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Economic and Commercial Office of the Embassy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Arab Republic of Egy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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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伯地中海国家间建立自由贸易区协议草案
约旦哈桑王国,突尼斯共和国,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和摩洛哥王国,

  在阿拉伯国家人民之间的兄弟情意和阿拉伯国家之间的亲密友好关系的推动下,约旦哈桑王国、突尼斯共和国、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和摩洛哥王国于2001年5月8日在摩洛哥南部城市阿加迪尔签署了关于建立环地中海阿拉伯国家间自由贸易区的《阿加迪尔宣言》。

  协议国希望在平等的基础上发展和支持协议国之间的经济和贸易合作,同时希望能扩大这些国家之间在各领域的共同利益和相互利益,促进阿拉伯国家经济一体化,促进协议国人民的发展与进步。

  协议国充分认识到阿拉伯国家之间通过双边协议确定的贸易自由化的重要性,同时也认识到发展新的合作模式的重要性,以适应当前国际和地区经济的走势以及自由化所带来的需求和挑战。

  协议国认识到根据阿拉伯国家联盟宪章支持阿拉伯国家联合行动的重要性,建立追求和发展阿拉伯自由贸易区的共同目标,对建立阿拉伯共同市场做出贡献。

  协议国希望促进自由贸易并支持环地中海阿拉伯国家伙伴关系,加强相互投资,促进经济一体化,吸引更多外来投资。

  同时,协议国通过与欧盟签署各自的双边协议,努力实现关于建立欧盟—地中海国家贸易区的“巴塞罗那进程目标”。

  协议国同意按照WTO协议的原则和要求,达成以下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定义
  1、协议规定,约旦哈桑王国、突尼斯共和国、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和摩洛哥王国,包括今后将加入该协定的环地中海阿拉伯国家,建立自由贸易区(FTA),以下文中提到的地区均指该自由贸易区。
  2、该自由贸易区成员国以后将被称为“成员国”,是指批准本协议的国家以及本协定第11段中提到的将来加入协定的环地中海阿拉伯国家。
  3、协议组织构成包括成员国外交部长委员会、贸易部长委员会以及技术部长委员会,负责本协议实施的进展情况。

  第二节 协定目标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签订协议的成员国应按照本协定规定、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定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其他附属协定规定建立自由贸易区,过渡期不超过2006年1月1日。
  2、建立自由贸易区就是为了使各成员国发展国民经济、创造就业机会、提高生产力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
  3、协调各成员国调整整体及部门性的经济政策,如:外贸政策、农业政策、工业政策、税收政策、金融政策、服务业政策以及海关政策等,在各成员国之间建立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
  4、协调各成员国调整主要行业领域现行的法律文件,创造有利于实现各成员一体化的环境。

第二章 贸易自由化安排

  第三节 工业原材料
成员国之间的工业产品进口应符合以下关于消除进口环节的关税、收费以及其他相关税收的规定:
  A.协议一经生效,这些工业产品的直接交换将完全免税,这些产品目录是要符合各成员国同欧盟之间的立即免税规定的,具体包括:
  1、附录(3)中包含的目录:突尼斯与欧盟之间的联合协定生效后(5年逐步消除关税的过渡期),商品享受全部免税。
  2、附录3中包含的目录:摩洛哥和欧盟之间的联合协定生效后(3年逐步消除关税的过渡期),商品享受全部免税。
  3、贸易自由化商品表中的第1条目录:埃及和欧盟之间的联合协定生效后(3年逐步消除关税的过渡期),商品享受全部免税。
  4、附录3中的A目录:约旦和欧盟之间的联合协定生效后(4年逐步消除关税的过渡期),商品享受全部免税。
  B.为双边协定提供的直接免税仍然生效。
  C.对于其他不享受直接免关税的工业产品,过渡期将截止到2006年1月1日。
  以下是分阶段消除关税的截止时间安排:
  1、协定生效之日起,关税减免65%
  2、截至2004年1月1日,关税减免80%
  3、截至2005年1月1日,关税减免90—100%
  如果协定要点达到了2001年9月12日发布的第1417号规定,减税则已经完成。
  截至2006年1月1日,免除全部税收(100%)

  第四节 农产品和农业加工品
  农产品和农业加工品将根据本协议关于“促进阿拉伯国家之间贸易”的执行计划实施贸易自由化,为建立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做准备。

  第五节 服务贸易
  该自由贸易协定的各成员国按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规定承担实施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义务,按各成员国现行法律和规定扩大服务贸易的范围。
  部长委员会应定期检查该协定生效后成员国各方之间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展情况。

  第六节 原产地规定
  1、符合泛欧洲原产地规定的原料及制成品,应被视为本地化生产的产品。
  2、成员国之间的商品进出口应附有出口国本地主管部门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出口国的主管当局应依照该协定中有关原产地规定的条款对原产地证书进行标注和检查。
  3、委员会应定期讨论修改相关条款,以确保其与原产地规定保持完全一致。

第三章 有关贸易自由化的协定

  第七节 关税、收费及其他相关税收的决定和计算标准
  1、关税即提供给海关的费用,其征收比例应按照1997年12月31日各成员国达成一致的税率以及其他相关的税收规定也应按照1997年12月31日达成的一致征收,成员国各方据此对进口商品进行征收,但该标准不适用于成员国本国生产的产品。
  2、该协议生效后,成员国各方的商品交换将免征关税、费用及其他相关税收。
  3、如果该协议生效后要降低关税、费用和其他相关税收,减少的税收和费用应代替第(1)段中指定的关于此点的规定。
  4、成员国应遵循协议各方达成一致的关税表,该表对成员国之间流通的商品进行了分类。
  5、成员国应在签署协议的基础上,交换关于关税、费用及相关税收的规定的文书,关于关税、费用及相关税收的规定的生效日期在本节第1段中已有说明,同时各方应按照本节第4段中提到的关于关税表的规定具体执行。

  第八节 非关税限制或非关税壁垒
  成员国保证取消非关税限制或非关税壁垒,包括为限制进口而采取的贸易措施和贸易安排。具体来讲,这些壁垒包括数量限制、货币限制、行政和技术限制等。但是,按照WTO协议、阿拉伯国家间贸易交换的便利化发展协议以及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安排的规定,各成员国不再设立任何新的关税壁垒。

  第九节 关税值
  成员国应执行WTO协议关于海关评估的规定,确定进口商品的关税值。

  第十节 国民待遇
  成员国之间流通的商品应相互享受国民待遇。
 
  第十一节 政府采购
  在不违背现行有关优惠待遇的法律和规定的前提下,各成员通过与国际招标价格比较后实际支付费用和税收时遵守本协议规定。

  第十二节 增值税和销售税
  增值税和销售税应该是在进口商品减免了关税后征收的,且应按照协议第3节和第4节规定的减免税的税率计算关税、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税收。

  第十三节 金融活动
  各成员国之间进行有关贸易的金融活动应引入一种可自由兑换的货币,符合各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不对成员国之间现行的任何协议或安排产生歧视。

  第十四节 展览
  各成员国应安排参加由任何一个成员国组织的国际展览会和市场。各成员国也应允许在各自的国家举办长期的和临时性的展览,并按照各国现行制度和规定提供必要的设施支持。

第四章 措施

  第十五节 贸易保护措施
  根据成立WTO组织协议的规定,各成员国有权采取保护措施,但仅适用于以下情况,即任何一成员国认为进入其境内的某些产品,无论从绝对数量还是相对数量来说,都已超过本国的生产量,因此对该国生产同类产品的工业或农业造成威胁或造成严重的损害,该国可根据其现行的法律和规章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六节 新型产业
  各成员国有权在逐步免除关税、收费及相关税收的期间,针对特殊时期采取阶段性措施(第三节和第四节的规定例外)。这些特殊情况主要是针对新兴工业、正在实施机构改革的行业或者面临严峻困难的产业等,可以增加或恢复关税、收费及相关税收。
  各成员国应通知其他成员国其准备采取的任何特殊措施和在本节里取消征收的关税、其他税收以及相关收费的时间表。
  部长委员会应研究有关成员国建议的措施。但是,这些措施在贸易部长委员会签署之间不能实施。

  第十七节 补贴和倾销
  如果任何一个成员国面临从其他成员国进口带有补贴和倾销行为的商品时,其都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按照WTO协定的两个关于补贴、可收回的费用和反倾销程序的附属协议的相关规定处理这些情况,也应当符合该国现行的有关法律规章制度。

  第十八节 贸易支付差额的不平衡
  如果任何一个成员国面临风险或问题或其贸易支付差额的不平衡或任何其他威胁时,有关成员国有权按照有关WTO 协定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并就具体情况通知部长委员会其采取的这些措施,同时制订其取消这些措施的时间框架表。

  第十九节 本协议规定不涵盖的商品
  鉴于宗教的、卫生的、安全的以及环境等原因,本协议规定不适用于阿拉伯国家联盟(LAS)经济和社会理事会批准的清单中包含的产品和项目。

  第二十节 保护公共秩序
  成员国之间的所有流通商品应该符合安全和卫生法,也要遵守各国已实施的涉及种族保护、公共秩序保护、国家和历史遗产保护、古代遗迹保护、艺术遗产保护以及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这些限制和措施决不能被用作各协议成员国之间商品交易的间接壁垒。

  第二十一节 卫生措施和蔬菜安全
  成员国有权采取必要的卫生措施,包括制订保护人身、动植物健康的措施,但不得与本协议的规定和要求抵触。成员国之间的商品交易在进口环节应符合各国现行的检疫和兽医法。但是这些控制和措施决不能被用作各协议成员国之间商品交易的间接壁垒,且不得与本协议、WTO协定以及其他相关国际协议有关技术壁垒和蔬菜卫生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二节 知识产权
  各成员国应致力于保护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和专利、商标、行业收费和模板、地理标识和原名称。各成员国保护文学和技术作品以及电脑软件,并毫无偏见地履行WTO协议的义务,遵守各成员国现行的法律和规章。
  部长委员会将跟踪有关知识产权的所有事务。

  第二十三节 标准和规范
  各成员国应按照国际标准,规范协调各国调整技术立法、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行为。
  如果一成员国采取调整措施、着手设置技术壁垒以阻碍贸易流通,成员国应立即磋商以达成共识,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案。
  成员国应加快签署相互承认统一措施的协议。

第五章 机构要求和紧急事件

  第二十四节 部长委员会
  第一、外交部长委员会
  设立一个由各成员国的外交部长组成的部长委员会,其目的是为阿拉伯地中海协议的政治框架提供支持,确定加强和扩展阿加迪尔进程的政治程序。
  第二、外贸部长委员会
  1、建立外贸部长级委员会,应一年开两次会,或是在有必要时,由某一成员国主动发起,并按照委员会条例组织召开。
  2、该委员会的任务就是执行协议,解决问题,包括阻碍协议实施的一些问题在内。委员会将制订一些在成员国之间加强合作和融合的措施。委员会也要检查涉及本协议的一些问题或任何其他共同关注的问题,并有权就此做出决定。
  3、委员会主席职位应依字母顺序和规定、条例(协议第6段中关于此点已有清楚说明)实施轮值制度。
  4、委员会决议应约束所有的成员国,各成员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以实施委员会的决议。委员会也可以签发改善本协议的措施。
  5、该委员会应建立一个技术委员会,负责跟踪本协议的执行情况。该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应上呈到外贸部长委员会,部长委员会可授权该技术委员会部分特权。
  6、部长委员会应批准其与技术委员会的条例。

  第二十五节 贸易部长委员会的职责
  部长委员会应该,尤其是执行以下职责:
  审查和评估协议总的执行情况。
  按照协议实施过程中获得的经验审查和评估协议结果,寻求支持和加强成员国之间关系的途径。
  向爆发冲突的成员国提供援助,并按照第二十七节的规定,鼓励采取磋商的方式解决冲突。
  在考虑各成员国法律要求的基础上,审阅关于协议的修改建议及批复。
  本委员会有权组建长期的或者专家委员会或特别工作组,并有权授予其权限。部长委员会制订上述专家委员会或特别工作组活动的程序规则,一致通过后实施其决议。

  第二十六节 技术委员会的职责
  技术委员会应履行部长委员会赋予其的职责,尤其是以下职责:
  跟踪本协议的落实情况。
  跟踪贸易部长委员会通过的决议的实施情况。
  按照本协议第二十七节的规定,向发生冲突决议的地区提供援助。

  第二十七节 冲突决议
  为确保本协议的顺利实施,成员国应共同合作与磋商以在所有议题上都达成一致,包括影响协议顺利实施的问题或任何成员国或其他成员已经采取或即将采取的、不符合本协议条款的措施。
  如果在对协议进行解释是出现差异,或一个成员国认为另一个成员国没有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或者采取措施轻视协议的利益时,有关成员国应该通过磋商程序,尽力达成各方之间可接受的决议。
  如果有关成员国未能在从磋商之日起45天内达成满意的决议,该议题将被提交到部长委员会。
  部长委员会应审查有问题的议题,并通过必要的决议以解决在本协议解释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差异。
  成员国应执行部长委员会有关冲突问题的决议。
  如果部长委员会未能达成满意的、让有关成员国可接受的决议时,各成员国可向部长委员会发出请求,任命一个特别委员会充当解决冲突的仲裁角色。
  部长委员会应审查成立仲裁委员会的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一旦请求被接受,仲裁委员会应在从接受请求之日起不超过30天的时间内成立。但是,如果请求的议题是和易腐烂的商品有关,成立时间可缩短为15天。
  部长委员会应制订管理仲裁委员会工作的规章和方法。
  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应考虑到对所有成员国都有约束力,所有的成员国应采取措施执行仲裁委员会的决定。

  第二十八节 协议的审议
  协议成员国应按照进展中的国际和地区经济关系,尤其是在WTO组织框架内审议协议。在同样的环境下,从发展的角度出发,各成员国审议成员国之间发展、加强和扩大合作的可能性,以覆盖到本协议没有涵盖的其他方面。各成员国可成立高级成员委员会探讨其可能性,并将建议上呈到部长委员会,以做出合适的决定。
  按照以上段落中提出的措施达成的结果应上呈成员国,并由成员国按照各国现行的法律签署生效。

  第二十九节 准入
  阿拉伯联盟和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的每一个成员国,即欧盟伙伴国协议或者自由贸易协定的协议一方加入本协议,须外交部长委员会中所有成员国同意其请求。加入本协议的国家应按照协议的规定,承诺履行其加入协议时已生效的协议规定的义务。作为磋商的结果,贸易委员会的部长们在这些措施都是可互换的前提下,制订对该新加入协议的国家逐渐取消商品关税征收的时间表。

  第三十节 退出协议
  本协议应无限期生效。但是,协议的任何一方可在通告部长委员会退出本协议的情况下退出本协议。自通告之日起3个月后,本协议对要求退出协议的国家不再产生效力。但是,如果有关该国家规章所包括的义务尚未履行,则本协议的规定仍然有效,直至其完全履行完毕。

  第三十一节 其他安排
  按照本协议的第二十四节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四章以及其规定的义务,本协议不违背已存在协议的有效性,也不排除其他协议的结束以建立关税联邦或自由贸易区或采取措施组织边境贸易。

  第三十二节 批准和生效
  合同成员国应按照各国宪法程序签署本协议。审批手段应以“预签国”的名义预存,这些国家将因此按顺序通知其他合同成员国。
  本协议应从“预签国”通知其他合同成员国其已完成和最后一个合同成员国的签署程序(该程序已在本节第一段中说明)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已准备了4份阿拉伯语版的文本,每一份都具有同样的效力。并且在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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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埃及政府 摩洛哥政府