成本核减的专项激励政策。公司2019年初正式注册,注册资本1亿美元(与核算无关),投入“投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购地、建厂房、购买生产机械设备、支付专利费等)”1000万美元进行筹备,并于2020年初实质启动生产,共计已实缴资本金1500万美元,假设此后每年应税净利润均为120万美元。核算如下:
(一)投资成本核减额度计算
实缴资本金1500万美元×80%=1200万美元;
投资成本1000万美元×50%=500万美元;
两者取其小,则公司可享受投资成本核减额度为500万美元。
(二)投资成本核减额度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