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Economic and Commercial Office of the Embassy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Arab Republic of Egy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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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投资保障和鼓励法实施条例部分条款的2004年1247号总理决定
总理回顾了宪法
民法
海商法
1947年第68号认证法
1949年第84号商船注册法
1955年第308号行政没收法
1958年第113号合股公司和公营机构任命法
1958年第l73号为外国机构工作需取得工作认可法
1960年第89号外国人进入并居住在阿拉伯埃及共和国领土内及外国人离境法
1963年第66号海关法
1964年第l2号建立埃及海运机构法
1964年第70号注册、认证费法
1966年第3号农业法
1968年第84号公路法
1973年第l号饭店、旅游设施建筑法
1973年第2号旅游部对旅游区及其开发的监督法
1973年第73号法,关于选举工人代表参加公营部门、合股公司、私营企业董事会的程序和条件
1975年第79号社会保险法
1975年第118号进出口法
1976年第12号设立埃及电力局法
1976年第34号商业注册法
1979年第43号地方政府体制法
1979年第59号建立新城区法
1981年第128号民用航空法
1981年第143号沙漠法
1981年第157号所得税法
1981年第159号公司法
1986年第186号海关免税法
1989年第230号投资法
1991年第7号关于国有资产的若干规定的法令
199l年第11号统一销售税法
1992年第95号资本市场法
1995年第95号融资租赁法
1996年第5号法关于为建立投资项目或扩建无偿提供国有、公共法人拥有的沙漠、或以正常价格出租的规定
1996年第230号法,关于非埃及人拥有己建不动产和空地的规定
1996年第231号法,关于埃及人为外国机构工作的若干规定
1997年第3号授予建设、管理、开发机场及停降地面的公共设施特许法
1997年第8号投资保护和鼓励法
2003年第12号劳动法
2003年第88号中央银行以及金融机构法
2004年第13号简化投资程序法
1979年第84号把西奈划成两个省的总统令
1991年第40号建立社会发展基金会的总统令
1997年第284号成立投资和自由区总局的总统令
1997年第2108号颁布1997年8号投资保障和鼓励法实施条例的总理决定后,

  第一条 正式实行本决定所附1997年8号投资保障和鼓励法实施条例及进行的修订。

  第二条 1997年政府总理关于颁布1997年8号投资保障和鼓励法实施条例的2108号总理决定予以废除,并废除与本条例规定相抵触的所有规定和条款。

  第三条 本决定在埃及政报公布,自公布次日起生效。
  埃及总理府2004年7月6日公布。


                投资保护鼓励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投资领域与条件条件

  第一条 以国内投资方式从事上述投资保护鼓励法第一条规定的业务应符合如下条件与范围:

  第一类、开垦、种植土地和从事牲畜、禽类和鱼类饲养
  一、从事荒地和沙漠开垦和种植,或从事其中一项活动
  1、开垦土地,为之配备基础设施,使之成为可耕地。
  2、种植已开垦的土地。
  上述两种情况下,土地必须符合开垦和耕作之目的。种植必须采用最新灌溉方式,不能采用浸没灌溉方式。
  二、牲畜、禽类和鱼类饲养
  1、饲养所有种类牲畜,进行种畜繁殖、产奶、肥育或产肉。
  2、饲养所有种类禽鸟,进行种禽繁殖、孵化、产蛋、肥育或产肉。
  3、建立渔场进行捕鱼。
  4,饲养马匹。

  第二类、工业和工业区开发
  一、工业和矿业
  1、使材料和原料转化,通过混合、搅拌、加工、成型、包装使其改变形状,通过装配零部件使其成为中间产品或最终产品的工业活动。
  这些活动还包括炼油、分离和处理石油派生物及制品。烟草、蜜制烟草、鼻烟工业和各种含酒精饮料、烈性酒除外。
  2、设计和制造工业机械和设备、生产线,对工厂的实施和重建进行管理。其中包括:
  -机械设备、生产线以及工厂的工程设计;
  -机器、产品的模型和模具的设计、制造和销售;
  -机器设备以及生产线的制造;
  -各种工业项目、服务项目和公共设施项目的实施管理、工厂技术构架的重建以及工厂的管理;
  3、全套电影工业,包括建造或租赁摄影棚、电影制作实验室放映厅及其经营;上述设施的运作,包括影片的摄制以及胶片的冲印、制作、放映和销售。条件是由股份公司或大型企业运作,资本均不得少于二亿埃镑。
  4、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破碎和整备,进行任何性质的工业加工。沙、石的开采除外。
  二、工业区的整体工业开发,或对根据政府总理决定设立的工业区进行完善建设、销售和管理。
  1、工业区的经济可行性研究和规划编制。
  2、进行项目的经济、工程和技术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3、进行工业区内部基础设施以及外部基础设施接口的建设。
  4、矿产原料的勘探、开采、破碎和整备。进行任何工业性加工。不包括沙石采石场。
  5、在工业区建设工业厂房,提供项目使用。
  6、进行工业区的管理、内部设施及建筑的维护保养、提供保安服务等。
  可以综合或单项开展上述活动。

  第三类、旅游投资
  一、宾馆、游艇、汽车旅馆、饭店套房、渡假村、旅游帐篷和旅游运输
  l、固定的或水上浮动宾馆,游艇、饭店套房、汽车旅馆、渡假村以及相关的或配套的服务、娱乐、体育、商业和文化项目,完善和扩建相关的设施。享受投资保障和鼓励的饭店、汽车旅馆、饭店套房、及渡假村,标准不得低于三星级,用于出售的单元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一半。
  2、旅游帐篷不得低于三星级标准。
  在老河谷范围以外的新河谷省以及由政府总理决定确定的新兴地区不执行上述第一、第二款关于不得低于三星级标准的规定。
  3、为旅游业提供的各种运输,包括陆运、尼罗河运输、海运和空运。
  4、旅游业的整体开发。
  享受投资保障和鼓励法的上述活动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由埃及股份公司承担项目,投资的资本额不得少于5000万埃镑,包括公司使用的土地价格、土地基础设施建设成本以及示范项目的成本费用。
  2、由旅游发展总局原则同意划拨的、用于公司进行整体开发的土地面积不得少于50万平方米。
  3、只有在为土地配置了基础设施、建设了示范性项目后,才可以对划拨的土地进行分割和出售。
  4、从事旅游整体开发的公司可对全部项目进行一次性报批。公司的每一个报批项目都可以根据投资保障和鼓励法规定的开始经营活动的日期起,享受投资保障和鼓励。
  二、对宾馆、汽车旅馆、饭店套房以及渡假村进行管理和旅游推销。
  三、建设、运行具有进行旅游活动和安全保障的全套必要服务的尼罗河码头。此项活动享受投资保障和鼓励的条件是上述场所必须符合有关部门保持尼罗河的环境不被污染和防止火灾发生的条件并经过其批准。容纳量不得低于24个水上浮动旅馆。
  四、建设并运行游艇场、高尔夫球场、潜水中心以及与上述运动有关的项目和补充项目。
  五、与国家或外国的机构合作,根据文化部与旅游发展总局达成的条件和原则,参与进行古迹文化传播的古迹和博物馆项目。包括模型、画板、设计以及管理古迹和博物馆项目。

  第四类、各种类型的运输
  一、货物的冷藏运输、用于农产品、工业制品、食品保鲜的冷库以及集装箱存储、粮仓。
  1、货物的冷藏或冷冻运输、用于农产品、工业制品、食品保鲜、冷藏、冷冻的冷库。
  2、集装箱使用、周转的存储场。
  3、粮仓。
  上述项目均包括相关的必要装卸业务。
  二、空运以及直接相关的服务
  1、根据有关当局规定的现行规则,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客运和货运。
  2、根据有关当局规定的现行规则,进行机场、停机坪或部分面积的建造、装备、经营、管理、维护和利用,现有机场、停机坪的经营、管理、维修和利用,以及其它与空运直接相关的业务范围,包括维护、修理、航空供应、培训等服务。
  三、远洋运输
  用轮船或其它海运工具如油轮、汽轮和渡船,在领海之外从事原料、货物和旅客的运输。
  四、在新城区内或进出新城区的集体运输。此项业务享受投资保障和鼓励应符合下列规则和条件:
  -项目的运力不得低于300个座位。
  -用于运输的车辆必须是新车,不得是已经注册或已经使用的运输工具。
  -作为基本条件,车辆应能够使用天然气。不得为此目的进口使用柴油的车辆。
  -公司在新城区内应拥有停车场和维修车间。
  -在新城区内有从事活动的场所。
  -公司应规定行车路线和时间,并经交通部门批准。
  -在汽车前部置放标明行车路线的示意图。
  -应执行交通部规定的承载、长度的条件和规定以及其他条件和规定。

  第五类、专业服务
  一、石油勘探、开采的支持性服务和天然气的运输和输送:
  1、提供石油开采、勘探的支持性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油井的维修和活化
  -钻井设备和采油机的维修
  -为石油工业提供必要的水井和非深井
  -为开采、维修工程配套的民用项目
  -地面防止沉降的处理
  -与埋套管和生产管道相关的服务
  -与石油勘探有关的服务
  -石油化工项目,从天然气中提取液化气和甲烷的项目。
  2、建设和管理天然气接收站,或进行分拨。使用专用运输船或延伸输送管网把天然气从产地输送到城市、农村、开发区用户。石油运输除外。
  二、医院和医疗中心
  1、专科医院、全科医院或通用医院。包括内部运作、医疗和治疗活动。
  2、用于检查和治疗的医疗中心。
  上述医院或中心享受投资保障和鼓励应符合下列条件:已经运行的医院和提供医疗和治疗服务的中心,在免税期间,每年无偿提供全部床位的10%。
  三、开发新城区(工业区、新城区、偏远地区和政府总理决定的老河谷以外的地区)
  1、规划和建设城区,并配置各种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
  2、在新城区、工业区、偏远地区及老河谷以外地区内的场所从事的服务活动。包括职业工会规定应进行登记的全部职业活动。该项目享受投资保障和鼓励需符合以下条件:
  -有关职业的全部活动需在上述地区内的场所和地点内进行。
  -首次从事类似活动。并有有关职业工会发给的许可。
  -在区域内有必要的永久性的固定资产的场所。
  -免税只限于在上述区域的地理范围以内的活动。
  免税包括以下活动:
  -建设家庭使用、行政和商用建筑。
  -有关当地居民日常生活的工业、服务业和商业的其他活动。
  四、收集和处理生产和服务活动产生的垃圾和废物
  从事此项活动的公司应遵循有关方关于此类活动的条件、限制和要求。

  第六类、基础设施
  包括饮用水、排水、电、道路、通讯、多层停车场、咪表停车设施、隧道地铁线路、地面地铁线路、汽车隧道以及提水泵站等基础设施
  1、建设、经营、管理、维护饮用水淡化和过滤站、输送网络和水管。
  2、建设、经营、管理、维护生活污水或工业污水处理站、进行净化和输送。
  3、设计、建造、管理、经营、维护使用各种燃料的发电站以及输电网络。
  4、建造高速公路、快速道路、干线道路,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
  5、在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许可后,建造、经营、管理、维护有线、无线、卫星通讯网络。此项活动不包括广播电视。
  6、在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许可后,建设音像、文字信息传输网络并提供增值服务。此项活动不包括手提电话网络。
  7、设计、建造、管理、运营、维护隧道地铁或其中一部分。或管理、运营、维护现有线路。
  8、设计、建造、管理、运营、维护城市内或城市间地面地铁线路。
  9、设计、或建造、或管理、或运营汽车隧道。
  10、以BOT方式设立、或运营、或管理地下的或地面的多层停车场和咪表停车系统。
  11、对于铁路和地铁行业的投资项目进行研究,对铁路和地铁的经营活动提供必要的咨询意见。
  12、设计、或建造、或管理、或运营、或使用、或维护国内或国外的铁路线路和地铁线路。
  13、对铁路和地铁一切领域的项目进行技术、经济和可行性论证。
  14、运营、维护国内或国外的移动运输系统。
  15、建造、或运营、管理、维护提水泵站、输送管网,以及向垦荒和耕种土地送水的管道。

  第七类、项目融资和财务评估
  一、融资租赁
  包含1995年95号融资租赁法第2条规定的活动和条件。
  二、金融证券发行保障
  1、根据批准的证券发行材料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作出从公众手中抵偿全部公开发行证券或抵偿尚未抵偿证券的保障。
  2、从提供保障人处再次进行金融证券的发行。对证券面值不加限制。
  三、风险投资
  当项目或企业资金短缺、存在高风险、而得不到投资参与时,通过发行金融证券向企业融资、或给予支持,提供技术、管理方面的服务或参与项目或企业经营促使其发展,使其成为股份公司或委托股份公司。
  四、信用评级
  根据有关部长决定规定的条件和规则,在资本市场对企业财务活动进行评估,排出信用等级,提供相关资料。
  五、贴现
  为系统服务集团,包括提供潜在购买者的资料,评估其财务和商务状况,管理长期帐目、根据协议,按期收回资金或延期支付债务。
  为贴现公司与销售商之间的合同。根据合同,当债务人处于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时,公司购买短期金融债权,而通常销售商不得赎回。如果上述双方之一为国外人士则成为国际交易。
  从事贴现活动的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为股份公司。
  -经营范围局限于金融贴现。
  -在股东中应有金融界股东。
  -实际支付股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埃镑或等值外币。
  -常务董事或责任经理人应具有金融、融资、商务、保险业从业经验,在上述任意行业连续从业年限不得少于10年。并获得相应的高级资格。
  -公司只有在具备了上述条件并通知投资和自由区总局后,才能开始从事该项业务。
从事该项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公司从事该项活动,应根据董事会在依据惯例制订的原则和标准的框架内,在现行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并通知投资和自由区总局。
  -公司应设立专门登记簿,记录活动的详细内容、合同规定的活动性质、金额、信用期限、支付应得资金的方式等。
  -从事国际贴现活动的公司成立后,应立即成为从事国际贴现活动的一个国际贴现集团的成员,例如:国际贴现集团公司,或贴现公司国际集团等。
  -公司应采取适宜的措施,在国际贴现活动不发达地区的国外市场从事贴现活动。

  第八类、软件和计算机系统、科技园区
  一、设计和生产软件
  1、软件和网站的编程、测试、设计,以及在一切领域的应用。
  2、生产和升级软件和应用系统,设立网站和电子信息系统,进行运营和培训。
  3、生产各种形式的音像和信息的电子出版物。
  4、使用电子手段,进行计算机信息输入。
  二、设计和生产计算机设备
  1、各种类型的计算机系统编程和设计。
  2、加工、组装组件和配件,生产一切种类和规模的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进行测试。
  3、加工和组装计算机整机并进行测试。
  4、生产和升级链接系统,运营或进行技术培训。
  三、设计并建设信息系统的基础设施
  1、 信息输送和传递网络的编程和设计。
  2、在根据现行法律得到有关机构批准后,建设、运营和管理音像、文字信息传输网络。提供增值服务和因特网服务。
  三、建设和管理科技园区
  1、建设和管理科技园区和科技孵化器。
  2、建设和管理培训科研人员的培训中心和信息技术传输中心。
  3、建设、管理和完善、发展信息通讯领域的咨询中心和研究中心。

  第九类、住宅
  一、用于居住而非行政商务活动使用的空房出租的住宅项目
  条件为无论是建造一幢楼还是几幢楼,房屋总数不得低于五十单元。
  二、进行城镇、新城区、偏远地区和老河谷以外地区的不动产投资。
  第十类、社会发展基金资助项目
  由社会发展基金提供大部分资金的、小型的、配套型的和提供零配件工业的项目。
  第十一类、投资领域的招商
  根据有关部长决定规定的原则,在土地开发、旅游发展、工业发展、尼罗河内河港口建设、干码头建设等领域进行区域宣传,吸引投资。包括如下内容:
  -区域经济研究和规划。
  -项目的经济、技术、和科技研究。
  -进行区域土地推销以吸引投资和项目。
  -吸引投资进行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基础设施接口建设。
  -负责投资项目产品的运用、加工、运输和推销。
  -进行国内和国外市场调研,促进出口。
  -从事内部公共设施维护、提供保安警卫活动的投资。
  -通过专门的培训和职业中心提供开发和管理项目、资源和产品的必要人力资源。
  -作为主承销商发行公司股票,认购公司股份。如有必要,应参与股份,以激励股东认购。可以单独或共同承担此项活动。

  第二条 上述各领域业务需根据其性质和实施地点,依照法律、法规、法令的规定,履行所有程序。

  第三条 允许公司或企业从事本细则第一条规定的一个或几个领域的业务。

  第四条 公司或企业希望在西奈半岛经营本法第一条涉及的其中一个领域的业务须事先获得投资和自由区总局的同意。
  同样,按照投资保障和鼓励法设立的公司或企业在半岛设立分支机构,也应获得投资和自由区总局的同意。
  上述两款述及的公司、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活动或股票流通,应事先得到投资和自由区总局的同意。

第二章 成立公司

  第一节 经营业务限于第一条规定范围的公司

  第五条 投资者有意设立公司或企业,在了解了本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的活动指南后,填写指南附录的要求成立公司的申请表以及要求的各种材料,根据情况,提交投资和自由区总局或其分支机构,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公司组建程序。
  应公司创建人、合作伙伴或其代表的要求,投资和自由区总局或其分支机构审核业务仅限于本细则第一条规定的一个或几个领域的公司合同及章程。

  第六条 递交审核股份公司、委托股份公司成立合同和基本章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的申请时需附送按照总理决定颁布样本编制的公司成立合同、基本章程和公司合同。

  第七条 递交审核合伙公司或简单委托公司合同的申请时需提交合同副本,包括如下内容:
  (1)公司目的、业务范围;
  (2)合伙人姓名、住址、国籍、在公司的身份是合伙人还是委托人;
  (3)公司的名称、地址、在埃及的总部及其分支机构;
  (4)公司的实有资本、形式、每一股东的份额以及每一股东出资的货币形式;
  (5)公司期限;
  (6)公司管理体制;
  (7)盈亏分配方法:
  (8)解散和清算和理由。

  第八条 应确定公司或企业资本金使用何种可兑换货币,并按照该种货币编写财务报表并公布。并符合如下条件:
  1、根据投资者提交的投资申请说明,时间、和交纳资本金的程序,按照同一种货币交纳公司资本金。
  2、提交一家银行出具的汇入用于建立公司或企业的资本金的证明。并说明汇入时间。或提交银行出具的存储有为此目的从国外汇入外汇资金的本人外币流动帐户和存款帐户情况。
尽管如此,上述公司和企业可以使用公司实现的利润增加公司资本。

  第九条 在完成审核、根据情况对公司股东或合伙人的签字进行公证、提交了以在建公司名义在一家经中央银行注册的银行存储资金:股份公司和委托股份公司存储现金股票名义金额10%的资金并承诺在不超过3个月内增加到25%,有限责任公司存储了全部注册资本的证明后,投资和自由区总局发布决定准许设立公司
 
  第十条 准许设立的公司应向商业注册处注册登记。自登记之日起获得法人资格。

  第十一条 准许设立公司决定、连同成立合同、基本章程须在投资和自由区总局的公报刊登,费用由公司自理。

  第十二条 根据投资保障和鼓励法设立的公司和企业应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时向投资和自由区总局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财务报表。
企业如果没有执行这一义务,投资和自由区总局将执行本条例第40条规定的任何处罚。

  第十三条 本章各条款适用于对公司章程的每次修订。

  第二节 多种目的、经营多种业务的公司

  第十四条 经营多种业务的公司,有些业务是在本细则第一条中规定的,须根据公司原来的法律制度成立。
  该公司代表需向投资和自由区总局提供公司合同和基本章程,如有成立公司的决定,亦需提供。同时提供公司开展上述领域活动的充分说明以及要求享受政策的财务报表。
  开展上述业务需单独核算。

第三章 个体企业

  第十五条 经营本条例第一条规定的任何业务的自然人有意享受本法规定,均须通知投资和自由区总局,提供从事业务活动的充分说明,注明经营场所、占用资本金以及其他在商业注册处进行业务登记所需的必要资料,对上述资料的任何修改,均须通知投资和自由区机构,应向投资和自由区总局提供商业注册处的登记副本。
  上述业务需单独核算,专门制作财务报表。

第四章 投资服务和许可

  第十六条 根据投资和自由区总局局长决定,对本条例第一条规定的业务内容逐项颁布业务指南。应包括如下资料:
  1、投资者应提供的文件。
  2、获得投资服务的程序。
  3、从事业务必须的许可、审批、合同以及与从事业务有关的部门。
  4、每项服务的收费。
  5、提供服务的时间表。
  6、从事业务的通用规则和专门规定。
随业务指南,向投资者发放投资申请、临时许可以及投资保障和鼓励法第53条规定的申请样表。

  第十七条 投资者以专门准备的样表向投资和自由区总局及其分支机构报送要求获得各项投资服务的申请,其中包括:要求划拨土地、接通公共设施、与任一有关机构签定合同。随申请报送有关文件并交纳应缴费用。

  第十八条 投资和自由区总局及其分支机构从投资者接收要求获得有关机构投资服务的必要文件原件,并将经认可的复印件通知和送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不得再向投资者要求上述文件。

  第十九条 投资和自由区总局及其分支机构负责通知向投资者提供服务的有关部门,督促有关部门提供上述服务。并负责接收关于完成上述服务的通知。

  第二十条 在颁布同意设立公司的决定,并完成公司商业注册后,投资者应使用为此准备的表格向投资和自由区总局及其分支机构递交要求获得设立项目临时许可的申请。并根据业务性质附送业务指南说明需要送交的文件。
  随申请应报送企业或公司关于遵守开展业务以及建造厂房应遵循的原则、条件、程序和法规的承诺。
  投资和自由区总局局长或授权负责该事务的人员颁发建设项目的临时许可。该许可对所有有关部门均有效。不得妨碍公司或企业活动,不得终止企业活动并给予必要的便利。该许可有效期直至颁发最终许可为止。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在收到投资和自由区总局转交的颁发许可所必须的文件复印件后三个星期内送交投资和自由区总局最终许可的批准文件。
  当上述部门要求对上述投资者提供的文件作出说明时,应在回复质询后十天内颁发许可。
  当有关部门没有在上述期限回复投资和自由区总局或拒绝颁发许可或批准开展业务时,将提交根据投资保障和鼓励法第65条规定设立的委员会进行裁决。

  第二十二条 投资和自由区总局局长或授权人在接到各部门送交投资和自由区总局或分支机构的所有许可和批准后不超过15天内颁发项目的最终许可。

  第二十三条 有关监督部门应通知投资和自由区总局建议对公司或企业进行检查的计划草案。根据为此目的专门准备的表格制订的计划应包括检查的时间和采取的方式。
  投资和自由区总局将根据上述表格,进行分类汇总后,根据各项业务的性质和种类负责制订检查计划,确定有关检查部门、时间和方式。对企业的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两次。对经营良好,业务全面开展的公司或企业不得干预。
  应通知公司或企业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纠正。
  上述规定并不妨碍对关系公共卫生、公民安全的经营活动由有关系的部门进行突然检查。应通知投资和自由区总局采取措施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应将本部门对投资者提供的所有服务内容通知投资和自由区总局,并通知现行法律规定的手续费、服务收费以及其他的财务费用。
  上述部门在上述说明和材料出现变更时应及时予以更新。
  投资和自由区总局及其分支机构通过投资和自由区总局或分支机构的窗口一次性收取上述费用,并保存在提供上述服务的部门的帐户内。并对投资和自由区总局及其分支机构提供的实际服务根据投资和自由区总局董事会规定收取费用,存储在专门帐户。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长或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情况授权各部或各部门驻投资和自由区总局的代表负责签发涉及本部、本部门职责的许可、批准件,签定合同,并与投资者签定使用必要的公共设施以实施项目。

  第二十六条 政府总理决定成立投资保障和鼓励法第66条规定的部长委员会,负责审议送交或移交的有关投资者与管理部门的纠纷和投诉案件。并根据法律的正确规定予以裁决。
该委员会在投资和自由区总局内设立专门秘书处,投资和自由区总局局长决定秘书处的组成、规定活动程序。该秘书处负责准备和研究拟提交委员会讨论的问题。
  根据投资和自由区总局局长与有关部门协商后作出的决定成立联合委员会,包括财政部以及其他局长认为有必要与会的部门代表,负责研究投资和自由区总局局长移交的有关上述纠纷和投诉的案件。
  该委员会邀请有关人员和有关系的部门代表参加会议,为此,委员会将借助一切经验和专业知识,旨在争取友好解决,或提交部长委员会作出决定。
  部长委员会专门秘书处将根据研究的结果和联合委员会提出的建议负责准备提交讨论作出决定的案件清单。部长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专门人员参加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上条规定的部长委员会的决定将提交内阁批准。在政府批准以后,各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执行。上述规定与投资者诉诸法律并不冲突。
  部长委员会的决定在得到政府批准后,由政府秘书处负责通知有关联的部门和事主。部长委员会专门秘书处负责落实和贯彻决定。并将落实情况提交部长委员会。

第五章 股份公司工人参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营本细则第一条规定业务的股份公司的工人通过协助管理委员会参与公司管理。该委员会由工人代表组成,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成立。

  第二十九条 上述委员会应致力于研究与公司人力计划有关的课题,并关注正确的经济管理基础和最佳利用资源、提高劳动生产力水平以及董事会或常任董事移交的课题。委员会应把研究的结果和建议提交董事会。

  第三十条 委员会应在其成员中指定—位主席。如主席缺席,委员会须指定一成员临时代理主席职务。
  公司常任董事或公司指定的董事以及董事会指定的公司部门经理应出席委员会会议。但他们没有发言权。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负责制订挑选委员会成员的原则和条件、委员任期、委员更新办法、委员会工作制度和报酬。
  委员会至少每两月开会一次。至少半数以上委员参加,会议才有效。由出席会议委员多数赞同作出决定。如表决双方得票数同等,主席投决定票。

  第三十二条 在公司财务年度结束三个月内,委员会须起草年度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报告包括委员会已经研究的课题、相关建议,以及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向董事会提出的实现公司利益的建议。

第六章 自动免税

  第三十三条 经营本条例第一条规定的任何业务的公司和企业,履行了本条例第2、l0、11、13、14、15条规定的义务后,即享受自动免税。

  第三十四条 公司或企业必须在企业开业后一个月内通知投资和自由区总局。
整体开发公司应对实施的每个项目逐一进行通知。如果没有及时通知,将导致投资和自由区总局采取措施,执行本条例第40条规定的任一项处罚。
  投资和自由区总局本身负责确定生产或经营开始时间。将由投资和自由区总局局长或授权人决定设立一个或多个委员会并吸收与企业业务有关的部门参加。
  委员会将为此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和文件检查。将根据实地调查和通过文件、记录了解的情况撰写报告。
  报告中应包含委员会借以确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日期的原则。
  委员会将在报告撰写后一周内通知公司或企业。公司和企业应在将报告提交投资和自由区总局局长或授权人批准之前提出意见。
  投资和自由区总局局长或授权人批准委员会的报告,并将批准后的报告内容通知公司或企业以及有关部门。
  公司或企业可在得到通知后三十天内,就确定生产经营开始日期的报告内容,向根据预定的原则和程序为此专门成立的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员会负责研究申诉并根据研究的意见提交说明理由的报告并提出处理的措施。
  该报告将在公司或企业提供委员会要求的所有文件之后两周内提交投资和自由区总局局长或授权人批准。该报告为最终意见。

  第三十五条 投资和自由区总局局长或授权人根据投资和自由区总局局长决定的样本颁发适用投资保障和鼓励法的公司或企业所享受的税收、海关以及其他豁免的免税证明。
  上述证明对任何政府部门都有效,无需履行其它手续。

  第三十六条 如公司或企业经营的业务涉及本细则第一条规定的多个行业,免税期应以各自生产或经营活动起始之日分别计算。每一业务都应单独核算并独立编制财务报表。

  第三十七条 项目扩建应依据为此目的而设计的样表向投资和自由区总局提交申请。应包括资本金的增加、来源、投资总额以及根据不同用途的分配,由于项目扩建及现场扩大对能源需求的增加等。投资和自由区总局局长颁发许可,批准扩建并享受法定的豁免和保障。
  扩建项目享受上述投资保障和鼓励法规定的豁免和保障应符合以下条件:
  -伴随扩建应采取以下办法实际增加资本金:提供现金,或使用未分配利润,或使用储备,或增加实物资产。
  -资本金的增加要用于增加扩建工程项目性质所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增加实际运用的资本金。
  -扩建工程应增加项目的产品和服务能力。
  -扩建工程应是公司原始业务或完善性、补充性新业务,应属于法律规定的业务活动之内。
  -投资和自由区总局负责调查是否符合上述条件和原则。投资和自由区总局董事会将根据各项业务性质的具体原则,负责制订确定资本资产中包含新资产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项目扩建形成的利润和合伙人的收入从公司扩建业务开始生产经营的财务年度的次年起,五年免征工业收入税或金融公司税。
  与扩建有关的贷款、抵押合同从扩建工程进行商业登记之日起,五年免征印花税和公证费。即使以前执行过该豁免。扩建工程所需土地的登记合同免征上述税费。
  公司或企业用于扩建必须进口的机器、设备、生产线,即使是部分必要的设备,均适用于法律第23条关于海关税统一按5%减征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在执行投资保障和鼓励法第23条规定时,关于机器、设备、生产线的理解为直至项目完全建成时进口的包括所有部件和构件的设备,即使分割进口。
  享受按照5%统一关税进口的机器、设备、生产线,在得到投资和自由区总局的同意,通知了海关总署后,可以处置给享受同样豁免待遇的其他公司。上述机器、设备、生产线的所有权转移给接收公司,并承担不再处置的义务。

  第四十条 当项目违反投资保障和鼓励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没有执行规定的条件和规则时,投资和自由区总局董事会在经过调查,确认项目违反法律后,根据错误性质、程度、造成的危害,有权采取下列任意措施:
  1、终止享受投资保障和鼓励。
  2、缩减享受投资保障和鼓励的期限。
  3、项目结束享受投资保障和鼓励,以及终止为项目颁发的其他决定和许可。

第七章 划拨土地

  第四十一条 向投资者划拨国有土地,由设在投资和自由区总局及其分支机构的专门负责处理土地问题的有关部门办公室负责。
  上述办公室设立有关处置土地的信息网站,包括土地面积、价格、签约的必要条件、负责土地处置的部门等。上述信息定期更新。上述办公室保存有由国家土地规划和利用中心编制的地图以及地方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反馈的同意处置的土地信息。
  投资和自由区总局运用一切手段,使投资者了解上述信息。除非协商一致,否则,上述信息在公布以后,不得再变更土地面积和价格或因条件改善而增加费用。
  土地不得在确认不存在任何争议之前提供用于投资。除非协议规定允许以外,在土地公布以后,不得变更土地面积和价格,或在处理以后变更价格,或在价格之上附加条件改善费用。
  同样,与政府部门和国营机构签定的国有土地处置合同不得因为上述部门之间存在争议而终止执行或公证。

  第四十二条 为执行投资保护和鼓励法第28条的规定,有关部长应在每—财政年度起始时提供在某一地区能够无偿提供建立公司或企业的国有或国有法人拥有的土地的详图。图纸应包括土地的位置、界限和面积,并附上备忘录,说明建议划拨土地的期限、条件、确定本条例第—条规定的不同领域经营活动开始经营的最后期限,否则划拨土地的法令将被视为无效、作废。

  第四十三条 上述无偿提供土地的图纸和使用期限、条件应提交内阁批准。
  内阁的有关决定将抄送投资和自由区投资和自由区总局,并附上详细图纸和划拨期限、条件的备忘录。

  第四十四条 有关部门对使用内阁同意无偿提供的土地的申请应提交投资和自由区总局,说明所需地区、面积和将在此经营业务的性质、准备投资额。
  投资和自由区总局收到申请后两周内发布划拨土地申请的最后决定,并于发布之日起两天内将决定通知有关各方。
  划拨土地的决定应包括期限和条件。

  第四十五条 投资和自由区投资和自由区总局应每季度出版一次通告,说明可以免费使用土地的面积、界限和地形以及拨给公司或企业使用土地的决定及它们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六条 如违反土地划拨条件,内阁可以按照投资和自由区总局的建议发布决定,取消无偿划拨土地的决定并采取行政手段予以收回。

第八章 自由区

  第四十七条 按照自由区模式从事经营活动,应根据投资和自由区总局局长或有关公共自由区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许可进行。
  在此制度下,不得许可从事下列经营活动:
  1、烟草、蜜制烟草、鼻烟、香烟、雪茄制造工业
  2、各种含酒精饮料、烈性酒制造工业
  3、武器、弹药、爆炸物制造工业以及与国家安全相关联的项目

  第四十八条 仓储项目进口货物时,交纳按照投资保护和鼓励法第35条规定的自由区年费,按货物到岸价计算。
  生产和装配型项目,在货物运出自由区时征收费用,按货物在自由区生产和装配过程中产生的附加值计算。

  第四十九条 设立公共自由区项目,由有关当事人向有关自由区机构递交申请,在交纳了相当于土地使用费10%的费用,最低不得低于1000美圆,作为预付款以表示实施项目的决心后,申请提交管理委员会审议作出决定。。该项费用在接收土地时从土地使用费中扣除。如果因故项目没有实施,该项费用不再退回。将依据投资和自由区总局董事会制订的原则、程序和期限批准自由区管理委员会就此作出的决定。

  第五十条 项目实施人在接到自由区机构关于批准设立项目的通知后一个月内前往自由区机构办理确认经营场所,和实施项目所必须的土地面积,并根据投资和自由区总局董事会制订的原则交纳预定的租金后,签定土地租赁合同。如果投资者在项目获得批准后一年内没有真正实施,对项目的批准文件将作废。根据事主递交的有充分理由的说明,该期限可以再延长一年。
  在项目取消或批准作废时,事主应将有关场地清空交还自由区机构。如果存在建筑、房屋和其他存在物,项目许可持有人应在自由区管委会规定的期限,自接到通知后,在不超过六个月的时间内自费清除上述建筑。如果项目实施人没有履行上述责任,则视同将土地连同地上建筑一起放弃,自由区机构有权予以拆除。本条例第46条的规定适用于自由区企业。

  第五十一条 投资和自由区总局董事会根据进驻自由区项目经营活动的性质、每个自由区的经济需要负责确定租赁土地的平米年租金。投资和自由区总局董事会根据需要可以重新审议租金价格。

  第五十二条  投资和自由区总局对自由区企业收取的费用,应使用埃及银行能够接受的外币支付。

  第五十三条 将国内设立的某项目转变为专用自由区,需依据以下条件,以投资和自由区总局批准为准:
  -项目己开始经营
  -其出口不低于产量的一半
  -项目的建筑物、围墙和保安需符合自由区机构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经过公司四分之三合伙人同意,在不损害公司或合伙人的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在根据公司帐簿和财务报表确定公司净资产,并经由从业满十年以上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师担任的财务监督审核后,项目的法律形式可以由私人公司改为资本公司。应将上述变更通知投资和自由区总局。如果在一周之内没有表示反对,则决定生效。如果投资和自由区总局或合伙人之一提出反对意见,投资和自由区总局有权组成委员会,根据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对项目固定资产进行评估。

  第五十五条 如投资和自由区总局拒绝对欲在公共自由区内建立的项目发放营业执照或拒绝其撤离自由区,有关部门可向投资和自由区总局投诉,该机构在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其决定是最终的。

  第五十六条 投资投资和自由区总局局长对专用自由区企业颁发开展经营活动的许可,公共自由区管理委员会主席对公共自由区企业颁发开展经营活动的许可。许可应包括批准经营项目的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经营场所的位置、许可持有人对履行依据投资和自由区总局董事会确定的原则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交纳的保证金数额。只有在得到许可颁发当局的同意后,许可方可全部或部分转让,或吸收他人合伙。许可持有人只有在许可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才能获得法律规定的豁免和优惠。

  第五十七条 投资和自由区总局负责对自由区企业的固定资产、亏损或作为资本金投入或增资投入的实物份额进行评估,或当进行公司合并,或将公司法律形式变更为资本公司时进行评估。自由区工作条例规定进行评估的程序和应提交的文件,反对的方式以及评估委员会的报酬。

  第五十八条 以自由区形式进口的货物应在装箱单里注明。在装箱单、提单和发票上应清楚标明这些货物执行自由区年费。
  如果项目以自身名义或代表第三方进口货物,且该项目或第三方在国内没有经营业务,那么自由区机构可超越上述条件。

  第五十九条 转口商品和存储在海关内的执行自由区年费制度的进口货物,应执行以下程序:
  (1)企业应向自由区机构提交为此目的制做的专门承诺函,承诺货物执行自由区年费制度。承诺函一式两份(正副本),并附上海运接货通知。
  (2)自由区机构应核准正本申报单,证明项目按照自由区模式经营,申报的货物确属许可的营业范围所必需的。然后正本申报单转给有关海关,核实装箱单,并准许放行。根据直接转口原则,有关海关委托船运公司行使全部职能,把货物运入自由区。
  (3)货物抵达后,自由区管理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对货物进行抽样检查或详细检查。捡查结果抄送有关海关。货物即可移交项目实施人,由其负全部责任。
  (4)如果自由区许可经营的业务需要,可以在港口的海关免税区内的公共自由区或专用自由区使用机器、设备、仪器和专用运输工具,放行的旅客汽车除外。
  上述物品从自由区或海关免税区临时进入国内或返回。将根据政府总理依据财政部长和投资和自由区总局局长提交的建议决定的保证、条件和程序,根据投资保障和鼓励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设有专用港口的自由区企业进口货物应符合下列程序:
  (1)船长、机长或他们的代表(船运机构、航空公司办事处)应在船运或空运货物抵港二十四小时内向有关海关递交自由区进口的货物舱单。
  (2)有关自由区机构需通知舱单上所指的有关方面货物已抵达并指令其在四十八小时内提货,否则自由区机构有权把货物移至别处,费用由有关方面自理。
  (3)企业应向有关海关递交经自由区机构批准的进口申报单和相关运输单据,以便登记并按转口货物程序清关。
  (4)申报单经登记后,连同货物单据交自由区机构。机构依据不同情况对货物进行抽样或仔细检查后把货物移交给项目有关人员。货物随之由项目有关人员负责。检查结果须抄送海关。

  第六十一条 设在内地的自由区企业进口货物程序如下:
  一、项目主管人员应向相关的自由区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执行自由区年费制度进口的货物报关单,报关单由投资和自由区总局提供,一式三份(正本和两副本)。
  (2)货物发票及装箱单。
  二、自由区机构须核实申报单正本,确认项目系自由区内经营,申报单上所提供货物确属许可的业务所必需的。—式二份申报单交项目主管人。
  三、报关单正、副本须提交有关海关办理相应海关手续,取得海关转口证书,货物即运往自由区。
  四、货物连同海关发货单及经有关海关核定证明发往自由区的货物已完成转口程序的进口申报单副本应提交有关人员,以便把上述货物转交自由区机构,在有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相关的检验手续,开具检查报告,一式二份。
  五、经公证的海关通知单、发货单存根和检验报告需归还有关海关。
  在任何情况下,有关人员应负责货物从海关到自由区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短量、损失或损坏。

  第六十二条 应事主要求,货物从海关区运往自由区、从自由区运往海关区或在自由区之间的运输,投资和自由区总局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海关税费金额的担保。
  企业向投资和自由区总局提交按货物总金额投保的破损、盗窃和火灾保险单后,投资和自由区总局签发上述担保,收取担保金额千分之—的费用。

  第六十三条 对于执行自由区年费制度的国外进口货物,将由自由区、有关海关和事主或其代表组成三方委员会在项目驻地进行现场查验。如货物与发票及装箱单相符,即签发检验报告,说明检验结果。货物移交事主并由其负全部责任。检验结果及货单相符情况均应通知有关海关。在海关内,只对货物外观进行查验。

  第六十四条 以自由区模式设立的项目只能依据许可设立项目的决定中规定的范围、条件和比例对埃及国内销售。
  在满足国内基本需求的情况下,投资和自由区总局局长可以决定,在办理了所有海关进口手续、交纳了应缴海关关税以及投资和自由区总局的有关费用后,允许执行自由区年费制度的进口货物、材料、设备、机械从海关直接运往国内,并予以放行。

  第六十五条 禁止自由区内生产的烟草、蜜制烟草、鼻烟工业和各种含酒精饮料、烈性酒销往国内市场。

  第六十六条 设在有专用港口的自由区内、或海关区内或内地的自由区项目,其产品出口程序如下:
  一、有关方面应向相关自由区机构提供由投资和自由区总局特制的一式三份(正本和两副本)出口申报单、己缴纳应本人要求由投资和自由区总局提供担保的同等金额的证明、有关发票,以便办理核实批准手续。
  二、由企业代表出席,海关和自由区机构联合委员会对货物实施检验,并确认货物与企业提供的单据相符。检验结果须记入原始申报单并提交相关海关,办理有关货物出口放行的海关手续。 三、包裹应包好并由海关铅封后,在海关监督下送出口港。
  四、海关应在出口申报单副本上加注,确认己办理出口手续,申报单归还有关方面并由其交自由区。

  第六十七条 确属被许可的项目所需,自由区内或自由间项目的货物可交易。
公共自由区内项目间货物交易须经自由区管委会主任批准,不同自由区的货物交易需经投资和自由区总局批准。

  第六十八条 自由区内营业的项目或企业均应对其进仓时货物的类别或重量登记,对货物短缺、损失或改变负责,除非短缺、损失或改变是因货物的自然原因、不可抗力或突发事故造成的。
根据投资和自由区总局的规定和限定范围、有关自由区机构有权对其认为不合理的短量或增加部分征收关税、税收和罚款。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根据技术比例在工业操作中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九条 自由区项目应每年在有关自由区代表及其邀请协助的有关部门的代表到场的情况下,进行物资盘点。当情况需要时,自由区机构可以对项目进行全部货物或某一种物资的临时盘点。当发现短缺、增加时,应撰写备忘录,详细说明种类、数量和重量、盘点日期,由项目代表、自由区代表和邀请协助的有关部门的代表签字。
  项目应设置登记簿或笔记本供自由区机构进行货物检查、查验和核对时使用。当发生无故短缺或增加时,自由区机构应通知海关按照海关法收取海关税费和罚款。

  第七十条 货物或产品在自由区停留的期限不受任何时间限制。但禁止停放的植物、农产品和感染有害病害的产品除外。

  第七十一条 作为上条规定的例外,在下述情况下,公共自由区机构可以命令部分货物、产品出境由货主自行销售并扣除海关税费或命令销毁:
  1、根据有关公共管理当局的决定无法保留或危害公共卫生的货物种类。
  2、如果上述种类货物在区内停留将损害其他货物。
  3、项目或企业因故停业一段时间,证明上述种类的货物或产品不能停留在区内。
在所有情况下,只有当货主拒绝在规定时间内执行自由区机构出具的要求上述货物出境或销毁的书面命令时,机构的命令才能由项目或企业承担费用而强制实施。

  第七十二条 公共自由区机构可以根据项目或企业的申请,准许存储的货物或产品销毁。向机构递交要求销毁的申请,说明销毁的理由,要求销毁的货物或产品的种类、形状、数量、重量、金额和进口日期。
  自由区管委会主任在对申请进行研究,调查证实申请中说明的理由和内容,并由其决定成立的委员会对申请销毁的货物进行现场查勘,写出现场情况的报告后,决定为保证安全,不危害公共卫生,准许销毁,并确定销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必要时,可以邀请有专业经验的专业人员参与现场查勘委员会的工作,对申请销毁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十三条 许可确定的货物或产品在许可规定的时间、地点,在有关部门和项目或企业代表到场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销毁。并从项目或企业登记的货物余额中扣减销毁的数量。上述程序应提交执行备忘录。

  第七十四条 根据事主的书面申请,投资和自由区总局应准许国产或国外的货物、原料、零部件或材料从国内临时进入自由区进行维修或进行工业加工后返回国内。上述活动不受现行进口规则的限制。
当上述货物或原料在返回国内时已经进行了改变性加工,则受现行进口规则的限制。

  第七十五条 随申请应递交承诺书,内容包括货物的种类、数量、准备进行加工的内容-维修或者进行工业性加工-预计金额、根据通用比例确定的进行工业性加工时损耗或消耗的比例、在工业加工过程中添加的外国材料的内容和金额、预定完成维修或加工的期限、上述货物在完成维修或加工后预计返回国内的时间。有关自由区机构将核准承诺书的正本并保留复印件。
  随承诺书,项目应承诺在完成维修或加工后将货物返回国内;当选择销往国外时将履行海关的出口程序。
  在收到文件并进行必要的现场查勘后,投资和自由区总局将在不超过三天的时间内作出决定。

  第七十六条 事主在货物维修或加工后向有关自由区机构提出货物运出自由区返回国内的申请,说明进行的加工内容、使用的外国材料的金额、加工的时间、加工后货物的形状等。随申请附交要求该货物运进自由区的申请复印件和证实申请的货物确系从国内运进的货物的承诺书以及维修或加工的发票。承诺书正本由自由区机构核准,并留存副本。

  第七十七条 由海关、自由区机构组成的联合委员会在事主的参与下对上条说明的货物进行现场查勘,以核实说明的真实性,货物与提交的文件相符。在交纳了规定的海关税费后颁发放行决定。项目应向有关海关提交经核准的承诺书原件办理必要的海关手续。项目应保留承诺书的复印件以及附送的文件,在货物返回国内时一并递交。
  项目代表接受货物,并承担货物的全部责任直至返回国内。

  第七十八条 准许在公共自由区内进行维修和工业加工的项目应单独设立仓库存储进行维修和加工的货物、材料、零部件和原料,并独立于项目获准经营的业务之外单独核算。从而能够分别显现各自的经营结果。

  第七十九条 投资和自由区总局发放同意废料、普通包装物、空容器、不适于出口的残次产品以及加工边角料从自由区运到国内。项目向有关海关提交经自由区机构同意并核准的上述物品清单,履行海关手续,进行现场查勘、证实单货相符交纳应缴海关税费后,允许放行。

  第八十条 按照自由区模式经营的项目或企业应向有关自由区机构递交财务预算副本,并在财政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递交经财务监督审核批准的财务决算。有关自由区机构有权查验和审核预算和决算的任意条款,要求项目提供进行审核所必要的分析性说明、解释。

  第八十一条 自由区项目应按年向投资和自由区总局交纳相当于投资总额万分之五的服务费,最低额为100美圆,最高额为1000美圆,或等值的自由货币。
  服务费按完整的日历年度计算,第一年则从获得从事经营活动的许可日期开始,直至本日历年度结束。

  第八十二条 如果项目在收到以挂号回执方式送达的交纳服务费的书面通知后15天内没有履行职责,有关自由区机构将采取扣减企业保证金的办法收取投资和自由区总局所得。在此情况下,项目应在接到以挂号回执方式送达的书面通知后15天内补齐保证金。如果没有按期补齐保证金,将根据情况提交自由区管委会或投资和自由区总局董事会采取必要措施。

  第八十三条 投资和自由区总局或有关自由区机构主席根据情况对下述情况颁发进入自由区的许可:
  1、项目实施人或其代表,当接受其递交的申请后,可颁发与从事经营活动相同期限的许可。
  2、获准在自由区从事经营活动的项目或企业内工作的员工,根据项目实施人的申请颁发为期一年可延期的许可。
  3、投资和自由区总局员工因履行职责需要进入自由区。
  4、对于需要临时、不定期进入自由区的人员,根据投资和自由区总局决定的原则颁发许可。

  第八十四条 以下情况将废除进入自由区和居留许可:
  1、裁决许可持有人刑事犯罪,走私、偷盗或即将实施犯罪。
  2、许可持有人结束在项目和企业的工作。
  3、许可持有人在自由区就业的经营活动结束或终止。

  第八十五条 下述两种情况应废除许可:
  1、许可持有人侵犯公共权利机构人员或司法人员,或反抗他们,或妨碍投资和自由区总局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2、许可持有人违反法律或本条例或投资和自由区总局颁布的其他条例、决定或指示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 有意自费在自由区内从事职业或手工艺工作的,向自由区管委会主任提出申请。
自由区机构颁布许可,并对自由职业者在从业的头三年每年收取300埃镑的费用,以后各年每年收取500埃镑的费用。其他职业和手工艺从业者在从业的头三年每年收取200埃镑的费用,以后各年每年收取400埃镑的费用。

  第八十七条 许可持有人应在颁发许可后60天内向投资和自由区总局提交商业注册号,或从事职业的许可,以及在自由区内从事新业务的税务登记证。如果没有在规定日期内递交上述文件,许可作废。

  第八十八条 当项目违反法律或本条例或工作制度条例或许可条件或投资和自由区总局颁布的决定的规定时,如果企业在投资和自由区总局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消除违法活动,投资和自由区总局将根据违反事实的严重程度、发生的情况以及给国家经济造成的损失程度决定项目在规定期限内停止活动,或取消向项目颁发的许可。

  第八十九条 当取消项目经营许可时,项目实施人应根据自由区工作制度规定的原则采取措施清理经营活动,结束项目的物质存在。

  第九十条 只有在签署了劳动合同之后,才能允许招收任意人员在自由区内的企业工作。企业应保留员工的刑事状况证明、经核准的个人或家庭身份证的复印件,并提交给自由区机构颁发进入自由区的许可。

  第九十一条
  在自由区注册的企业内工作的员工适用于劳动法中有关社会和医疗服务的规定,以在工作中保护员工。此项规定与企业规定的更优惠的制度并不冲突。自由区工作制度规定区内项目员工事务条例,应包括:
  1、埃及员工的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员工总数的75%。
  2、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埃及境内自由区外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
  3、规定每日劳动时间和每周休息时间。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2小时。
  4、规定加班工作时间和应得加班工资。
  5、项目给予员工的社会和医疗服务以及工作期间的必要防护措施。

  第九十二条 在总理规定的由投资和自由区总局以外的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管理的地区,其他有关管理部门代替投资和自由区总局行使本条例规定的权利、职责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