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Economic and Commercial Office of the Embassy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Arab Republic of Egy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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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汽车公司因进口汽车评价措施引发与埃及海关总署的纠纷持续

2015 年初因汽车指示性价格的实施而导致的德国汽车公司与埃及海关总署(ECA)的法律纠纷依然持续。目前海关总署依然执行指示性价格。

海关总署在201511实施指示性价格,限制了德国车辆进入埃及市场,导致德国车辆进口数量的减少。指示性价格实行之后,海关总署在口岸扣押数百辆进口汽车,由此引发这一纠纷。汽车是埃及进口份额最大的商品,海关修改其定价政策,根据车型和规格来评估车辆价格,根据母公司给定的车辆价格而制定。

一些进口公司因新价格的实施而对海关总署提出投诉,称这些价格是“错误的”,他们认为这一定价根据生产国国内购车价格,有别于母公司给代理商的价格。一些汽车代理商称海关总署制定指示性价格,在某些情况下已经超过购买价格50%。代理商认为海关总署应先与进口公司就这一决定的实施进行讨论,并告知代理商海关定价的计算方法。代理商称,海关总署定价决定中忽略了一些因素,如车辆的技术性规格与提供给埃及的规格存在差别。母公司给代理商的价格也不同于其给海关提供的价格及营销标准审计程序表(marketing map)上的价格。德国-阿拉伯商会向财政部长递交一封信,表达他们对海关总署将指导性价格提高近30%决定的关切。商会指出海关这一决定将会导致针对消费者价格的上涨,意味着并非所有人都能购买这些车辆。这一决定也将迫使投资者撤离埃及市场。

海关总署解释称,制定这一决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家和公民利益,使之免于受到进口商的侵害,可以减少虚假单据使用。海关总署署长Magdy Abdel Aziz称,90%以上的汽车进口公司提交虚假单据,单据上面的价格有时低于生产国公布价格的50%,这促使海关采取举措减少单据造假行为,来保护国家和公民的权利。Abdel Aziz还解释称,新定价是经过研究后制定的。最初海关总署成立委员会对收到单据进行查验,发现造假行为。于是,海关总署致信埃及驻汽车出口国的商务代表处(Egyptian Commercial Representation Office),来验证这些单据的真实性,反馈回来的信息称,这些单据是真实的并且是由母公司所开具。继续调查表明一些国际公司及其在埃及的代表在进行操控,海关总署再次致信海外商务代表处,要求提供汽车生产国的汽车零售价格以及对这些型号汽车所征税及关税情况。根据埃及商务代表处提供的反馈,除掉汽车生产国征收的关税和其他税,以及交通和运输费用,海关又对其价格进行重估。Aziz表示海关总署是依据法律赋予权力和国际惯例来制定这些指导价格。他指出海关计算出的价格与进口商提供的价格相差竟达40%以上,因此海关总署拒绝进口商从海关提车。海关总署根据法律,要求进口商对单据进行更正,他们还接待了一些汽车公司并与他们举行讨论。一些公司顺从了海关的要求,其他一些公司拒绝接受并动用一些实体向海关施压,促使其让步,收回决定。海关总署署长强调指出,海关无意退步,这一举措将会是财政部与海关总署建立纠错制度的开始。针对一些公司对海关总署的投诉,Aziz表示海关总署将根据法律对其作出回应。海关总署不会屈服于公司的压力。

工贸部贸易协定司司长Saied Abdallah认为,汽车的指示性价格可以根据关贸总协定第7款的协议来实施。该款协议与海关定价有关。该协定授权海关在其认为适宜的情况下对来自外国的商品进行价格再评估及重新定价。海关可根据已支付价格或者可支付价格来决定价格,海关还可根据进口商递交单据并提出的书面请求进行价格评估。海关也有权在对进口商提供的价格或他们所提交文件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产生怀疑的情况下拒绝接受进口商提供的交易价格。为保护进口商的利益,海关必须以通讯或直接对话的方式为其提供申辩的机会。如果海关不满意对方提出的申辩,应将其不接受进口商所提价格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进口商。Abdullah指出关贸总协定相关协议提出六种方法来赋予海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在根据这些方法来决定价格时,海关须咨询进口商意见并对其意见予以考量。

上周,埃及一些德国汽车公司向国务委员会(state council)提交控诉文件,反对财政部发布指示性价格,要求海关总署取消对汽车的指示性价格的实施。国务委员会拟对控诉进行审议,并将其转交给委员会对相关文件进行评审。裁决委员会将在数日后拟定建议报告,并最终形成文件。期间会召开听证会议为该委员会的最终决定设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